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杜洋
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法副院长陶凯元介绍说,《意见》是首部由国家最高审判机构发布的涉人工智能司法裁判规则文件,是为促进全球人工智能向上向善发展贡献的“中国司法智慧”。
《意见》加强对人工智能创新成果、创新主体、创新行为、创新环境的司法保护,划定权责清晰、科学合理的行为边界,划清法律“红线”和底线,最大限度释放人工智能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巨大潜力;根据人工智能在不同应用场景下可能造成的损害以及风险的性质和大小,依法准确认定法律责任;妥善应对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带来的规则冲突、社会风险和伦理挑战,注重防范和消除算法歧视,预防和规制滥用人工智能技术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行为。
《意见》精准聚焦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AI换脸拟声”、“AI幻觉”侵权、“网络开盒”、“大数据杀熟”、自动驾驶、模型训练等问题,针对性明确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实体裁判和诉讼程序规则。
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周加海介绍说,当前,AI换脸、AI仿声、“网络开盒”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意见》对利用人工智能侵害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声音权益等行为的责任追究作出了明确规范,以充分发挥司法裁判规范、引领功能,促进人工智能向上向善。近期,AI算法引发的“大数据杀熟”屡被曝光,“仿冒名人带货”也备受关注。《意见》明确,针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利用算法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利用人工智能“仿冒名人带货”且构成欺诈,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据最高法民三庭庭长李剑介绍,《意见》第12条至第16条是专门针对涉人工智能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作出的规定,其中第12条就涉人工智能生成内容问题给出了指导意见。明确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侵害著作权案件中认定相关主体责任的考虑因素;明确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侵害著作权纠纷的举证规则;依法规制利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司艳丽介绍,人格权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意见》对滥用恶用人工智能技术侵害人格权益的行为,区分不同类型作出针对性规定。
“《意见》依法规制‘AI换脸拟声’等利用人工智能侵害肖像权、名誉权、声音权益的行为,以及利用人工智能实施‘网络开盒’‘人肉搜索’等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同时,《意见》明确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的适用规则。比如,受害者有证据证明其被AI换脸造‘黄谣’,如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司艳丽说。
编辑:张楚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