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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运销”团伙“电鱼”3.1万斤 江苏丹阳检察机关出手了

2026-04-22 18:40:33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标准+

“对于非法捕捞问题,如果可能涉嫌犯罪,我们将按照试点实施方案及工作清单的要求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同步抄送检察机关。4月初,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相关负责人,就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规范化建设全国试点工作开展座谈交流,大家一致表示,将认真抓好试点工作各个环节探索,推进依法治市取得积极成效。

对于打击非法捕捞类案件,需要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协同履职。丹阳市检察院普通犯罪检察部主任魏巍表示,这是该院在办理该类案件中的普遍做法。

“我们在救援工作中发现,有4名男子多次以‘电鱼’的方式进行非法捕捞水产品,并于凌晨将非法捕捞所得的渔获出售给一名鱼贩子。”2025年3月,蓝盾救援队成员王先生在报案时说。

赵某甲和赵某乙兄弟二人在镇江经营承包鱼塘养殖鱼虾的生意,但经营不善,连工人工资都发不出,于是二人商量通过“电鱼”并贩卖来填补亏空。2024年12月,兄弟二人找到了同样做养殖生意的虞某某和张某某,4人商量形成了固定的作案模式:4人分别驾驶各自的面包车,车内装载自制“电鱼工具船只,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河、安徽省滁州市滁河等禁渔水域,驾驶船只使用由变电器、电鱼杆、抄鱼网等组成的电捕工具实施非法捕捞;捕捞上来的鲤鱼、翘嘴、鱤鱼等十余种水产品,统一运输至江苏省丹阳市,交由专门负责收购、运输与销售的陈某某对外销售。就这样,形成了“捕捞—转运—销售”一体化的违法链条。

2024年12月至2025年3月,该团伙先后30余次在禁渔水域非法捕捞,累计获取渔获物达3.1万斤,通过地下渠道对外销售,非法获利7.9万元。

2025年6月30日,该案被移送至丹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针对侦查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陈某某进行移送的情况,该院通过比对陈某某行车轨迹与捕捞人员作案轨迹、手机交易记录与非法捕捞时间,查明陈某某全程参与事前共谋、事先约定收购价格与交易方式,与捕捞人员形成稳定的共同犯罪合意,因此依法改变定性,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陈某某提起公诉。

此外,另查明,赵某甲为便于团伙作案调度,在虞某某和陈某某车辆上私自安装GPS定位器,非法获取车辆行踪轨迹信息60余条,严重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该院认为,赵某甲、赵某乙等5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其5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事实以及赵某甲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在此基础上,结合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2025年9月29日,该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对该5人提起公诉;此外,经专业机构评估,其5人非法捕捞行为严重破坏长江支流渔业资源与水域生态环境,造成渔业资源损失共计169693元,同年10月31日,该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根据集中管辖规定,2025年12月5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罪名及量刑建议、公益诉讼诉请,对5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刑罚,对其中2人适用缓刑;判令5名被告人承担连带生态环境损害费用16.9万余元、评估事务性费用3000元。判决生效后,5名被告人已全部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并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胡霞 孟莹)

编辑:李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