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孙立昊洋 鲍静
随着共享经济的普及,电子产品短期租赁成为新趋势,但部分承租人存在“逾期不还、丢失拉黑”等违约行为,试图逃避责任,近日,陕西省延安市甘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被告王某某因丢失租赁相机且拒不到庭应诉,被法院依法缺席判决赔偿相机价款。
2025年,被告王某某通过某平台向原告慕某租赁一台相机,支付租赁费后,慕某通过邮寄将相机交付给王某某。租赁期限届满后,慕某多次通过微信、电话联系王某某要求返还相机,均未获回应,后得知相机已被王某某丢失,遂向甘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期间,王某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材料,自动放弃质证、答辩权利。法院经缺席审理查明,双方租赁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王某某作为承租人,租赁期满后应返还租赁物,但其因保管不善导致相机遗失,已构成违约。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承租人对租赁物负有妥善保管责任,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王某某赔偿慕某相机相应价款。
法官提醒,共享经济依托诚信体系运行,租赁双方应恪守契约精神,依约履行义务。承租人需妥善保管租赁物,若发生丢失、损毁等情况,应及时与出租人沟通协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唯有坚守诚信底线、遵守法律规定,才能保障共享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编辑:徐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