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 记者 王春 通讯员 姚晴佩 乔丹
春节脚步渐近,全国各大景区纷纷加码商演活动,以民俗展演、沉浸式剧目等特色项目争夺年节客流红利,文旅市场一片火热。然而,在一片“吸睛”热潮背后却暗藏知识产权侵权隐患。2月2日,浙江衢州智造新城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商演戏服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法官以当庭比对定责的方式,快速化解矛盾、敲响保护警钟。
上海某文化传媒公司是原创服装美术作品《市郎图》的著作权人,该作品经版权登记、多次公开展演,已形成较高市场辨识度与经济价值。2025年10月,浙江某文化传媒公司在国庆期间公开商业演出中,受衢州某文旅公司委托,未经授权使用了与《市郎图》版权美术作品高度相似的戏服,并通过各平台发布演出视频。上海公司发现后,立即向两家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停止侵权并协商赔偿,但沟通未果后向智造新城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被告停止侵权、下架视频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程林珍联合特邀调解员迅速梳理案情,明确争议焦点,被诉戏服是否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庭审中,法官重点围绕服装的核心独创性要素展开比对,从整体廓形看,被诉戏服采用收腰短打设计,与《市郎图》“便于行走叫卖”的功能性剪裁高度契合。色彩上,均以朱砂红为主调、玄青为辅色,辅以金线勾勒市井百态图案。细节处,领口盘扣的“如意纹”、袖口刺绣的“糖葫芦”“拨浪鼓”等元素,与版权作品的分毫偏差均在合理范围内。
“两者的线条走向、元素布局及视觉表达已构成实质性相似。”法官结合版权登记证书、公开展演记录等证据,确认侵权事实成立。面对确凿比对结果,被告浙江某文化传媒公司坦言:“我们对知识产权重视不足,误以为‘风格相似’不算侵权,确实疏忽了。”
经法官释法明理,阐明著作权法中“接触+实质性相似”的侵权认定规则,以及商业演出中使用他人作品需获授权的法律要求,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浙江某文化传媒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权戏服,下架所有相关视频,出具书面道歉声明,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1万元,衢州某文旅发展公司作为委托方,也承诺加强合作方知识产权审查。
法官提醒,文旅企业在策划商演、筹备演出素材时,务必建立“三查”长效机制,一查素材来源是否清晰,杜绝使用来源不明、疑似侵权的服装、道具等,二查授权文件是否完备,若使用他人版权作品,需提前取得著作权人书面授权,明确授权期限和使用范围,三查使用范围是否合规,不得超出授权约定擅自扩大使用场景、传播渠道。唯有绷紧知识产权保护这根“弦”,才能让文旅产业在规范发展中持续焕发活力。
编辑:梁梦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