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丁国锋 许瑶蕾 通讯员 刘敬文 范思彤
为谋财铤而走险,从18楼翻窗潜入17楼邻居家行窃,最终难逃法网,近日,经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及量刑建议,以盗窃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事发当晚8时许,71岁的鲁大爷从乡下老家返回县城家中发现,飘窗上凌乱的脚印格外扎眼,心头一紧的他快步走向衣柜——打开柜门,鲁大爷瞬间沉了脸:抽屉锁被撬,作案工具菜刀还留在抽屉上,原本存放其中的现金和金项链不翼而飞。鲁大爷当即报警。
接警后,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侦查,调取案发现场及周边监控,结合关键物证比对,很快锁定嫌疑人张某——与鲁大爷同住一栋楼,就住在18楼。警方迅速将张某抓获归案。
经查,经济拮据且身患疾病的张某借酒消愁后,竟翻窗潜入楼下1702室鲁大爷家中。进入客厅后,他先打开空调降温,又拿起酒柜上的白酒饮用,随后开始翻箱倒柜。发现主卧衣柜内有个上锁抽屉,张某转身去厨房取来菜刀撬锁,将里面的现金、黄金项链悉数塞进裤兜。临走时,他还“顺手”带走酒柜上的4瓶白酒。可当他准备从入户门离开时,发现门已反锁,只好沿原路攀窗爬回1802室自己家中。
经鉴定,被盗黄金项链价值1万余元、白酒价值400元,加上现金,涉案总金额达4万余元。涟水县公安局以张某涉嫌盗窃罪,将该案移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我当时在自家1802室窗台上喝酒,不小心滑下去,为了自救才抓住1702室的防盗窗,见他家窗户没关才进去的。”面对检察官讯问,张某试图辩解,称自己是“意外入室后临时起意盗窃”。但这一说法是否成立,直接关系到案件定性——是普通盗窃,还是量刑更重的“入户盗窃”。
检察官随即调取现场勘验笔录,并前往案发楼栋实地走访核查。“从18层高楼意外滑落,人体在下坠过程中难以及时反应并精准抓住下一楼层的防盗窗,这既违背生活常理,也不符合物理规律。”检察官指出,张某的辩解无任何证据佐证,依法不予采信。随后,检察官对张某展开释法说理,张某最终认罪认罚。
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盗窃数额达2.5万元且具有入户盗窃情形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且“入户盗窃”一般不适用缓刑。综合考量张某盗窃数额较大,且存在入户盗窃、有犯罪前科、针对老年人作案等从重情节,同时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全额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从轻情节,涟水县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对张某提起公诉,并提出有期徒刑3年、罚金1万元的量刑建议。涟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梁梦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