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15年,我国立法体制迎来一次重要的完善,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对立法法进行修改,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今年是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十周年,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积累了宝贵经验。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办公室支持下,《法治日报》今起开设专栏,对十年来设区的市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结合地方实际,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发挥地方性法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不断提升地方依法治理水平,进行系列报道。
□ 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十周年
□ 本报记者 朱宁宁
我国是统一的、单一制的国家,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各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与这一国情相适应,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立法权的前提下,为了使法律既能通行全国,又能适应各地方千差万别不同情况的需要,根据宪法确定的原则,立法法确立了统一的、分层次的立法体制。
2015年,我国立法体制迎来一次重要的完善。通过修改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2025年,是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十周年。
十年来,设区的市以“小切口”“小快灵”立法,着力增强地方性法规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基层治理问题,因地制宜满足了当地治理的需要,体现出鲜明的地方特色。
十年来,设区的市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已超过5000件,为提升地方依法治理水平,激发地方积极性、主动性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的组织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武增就修改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十周年与媒体记者座谈。
“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对完善我国立法体制,推进立法实践,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发挥了重要作用。”武增说。
国家治理方式的一次重大变革
2000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高票通过立法法。被称为“管法的法”的立法法,是规范国家立法制度和立法活动、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的基本法律。立法法的颁布施行,对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健全立法制度、规范立法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使我国立法制度的系统化、科学化水平跃上了新台阶。
进入新时代,随着实践发展,我国立法体制不断完善和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的数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根据新任务新要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适应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积极探索丰富立法形式,不断推进新时代我国立法体制的实践发展。
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修改立法法,进一步完善了立法体制和立法权限。此次修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将原来享有地方立法权的主体由49个较大的市增加到目前的289个设区的市、30个自治州和4个不设区的地级市(广东东莞、中山,海南儋州,甘肃嘉峪关)。
修改后的立法法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州)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这是我国立法体制的一次重要完善。这次修法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立法体制,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可以说,是全国范围内治理方式的一个重大变革。”武增指出,实践中,对设区的市立法权限的适用和把握是较为宽泛的,绝大多数设区的市的立法需求都得到了支持。设区的市有立法权之前,通过发布文件进行治理,有立法权之后,通过地方立法纳入法治化轨道进行治理,为地方治理和发展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
进一步扩大完善地方立法权限
2023年,立法法又一次迎来修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修改立法法。这是党的二十大后第一部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律案,对于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重要意义。在此次修法过程中,一些地方建议适当扩大设区的市立法权限,以适应实践中地方不断增长的立法需求。
根据2018年宪法修正案的有关表述,2023年修改的立法法,进一步扩大和完善设区的市可以行使地方立法权的事项,将“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文明建设”,适应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实际需要。同时,考虑到地方创新社会治理的实际需要,增加规定设区的市可以对“基层治理”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基层治理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工程,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对建立健全基层治理体制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
“2023年修改的立法法,适应地方立法的实际需要,进一步扩大和完善设区的市立法权限,对于更好发挥地方的积极性,更好发挥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武增说。
结合实际不断创新地方立法
地方立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重要补充,最主要的职能就是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政策、中央精神、国家法律落地生根,解决好法治通达群众、通达基层的“最后一公里”问题。
十年来,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问题导向,积极推进城乡建设与管理、基层治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立法,涵盖物业管理、文明促进、烟花爆竹、城市养犬、垃圾分类、环境保护等方方面面,切实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基层治理问题,取得显著成绩——
在经济发展领域,制定《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条例》《温州市民营企业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台州市促进乡村片区组团发展规定》等,通过立法加强城乡建设与管理,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在基层治理领域,制定《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宿州市制止餐饮浪费行为条例》《雅安市自然灾害应急避险若干规定》等,加强民生领域保障,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制定《惠州市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嘉峪关市绿化条例》《大理白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等,为守住绿水青山提供法治支撑;
在历史文化保护领域,制定《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佳木斯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洛阳市二里头遗址保护条例》等,通过法治手段加强各地优秀历史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发展。
法者,治之端也。十年来,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足地方实际,不断积极探索,用足用好地方立法权限,以法治的力量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现百姓安居乐业,不断擦亮人民群众生活的“幸福底色”,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画卷中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编辑:刘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