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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生动实践

2025-05-29 06:58:41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标准+

□ 专家点评

□ 王竹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秉持“如我在诉”的情怀,办好该案的同时,还以此案所凸显的社会问题为契机,向有关单位发出加强违法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执法监管的司法建议,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综合体现了司法办案与行政监管的联动效应,是法院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生动实践,对人民法院未来审理类似案件具有示范意义。

一是践行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文身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对其将来的学习工作等可能会产生较大的影响。本案中法院援引民法典第19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规定,认定未成年人刘某虽系自愿文身,但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控制和辨别能力有限,以其年龄和智力尚不能清楚判断文身对自己身体和人格利益带来的损害和影响,且其监护人对文身一事事先不知情,事后亦不对服务合同予以追认,因此未成年人刘某与刺青馆订立的文身服务合同无效,这一办案原则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抽象权利转化为具体司法标准,体现了多维司法智慧。

二是形成司法办案与行政监管的闭环联动。根据民法典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立法原则和精神,本案中,在过错认定方面,尽管刺青馆内有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标识,法院明确刺青馆经营者需履行年龄核验义务,因经营者仅凭口头询问和外貌判断原告刘某为成年人,未尽审慎义务,故经营者存在明显过错;在损害赔偿方面,法院将清洗费用等纳入赔偿范围,体现全面救济理念;在多元共治方面,法院通过司法建议推动市场监管部门建立文身行业“负面清单”自律管理。

三是彰显了裁判者的司法温度。文身行为直接损害未成年人身体健康,不仅具有不可逆性,还可能导致未成年人在入学、参军、就业中被排斥,形成标签化效应,给其带来心理创伤和经济负担,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社会参与权和发展权。本案中法官重点关注文身对未成年人升学、就业的长期影响,倒逼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文身行业的规范,要求经营者履行年龄核验义务,促进未成年人保护体系的协同治理。

近年来,文身行为呈现低龄化趋势,不少未成年人由于图案冲击、新奇感以及偶像影响等因素叠加,盲目跟风文身。尽管《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明确禁止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但部分商家为牟利仍违规操作。这说明在文身行业的监管上,仍然存在一定的立法滞后与监管空白。

建议提升未成年人文身治理领域立法层级,完善违规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处罚措施,对违规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文身店和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包括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地方层面可以以人大常委会决议的方式先行先试,加快推进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当然,除了通过立法去“堵”之外,也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让他们客观了解文身的利弊和可能带来的影响。对文身未成年人还可引入心理干预机制,联合社会组织进行心理疏导,定期跟踪矫正效果,“疏堵结合”才是避免问题滋生的治本方法。

(作者系四川大学市场经济法治研究所所长、教授)

编辑:霍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