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家梁 见习记者 胡特旗 通讯员 陈莉丽 吴利娜
“跑云南贵州方向时联系翟某某就可以免过路费下高速”,大货车司机徐某某在高速服务区休息时获得这个“好消息”,于是徐某某在途经贵州时电话联系了翟某某希望帮助其下高速,并给予翟某某1500元人民币作为报酬。
ETC通道通行是当下进出高速公路收费站的主要方式,使用ETC非现金支付方式方便快捷,提高了高速公路收费站的管理水平及高速公路通行效率。在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检察院近期办理的一起诈骗案中,犯罪嫌疑人翟某某从ETC通道里发现了“商机”。
基本案情:2024年4月至7月期间,犯罪嫌疑人翟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网上购买OBU设备(车载通讯设备)后,采取倒换他人ETC卡签设备、虚假进出收费站等手段为跨省无牌客车“买短跑长”,少交高速公路通行费,帮助跨省无牌车辆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21车次。7月17日19时许,翟某某伙同货车司机徐某某以上述手段逃避高速公路通行费时在贵阳市白云区综保收费站被收费站工作人员拦下,次日徐某某补缴通行费4965元。三个月时间,翟某某帮助跨省无牌车辆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用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其从中获利2万余元。
检察机关履职:经过白云区检察院的审查,在准确厘清翟某的作案方式和手段之后,对翟某的行为进行充分论证,最终以诈骗罪对翟某批准逮捕,之后以诈骗罪对翟某提起公诉,一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罪名、事实及量刑建议,最终以诈骗罪对翟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贰万元。案件办理过程从快从严,充分体现检察机关立足打击刑事犯罪基本检察职能,有力地打击了翟某这样的“投机取巧”犯罪行为,为地方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在案件审查办理过程中,白云区检察院充分发挥侦查活动监督职能,引导公安机关对与翟某串通的大货车司机进行侦查取证,追本溯源,积极调取与翟某实施共谋犯罪的相关有效信息,确保案件不枉不纵,有的放矢,极力追回被骗取过路费单位损失。
检察官提醒: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高速公路的建设和维护需要巨大的资金投入,通过收费,可以回收部分投资成本,确保高速公路建设的可持续性和资金的良性循环。同时,高速公路收费也是政府收入的一部分,这些收入可以用于支持其他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对依法应当交纳而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其补交应交纳的车辆通行费。任何人不得为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而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殴打收费公路管理人员、破坏收费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的活动”。作为正常市场经济主体,诚实守信是基本活动准则。面对应当缴纳的费用,应当如实缴纳,而不应该动用小聪明、歪脑筋企图逃避,否则就是聪明反被聪明误,落入锒铛终知悔。
编辑:张楚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