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孙立昊洋 马金顺 通讯员 侯菁菁
近年来,随着刑事犯罪结构的变化,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认罪认罚从宽”等新时代刑事司法政策,积极探索不诉治理“1+N”模式,做好不起诉案件的“后半篇”文章,体现“罚当其错”“罚当其责”,着力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该院在办理李某盗窃案时,李某在工作期间临时起意盗窃他人财物并变卖。案发后李某主动交代盗窃事实并积极向被害人道歉并赔偿,取得对方谅解。考虑到李某系初犯,全部退赔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本着教育的原则,岐山县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公安机关对李某作出行政处罚。
“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据岐山县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为加强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工作衔接,该院以刑事不起诉案件为切入点,积极探索“不起诉+检察意见书”模式,即对作出不起诉决定,但认为需要对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及时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无缝做好不起诉后的“行刑衔接”。
工作中,岐山县人民检察院不断延伸检察听证的广度和深度,探索“不起诉+公开听证”,坚持“请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持续推进公开听证常态化,确保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比如,该院在办理李某盗伐林木案时,了解到当地村民有靠山吃山的习惯,法律意识淡薄,随意砍树的行为时有发生,遂通过在村委会召开听证会的方式,用身边人、身边事引导当地群众提高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自觉维护身边的青山绿水。
同时,岐山县人民检察院积极探索“不起诉+公益服务”模式,不断拓宽非刑罚处罚方式。具体来看,该院与公安局联合制定《对涉嫌交通违法犯罪嫌疑人开展协勤体验活动的实施办法》,将社会志愿服务引入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真实性的考察和判断,持续助力基层社会治理;针对交通肇事、危险驾驶案件中,承办人拟提出不起诉意见的,对犯罪情节轻微、已取得被害方谅解,并自愿申请参加协勤体验活动的犯罪嫌疑人,通过组织学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协助交警站岗执勤等系列活动,强化交通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安全文明驾驶意识。近年来,共有20余名被不起诉人参与协勤体验活动。
“不起诉”不等于“不诉了之”。近年来,岐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托法治宣教中心,对办理的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拟作相对不起诉的轻微刑事案件,积极探索“不起诉+法治教育”,将法律和道德相结合,对被不起诉人进行法治、德治教育,从而有效降低再犯罪风险,实质性化解社会矛盾,促进诉源治理与社会和谐。
编辑:邢国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