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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深汕法院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 激励调解优先机制落地见效

2023-03-24 16:37:36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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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唐荣 李文茜 通讯员 魏鸣飞 

2022年,广东深圳深汕特别合作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汕法院”)开展金融消费纠纷全生命周期多元化解机制改革工作,坚持调解先行的解纷理念,实现商事调解诉前、诉中、判后以及执前各环节全流程覆盖,为当事双方设计个性化调解方案,帮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体面化解债务,也为金融机构处理不良资产提供了有力协助。 

近日,深汕法院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对无正当事由拖延调解的不当行为,通过诉讼费杠杆作用,依法合理分配原被告双方的诉讼费负担,对无正当理由拖延合法、合理调解方案的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 

2022年9月26日,某银行向深汕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阿强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含罚息)、复利,并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诉前保全费。此前,被告阿强通过该银行电子银行申请“代发信用贷款”并签署了《额度借款合同》,却未能如约还款。 

作为一起案情清晰的金融消费纠纷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划定责任并不困难,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注意到,该案在委派诉前调解阶段就已经历多次磋商,被告阿强对自己的违约行为认识明确,表现出强烈的调解意愿,但原告银行一方自始至终都未明确回复,导致案件因超出诉前委派调解期限而自动转入诉讼立案程序。 

于是,承办法官通过深圳移动微法院召集双方开展线上调解。被告阿强主动提出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调解方案。对阿强的还款方案,银行方面表示认可,并据此起草了调解协议。阿强同意某银行的调解协议内容,但认为调解协议中关于利息、罚息、复利等计算表述模糊,建议银行明确具体计算方式和金额,以便落实债务履行。银行方面表示将在庭后核实确认,此后,阿强多次主动联系银行一方,询问调解协议内容是否定稿,然而银行一方始终未予确切回复,也未在调解期限内开展有效沟通,最终导致本案调解失败。 

深汕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被告阿强积极参与调解的情形下,原告某银行虽同意调解方案,但未能积极推动调解方案完善落地,导致本案诉前委派调解和诉中法官主持调解均以失败告终,令案件纠纷丧失早日化解的机会。这不仅有悖诉源治理的理念,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加重了案件审理负担。 

为贯彻调解先行的解纷理念,推动司法力量更多向诉讼前端发力,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参与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22条关于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的有关规定,深汕法院判决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某银行负担30%、被告阿强负担70%。 

“该案判决对深汕法院具有重要意义,深汕法院在开展金融消费纠纷全生命周期多元化解机制改革工作中,积极发挥诉讼费杠杆作用,引导当事人积极主动参与调解,激励调解优先机制落地见效。”深汕法院法官杨森说道。 

编辑:邢国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