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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罗湖区检察院办理首例自洗钱犯罪案

2023-03-24 16:37:47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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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唐荣 李文茜通讯员 段珊珊 杨子鸣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苏某涉嫌票据诈骗罪、洗钱罪案审结,二审法院作出裁定维持原判。 

2021年2月至3月,苏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出具无资金保证的某银行汇票,利用票据骗取被害人800万元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事实比较清楚的是,苏某、王某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票据诈骗罪。 

其中,苏某收到被害人转入某公司对公账户内的人民币800万元后,几番闪转腾挪。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苏某为隐匿财产,拒不交代上述资金的去向。 

苏某被抓获后,侦查机关以其涉嫌票据诈骗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逮捕,案子到了罗湖检察院这里。 

承办检察官在审查案件时,发现苏某到案后拒不交代骗取的人民币800万元的去向,可能存在自洗钱的嫌疑。随即,检察官对犯罪所得流转的每个环节进行分析研判,并得出苏某票据诈骗所获得赃款的具体流向图,发现了该案涉嫌洗钱犯罪的线索,且存在遗漏的犯罪嫌疑人王某,于是要求公安机关追捕,最终王某的到案为查明全案事实起到了关键作用。 

经查明,在2021年3月1日至3日期间,苏某通过借用他人的对公账户以及对应的法人个人账户,从对公账户到对公账户、对公账户到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到个人账户的多次转移,先将784万元转至其个人控制的银行账户,再将其中的人民币310万元转到亲属账户用于购买房产,并将其中的人民币100万元用于归还其个人欠款。 

在审查起诉阶段,罗湖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苏某的行为涉嫌洗钱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达到起诉标准,故以票据诈骗罪、洗钱罪一并对苏某提起公诉。该案成为罗湖区首例自洗钱案件。 

检察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被一审法院支持,开庭审理后,一审法院以票据诈骗罪,判处苏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以洗钱罪,判处苏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此外,以票据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宣判后,苏某、王某二人均提出上诉,近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官通过重点审查资金去向,发现部分赃款已流入外地某房地产交易市场,于是引导侦查机关积极与当地不动产交易中心进行协调,及时终止该笔赃款对应的房产交易,最终对该部分涉案赃款也进行了冻结。该案被票据诈骗的人民币800万元,已追回人民币772万余元,为被害人挽回了大部分损失。

编辑:邢国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