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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冬奥之④ 奥林匹克法律事务主体中的中国法人
发布时间:2022-01-24 13:31 星期一
来源:法治网微信公众号

刘岩(北京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特聘专家)

国际奥委会不是政府间国际组织,不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奥林匹克大家庭的内部关系更多的是基于对《奥林匹克宪章》的承认而形成的契约关系,不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

奥林匹克法律事务最重要的基石主要包括:(1)各国或地区的法律法规;(2)《奥林匹克宪章》和奥林匹克大家庭内部的法律文件。

现代奥运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法律化程度日渐增强,涉及领域广泛,包括许多法律前沿领域。

奥林匹克事务中的某些特殊安排(例如,在电视转播、市场开发、广告等许多领域,奥运会同其他运动会、其他活动的差别),常常导致奥林匹克法律事务具有特殊性、复杂性。国际奥委会在执行规则时,常有特例,常对个案做出特别安排。

北京奥组委和冬奥组委,都是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法人,分别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也都是奥林匹克法律事务主体。虽然名称中有“委员会”三字,但上述两个组委会都不是社会团体法人。

北京奥组委出色地完成了历史使命,有特色、高水平地组织了北京2008年奥运会和残奥会,已经依法解散、注销登記。北京奥组委和冬奥组委二者之间,在法律方面没有任何瓜葛,更没有承继关系。

北京奥组委、冬奥组委各自在内部设立了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由组委会的核心成员组成了执委会,组委会领导当然就是执委会领导。既然这两个组委会分别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其内设的执委会就不必再登记为法人机构了。

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中文简称中国奥委会,英文缩写COC,是社会团体法人,在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登记,属于奥林匹克法律事务主体。

国家体育总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属于行政机关,不是奥林匹克法律事务主体,但与中国奥委会大体上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北京奥组委、冬奥组委和中国奥委会,都属于奥林匹克法律事务主体,也都是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分别拥有各自的奥林匹克标志(不包括国际奥委会拥有的奥林匹克标志)。另外,2010年在南京成立的第二届夏季青年奥运会组织委员会,也是奥林匹克法律事务主体,但不是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作者 刘岩

责任编辑:王瑞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