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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立法规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发布时间:2021-12-19 05:25 星期日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姜东良 梁平妮

□ 通讯员 王超

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预防、减轻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从源头上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是贯彻中央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大举措。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通过立法规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该《条例》是我国第一部省级层面关于规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共6章38条,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出台,对进一步规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从决策源头防止生产力布局、资源配置不合理造成的环境问题,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仲泉说。

加强对重点领域规划环评要求

《条例》明确了政府及部门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划环评工作的领导,生态环境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规划环评工作中各自的部门职责。同时,将规划环评范围扩大至县级,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条例》细化规划环评文件内容,规定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应当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等分区管控要求,对与“三线一单”的符合性分析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并进一步明晰了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内容。

“《条例》加强对重点领域规划环评要求,新增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内容,对产业园区的范围、产业园区管理机构职责、产业园区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层级作出了相应规定,为提高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质量奠定了制度基础。”王仲泉介绍说。

《条例》规定,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编制产业园区总体规划或者区域开发建设规划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产业园区是指经批准设立的新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工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等各类园区。

同时,《条例》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组织审查: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审查;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产业园区总体规划或者区域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本省设立的其他产业园区总体规划或者区域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理顺审查流程强化环评效力

《条例》完善环评联动,创设项目环评文件简化条款。规定符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具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可以通过直接引用规划环评文件相关内容、减少环境影响评价章节等方式进行简化。

为理顺审查流程,强化环评效力,《条例》要求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将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送相应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并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提交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同时,规定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未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意见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的,规划审批机关不得审批。

《条例》还规定,审查小组审查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符合相关技术导则、技术规范要求;环境影响报告书不符合要求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补充完善。审查意见应当经审查小组四分之三以上成员签字同意。审查小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录和反映;拒绝签字的,视为不同意。审查意见形成后,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印送规划编制机关。

为推动规划与规划环评之间的互动,《条例》明确环评文件编制应与规划方案“三同步”,即同步编制、同步论证、同步审定。为避免市、县两级规划环评冲突,明确规定所在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已有相应规划并且业已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的,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为保证跟踪评价效果,《条例》明确规定,规划实施后对环境有重大影响或者规划审批机关认为需要进行跟踪评价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编制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同时,对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应当明确的内容进行了规定。

《条例》将规划环评工作纳入生态环保督察范围,在总则中明确要求省人民政府应将该项工作情况作为生态环保督察的重要内容。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第五章分别对规划编制机关、规划审批机关、审查小组及召集部门等主体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设定了产业园区管理机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突出重点确保“规定动作”落到实处

如何推进《条例》落地结果?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崔凤友表示,规划编制机关在编制国土空间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及产业园区总体规划或者区域开发建设规划时,要严格落实《条例》有关要求,依法在规划前期阶段同步组织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写相应的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要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对涉及相邻区域或者规划实施可能产生跨区域环境影响的,要与受影响区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会商。规划审批机关要按照《条例》要求,将规划环评开展情况作为审批规划的重要依据,对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应依法不予批准。

同时,生态环境部门在收到规划编制机关报送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按照《条例》要求,按程序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组织现场勘查,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并及时将审查意见印送规划编制机关。产业园区管理机构要严格落实规划环评报告书提出的跟踪监测计划,编制年度监测报告,并向社会公开,供入园企业项目环评时直接引用其结果,进而大大缩短项目环评编写周期,减少编制费用,切实减轻市场主体负担,通过“政府多跑腿”,实现“企业少跑路”。

“下一步,省生态环境厅将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部门,以《条例》要求为‘红线’,认真落实规划环评制度,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利剑震慑作用,并在法律责任落实上出实招、动硬招,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凝聚合力,构建起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确保《条例》确定的各项法定‘规定动作’落到实处。”崔凤友说。

责任编辑:刘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