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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劣迹艺人是否必须一禁了之
专家建议作出更为精细规定
发布时间:2021-04-06 05:25 星期二
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蒲晓磊

未成年人看电视时,经常会有一些不适宜的节目出现,这一问题如何解决?

一些明星的酬劳标准过高,在相关作品整体制作费用中占据过大比例,以致于影响作品质量。这一现象是完全交由市场解决,还是需要政府适当干预?

在已经违法失德的情况下,却还能够四处大肆捞金,劣迹艺人乱象如何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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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这些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在3月1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中一一作出回应:设立未成年人“专区”、明星限薪、限播劣迹艺人作品。

多位专家4月1日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征求意见稿针对社会热点问题作出回应,有利于实现加大未成年人保护力度、提升作品质量、净化行业整体风气等立法目的,但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还需进一步加以完善。

设立未成年人专门频率频道

对于未成年人,征求意见稿明确加大保护力度。除了明确要求广播电视节目不得含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利于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内容以外,还要求设立未成年人“专区”。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规定:

广播电视节目集成播放机构应当通过设立未成年人专门频率频道、未成年人专门时段、未成年人节目专区、未成年人模式等措施,建立完善未成年人保护专员、未成年人节目评估委员会等机制,防止未成年人节目出现商业化、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广播电视节目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播电视节目集成播放机构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提示并合理安排播放时间、版面。

山东政法学院教授王伟亮认为,征求意见稿将未成年人保护作为广播电视法的重要制度之一,基本符合广播电视保护未成年人的特点和规律,具体措施有针对性,还有行政处罚予以保障实施。

王伟亮建议,在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充分发挥这一未成年人保护基本原则的统领作用。另外,补充强调“不断提升未成年人保护意识和水平”。同时,建议增加“限制播放频次、版面存留时间”的规定,进一步加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

中山大学互联网与治理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黄泷一认为,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要求广播电视节目集成播放机构就未成年人保护采取特别措施,其目的不仅在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更在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有些广播节目虽然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但可能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负面影响,对此类节目的规制,同样是本条的立法目的。所以,建议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修改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

艺人酬劳标准应当符合规定

近几年多次引发热议的“明星限薪”话题,因为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规定而再度引发关注。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广播电视节目主创人员的酬劳标准和配置比例,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规定。

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文化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法律系主任郑宁认为,广播电视是文化事业产业建设发展的重要领域,担负着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需求的重要责任,在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对于有着特殊意义的广播电视领域,其节目主创人员的薪酬不能完全交由市场进行调控。

“建议由行业协会制定酬劳标准和配置比例,通过成员之间的共同协商制定出一个合理的标准,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指导的方式,把国家的政策导向贯彻到这个行业的规范中,这样在执行起来会更加灵活、更具可操作性。”郑宁说。

黄泷一认为,广播电视节目主创人员的酬劳标准和配置比例,本质上是市场作用的结果,对于薪酬收入过高的问题,应当以税收等二次分配手段予以调节,不宜以行政指令的方式干预。即便以行政指令的方式限制主创人员的酬劳标准和配置比例,在实践中也极易以各种方式规避,导致执法成本过高,成效不明显。对主创人员酬劳标准和配置比例的限制,应当由行业协会通过行业自律的方式实现。

劣迹艺人参与的节目或被限

早在2014年,广电总局就下发过“封杀劣迹艺人”的正式通知,彼时重点针对的是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近年来,对于艺人“劣迹”的认定范围已经逐步从违法犯罪扩大到社会道德领域,社会公众对于限制“劣迹艺人”从业范围、净化行业整体风气的呼声日益强烈。

对于这一问题,征求意见稿作出回应——第三十二条规定,广播电视节目主创人员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节目的播放予以必要的限制。

黄泷一认为,征求意见稿关于劣迹艺人作品限播的规定有着必要性和合理性,但考虑到“对有关节目的播放予以必要的限制”不仅涉及其他法律制度,也涉及相关方的利益,建议作出更为精细化的规定。

黄泷一举例说,对于其他相关方,劣迹艺人作品限播将产生发行许可证的不予颁发与撤销的效果。在发行许可证颁发前,主创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作出不予颁发发行许可证的决定,理所应当。而在发行许可证颁发后,还应当考虑相关方利益,建议作出规定,仅在主创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的情况下,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才能作出撤销发行许可证的决定。

阿里大文娱法务总监李巍认为,对于劣迹艺人不能一禁了之,考虑到艺人的不同岗位以及行为的恶劣程度,建议探索分级制度,将暂缓播出的时间长短与违法行为恶劣程度分别进行对应。对于违法行为严重的艺人要依法进行严厉处罚,对于违法行为不太严重的艺人,可以考虑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允许其通过从事公益活动等形式解除禁令。

责任编辑:刘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