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推动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新就业形态已成为覆盖经济社会各领域、关系国计民生各方面、影响亿万百姓工作生活的重要就业方式。新就业形态在稳增长稳就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也出现了劳动关系难以认定、劳动者权益保障不足等问题。对此,应细化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等,促进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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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指出,在新就业形态中,劳动关系认定、劳动者权益保障存在突出问题。华东政法大学教授虞浔、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谢增毅等人指出,一是劳动关系认定困难。在新就业形态下,平台企业为降低用工成本,常采取加盟、代理、外包、信息撮合等方式招募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法律关系杂糅,相关权益保障往往不能适用现行劳动法、劳动合同。二是劳动者权益保障不足。以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为代表的特殊工时制度使得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弹性极大增强;按单计酬的报酬支付方式导致劳动者的收入容易受经济形势、居民收入、从业人员数量供给等外在因素影响。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覆盖面仍然有限,制度尚不健全;劳动者在执行平台任务过程中,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的赔偿规则尚不清晰。许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没有被纳入现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参保率比较低。三是算法管理规则不完善。算法管理是平台用工的核心特征,对其规制既涉及算法的一般原理,也涉及用工场景下劳动者基本权利保护。虽然我国有关新就业形态和算法的文件涉及了平台用工场景下的算法规制,但总体上算法规制的原则和规则并不清晰,劳动者的算法权利尚未确立。
专家建议,从劳动关系认定、劳动者权益保障、算法规制入手,规范新就业形态发展。一是细化劳动关系认定标准。虞浔、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教授肖竹等人建议,在立法上进一步明晰新就业形态用工的劳动关系甄别与认定规则。破除平台企业以劳务连环外包等规避用工责任的“障眼法”,甄别平台企业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设计的“外观自由实则控制”的用工规则,特别是对劳动者接单的制度激励、负面惩罚等是否能作为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要素加强研究,推动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完善。
二是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谢增毅等人表示,关于工资标准和支付保障,应将最低工资制度、劳动法上有关工资支付保障的规定适用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关于工作时间限制,参考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考虑新就业形态特点、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和健康权以及满足劳动者提高收入的需求等多种因素,规定工作时间规则。关于职业伤害保障,完善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的认定和待遇规则,适当放宽职业伤害范围。关于养老保险,在立法上可进行授权规定,将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强制纳入养老保险范围,同时构建适应新就业形态特点的个人参缴规则。
三是完善算法规制。谢增毅、全国总工会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陈红涛等人指出,要提高算法规制的立法位阶,通过立法明确劳动者与算法相关的权利。劳动者与算法相关的权利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和算法规制直接相关的权利及其他程序性权利,包括有关算法透明的权利、与个人数据或信息保护相关的权利、与算法相关的集体权利、与算法相关的救济权。另一类是实体性权利,即算法规则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益,包括劳动安全卫生、休息、获得公正报酬、受到平等对待等权利。立法应对平台企业的算法进行合理规范,增强算法设计的透明度、可解释性和公平性。
参考文章:
1. 发展新就业形态须强化法治保障
2. 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法治保障
3. 谢增毅|平台用工劳动者权益保障:从政策走向立法
4. 我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分析
5. 【专题研究】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探析
6.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法治化破局
7. 肖竹:进一步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体系
8. 加强新就业群体权益法治保障
9. 以法治之力守护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自由择业和就业权的法治保障
10. 中国政法大学社会法与社会政策研究中心成功举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立法动态”研讨会
11. 李雄:深化新就业形态立法改革需要实现重大突破
12. 进一步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
来源:法治网舆情中心(ID:fzwyq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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