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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电信网络诈骗 筑牢反诈法治防线

2026-09-16 06:48:47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标准+

□ 本报记者 申东

漫画/高岳

2026年8月,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5件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案例涵盖利用“手机口”提供中转技术协助、利用黄金交易“洗白”电诈资金、倒卖公民个人信息为诈骗提供源头支持等,反映出当前电信网络诈骗跨境化、链条化、科技化新特点,也充分彰显了宁夏法院纵深推进反诈全链条治理,全力守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

《法治日报》记者近日从中选取3件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普及反诈法律知识,筑牢反诈防骗法治防线。

为犯罪团伙提供技术帮助

建“手机口”中转同样构罪

2025年7月至10月,被告人马某某为非法获利,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与上游犯罪人员取得联系,相互配合使用两部手机,搭建简易“手机口”设备转接通讯信号,伙同他人通过盗窃、收购等方式提供电话卡33张,帮助上线人员远程拨打诈骗电话。其中,由被告人马某某提供的两张电话卡致使被害人张某某被骗4.5万余元,被害人焦某某被骗6.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通讯传输帮助,致使被害人被骗资金共计10万余元,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6年5月,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搭建‘手机口’是电信网络诈骗中行为人为诈骗犯罪团伙提供技术帮助的一种方式,具体来说,是用两部手机搭建‘语音桥梁’,一部手机通过App软件输入账号与密码,创建聊天房间,与境外诈骗分子对接;另一部插入盗窃、骗取来的本地电话卡,用以拨打国内受害人电话,两部手机之间则通过音频线或免提外放,实现语音中转。”承办法官告诉记者,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手机口”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提供技术帮助的案例。

法官表示,本案被告人并未直接实施诈骗话术沟通、骗取钱款等行为,而是通过搭建简易通讯设备、收集大量电话卡,为上游诈骗团伙提供通信通道,处在犯罪链条的中游环节。这类行为为不法分子远程实施犯罪创造条件,大幅增加了溯源打击的难度,同样构成犯罪。

明知“洗钱”仍然配合交易

两人协助变现转移被判刑

2024年7月25日,宁夏银川某商场某黄金销售专柜销售人员万某某获悉,微信昵称为“林某”的客户拟大额采购5千克金条,且不限制付款方式。

万某某随即向门店负责人南某某汇报,为获得经营业绩及相关收益,二人在明知“林某”意图借助黄金交易实施洗钱行为的情况下,主动配合“林某”完成违规交易筹备。其中,万某某负责对接、告知客户银行卡刷卡无交易限额,并使用个人支付宝账户先行收取1万元定金;南某某负责统筹金条调货,规划交易场地。

2024年7月27日、28日,“林某”指使“刷手”王某、刘某从重庆赶赴银川,南某某刻意安排商场四楼行政办公室作为隐秘交易场所,避开商场公开营业区域,并调配多台POS机具用于拆分刷卡支付。交易期间,王某先后使用4名无关人员名下异地银行卡支付购金款项,累计交易金额达533万余元,所购金条全部交由同伙转移。经资金溯源核查,4张涉案银行卡分别串并全国多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关联24名被害人,被骗资金合计35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万某某与南某某均系贵金属销售门店从业人员,具备多年行业从业经历,能够清晰识别外地人员持多张银行卡大额购金、刻意规避公开交易场所等典型洗钱风险特征。但二人受门店业绩指标、个人销售提成等短期经济利益驱动,在明知交易资金来源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的前提下,主动为不法分子规避监管创造条件,协助其完成超500万元涉案款项的实物变现转移。

2025年7月,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万某某、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各并处罚金3万元。

承办法官告诉记者,本案中,涉案两名被告人协助不法分子,让群众被骗赃款通过黄金实物交易完成转移,使得追赃挽损难度大幅增加。

承办法官提示,相关从业人员要以案为鉴,彻底摒弃唯业绩论、唯收益论的错误导向,厘清正常经营创收与违法风险交易的边界,坚决克服侥幸心理与逐利冲动,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规定和法律法规,对大额异常交易坚决做到主动叫停、严格核验、及时上报。

倒卖他人信息牟利终触法

朋友“有样学样”同时获刑

2023年12月17日至2025年2月22日,被告人李某通过社交软件发布信息引流,寻找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买家”,并通过社交软件与“买家”商洽,确定价格信息、信息需求等内容。随后被告人李某利用境外软件与上线人员联系,代为查询“买家”所需的公民个人信息,从中赚取差价牟利。

而在李某倒卖公民个人信息过程中,其朋友马某军发现有利可图,便向李某“学习”了倒卖流程。2024年11月10日至19日,被告人马某军“有样学样”,同样利用社交软件发布信息引流,并与“买家”梁某等4人进行商洽,确定信息类型及价格。在此过程中,马某军共收取梁某等4人8600元,但实际上其并未进行查询,而是向梁某等人提供了虚假信息,随后便故意切断联系,逃避返还财物。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军通过社交软件发布信息寻找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买家,收取被害人钱款后提供虚假信息,虚构事实,诈骗被害人财物;被告人李某通过社交软件发布信息寻找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买家后,通过上线人员查询买家所需的公民个人信息,从中赚取差价牟利,二人的行为分别构成诈骗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025年6月,西吉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马某军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承办法官提示,公民个人信息受到法律严格保护,通过网络私下购买他人信息本身存在法律风险。网络上声称可以付费查询户籍、行踪、身份材料的广告大多属于违法圈套,不仅钱财极易被骗,自身也可能被牵连卷入违法活动。该案警示广大群众,要牢固树立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摒弃非法查询他人信息牟利的错误想法。

法官同时表示,该案也对网络平台治理提出现实要求,社交平台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强化广告与发帖内容审核力度,及时排查清理声称付费查询个人信息的违法引流网帖,阻断违法信息传播扩散路径,从源头压缩网络黑灰产业的生存空间。


编辑:吴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