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人语
□ 徐小奔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5件知识产权检察办案技术支持典型案例,集中反映了检察机关主动适应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技术性强的特点,推动检察与技术深度融合取得的办案实效,旨在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对各级检察机关办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参考引领价值,加强检察办案技术支持,提升知识产权检察办案质效。
随着网络技术与数字经济高速发展,侵犯著作权的违法犯罪行为愈发隐蔽复杂。这批典型案例中的案例三和案例四,分别聚焦技术措施的认定与“盗链”行为的定性问题。这是网络技术迭代跃迁带来的新型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也是全球范围内尚无定论的法律难题。司法机关的积极履职,为治理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提供了中国经验。
技术措施是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安全阀。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侵权呈现出发现难、取证难、维权难的特点。权利人通过在作品上设置控制接触、禁止复制等技术措施,能有效防止知识产品被非法利用。对此,著作权法专门就技术措施的概念、禁止规避技术措施的行为和规避技术措施的例外情形作出规定;刑法也将规避技术措施纳入侵犯著作权罪的规制范畴。这意味着法律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设置了“双保险”——既直接保护知识产权,也对保护知识产权的技术措施予以保护。
不过,知识产权是蕴含复杂利益平衡的财产权。知识产权保护不仅要考虑权利人的利益,也要兼顾公众利益。如果一味由权利人采取过于严苛的技术措施,则有可能不合理地排除公众自由接触、利用作品的合法权益。因此,如何在个案中精准分析技术措施的合理性、规避技术措施的非法性等问题,成为关键所在。
此次最高检发布的案例三,为破解这一问题提供了参考。在该案中,钟某峰等人通过购买接口程序并嵌入自行研发的软件,使公司账户突破权利人软件的技术防护措施,非法接入证券公司服务器进行股票自动化交易,并以此向客户收取服务费。对此,检察机关并非仅凭权利人的单方陈述来认定技术措施,而是安排技术调查官搭建模拟实验平台,完整还原权利人软件运行时的验证机制及其被突破的全过程,最终确认案涉技术措施确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技术措施,并追究钟某峰等人法律责任。这起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技术调查官作为检察机关的“技术外脑”,能够切实帮助办案人员透过表象看清实质。
“盗链”是深度链接技术应用于网络版权传播的“副产品”。通常情况下,深度链接技术能减少跳转步骤,让用户更方便地找到和观看内容,也能帮助平台把分散的资源整合起来,提升网站或应用对用户的吸引力。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该技术,在自己的网站上设置链接,让用户无需跳转至原网站就能直接观看他人作品,借此截取原网站的流量以获取广告或会员服务收益。由于深度链接技术具有较强的技术中立性,“盗链”行为能否按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理,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焦点。
案例四为破解这一难题提供了参考。在该案中,赵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技术解析服务,使公众无需跳转至权利人经营的网站,便能直接播放大量中外动漫影视作品,并通过发布收费广告的方式牟利。对此,检察机关借助技术调查官对视频溯源过程、下载地址的动态变化特征、视频呈现方式等证据进行实质性审查后查明,涉案网站虽未存储相关作品,但通过“盗链”技术为公众提供了获取作品的渠道。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在技术调查官的帮助下,检察机关可以剥离复杂的技术运行表象对“盗链”行为的法律效果进行研判。分析发现,赵某的“盗链”行为虽未实施物理意义上的作品“上传”,但通过技术解析与页面呈现,实质性替代了权利人对作品传播渠道的控制,在功能与效果上与将作品“置于信息网络中”并无二致,使公众得以在其选定的时空范围内直接获得作品,攫取了本应属于权利人的流量利益,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数智时代,侵犯著作权犯罪手段呈现出技术复杂性与法律边界模糊性的特点,对知识产权的检察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检察机关不仅要充分了解各类新技术的运行机理与应用机制,也要准确把握不同技术事实下的差异化法律效果。这批典型案例的发布,彰显了检察机关与技术调查官等“专业外脑”积极联动的实践成效,也为治理新技术带来的复杂知识产权问题提供了治理经验。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教授)
编辑:霍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