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号 手机版| 站内搜索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非法获取29万条HPV疫苗预约信息并实施电诈

法院: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诈骗罪,数罪并罚!

2026-07-26 07:09:52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标准+

□ 精彩判词

□ 本报记者 罗莎莎

□ 本报通讯员 孟琳 张丹丹

判词摘录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某、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植入木马程序的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梁某某、王某某等人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通过群发短信、利用“钓鱼网站”等技术手段,虚构HPV(人乳头瘤病毒)疫苗接种预约事由,对不特定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具体而言:

第一,梁某某与王某某共谋实施犯罪,共同出资购买木马程序,向HPV疫苗预约注射正规网站植入木马程序得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虽具体行为由梁某某实施,但梁某某与王某某共享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且共同用于诈骗,二人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共同犯罪。

第二,梁某某与王某某虽分别实施诈骗犯罪,且各自分赃,但两人具有共同实施诈骗犯罪的意思联络,共同出资购买诈骗工具,共同创造实施诈骗的犯罪条件,共享诈骗信息,相互配合完成诈骗行为,两人成立诈骗的共同犯罪,均应对其参与犯罪期间的全部诈骗数额承担刑事责任。

来源

一审: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23)苏1003刑初637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苏10刑终28号刑事裁定

案件背景

被告人梁某某、王某某共同出资在互联网平台购买木马程序,后梁某某利用木马程序非法获取了HPV疫苗预约注射正规网站的相关账号、登录密码,进而非法获取网站存储的HPV疫苗预约订单信息29万余条(包括预约客户的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等普通信息,也包括疫苗种类、付款金额及订单号等交易信息)以及客服聊天等数据。

被告人王某某则向某信息科技公司租赁虚拟主机服务器,并将非法获取的HPV疫苗预约接种正规网站源码上传到域名服务空间,制作仿冒该正规网站的钓鱼诈骗网站。被告人梁某某为方便向HPV预约客户群发包含上述钓鱼网站网址等内容的诈骗短信,使用爆破软件等手段非法获取多个互联网短信平台的账号及密码。2022年3月至7月,梁某某、王某某通过短信平台向被害人群发疫苗预约成功等诈骗短信,诱使被害人点击诈骗短信中的钓鱼网站链接,使用聊天软件冒充正规网站客服,以“价格调整、优先预约、重新下单享受优惠”等话术骗取51名被害人共计58万余元。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某、王某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梁某某、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后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后语

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以及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犯罪的行为逐渐呈现出规模化、隐蔽化、链条化等特点,此类行为所造成的危害更表现出风险高、不确定性大等特征。被侵犯的公民个人信息的类型与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包括住宿信息、通信信息、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这些均属于可能影响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信息,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

在实践中,这些被犯罪分子非法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常常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等关联犯罪,或为关联犯罪提供便利。就本案而言,被告人梁某某、王某某的犯罪行为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又实施诈骗,对此类行为应当数罪并罚,还是按照牵连犯原则从一重罪处罚?

这就需要清晰界定行为性质和法律关系,深入分析案件中不同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准确定罪量刑。邗江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李燕介绍,通常情况下,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系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罚。判断关键在于各犯罪行为侵犯的法益是否存在区别,手段行为与结果行为是否存在当然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本案中,被告人梁某某、王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与诈骗行为侵犯的法益存在本质不同,且二者之间不存在当然的牵连关系,应当数罪并罚。

本案中,被告人梁某某、王某某瞄准公众对于HPV疫苗的接种需求,利用技术手段侵入疫苗预约正规网站,非法获取疫苗预约信息,再利用该信息精准实施诈骗,既侵害了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也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

“强化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及关联行为的打击,不仅是对公民个人基本权利的保障,也是实现对公民人身、财产权利全链条保护的有力举措。”李燕表示。

本案判决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与财产安全的坚定决心和鲜明立场,坚持对此类行为实施全链条打击,依法适用数罪并罚,对上下游犯罪全面惩处,全面、精准评价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确保任何人不得从违法犯罪中获利,有效打击信息网络犯罪的黑灰产业链。


编辑:王晨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