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爱“廉”说
□ 徐光普
郑板桥(1693年-1766年),原名郑燮,出生于江苏兴化,二十岁考取秀才,后以教书为生。雍正十年中举人,乾隆元年中进士。乾隆七年(1742年),郑板桥任范县县令兼署朝城县,后调署潍县。乾隆十八年(1753年),因为民请赈忤逆大吏而去官。后居扬州,以画为生,其诗书画世称“三绝”,是清代有代表性的文人画家。
郑板桥的成长经受了中华传统文化的长期浸润,深深地烙下了民本主义的印迹。数千年前,中国传世古文《尚书》便提出了“民为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思想。至西汉,司马迁在《史记·郦生陆贾列传》中记载:“王者以民人为天,而民人以食为天。”唐代《贞观政要》亦继承并发展了这一理念,强调“国以民为本”,将民本思想进一步融入治国实践。郑板桥将民本思想作为自身为官的核心理念,“以民为本”的司法理念,根源于他深厚的人文情怀,体现在他任职的整个过程和文艺创作的不同层面。
1746年,郑板桥调任山东潍县任知县,围绕理政断案写出了脍炙人口的题画诗作《潍县署中画竹呈年伯包大中丞括》:“衙斋卧听萧萧竹,疑是民间疾苦声。些小吾曹州县吏,一枝一叶总关情”,反映了其爱民如子的民本思想。沿着郑板桥司法为官的履痕,可以深刻感受到他的为民情怀与司法担当。
清廉自持的司法操守
郑板桥为官十二载,可谓久知县事。他认为知县自身的素质十分重要,即使是良善明智之辈,百姓仍会对其为官的操守心存疑虑;若是昏庸贪虐之人,百姓就会陷入苦海。为此,郑板桥清廉自持,绝不与贪财害民者同流合污。他以不失信、不贪利作为自己的人生信条,“只饮民间一杯水,不取民间一文钱”。虽然家无余财,自己“琐事贫家日万端,破裘虽补不禁寒”,但他始终坚定信念、坚守初心,正如其《竹石》题画诗所言: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而他规劝亲友的诗句“屡劝诸儿莫做官,立官难更立身难”,更加印证了其严于律己、清廉自持的职业信念和司法操守。
为官上任,郑板桥骑驴前行,数箱图书相随;骑驴挂印去,只有“图书数卷而已”。1753年,郑板桥因为民请赈而触怒上司,被迫称病辞官。次年春天,他离潍返乡时,只用驴三头,一头自骑,一头书童骑乘,另一头驮运书、琴和行李。郑板桥有一首《予告归里画竹别潍县绅士民》:“乌纱掷去不为官,囊橐萧萧两袖寒。写取一枝清瘦竹,秋风江上作渔竿”,以竹子坚贞正直的高风亮节自激自喻。七十三岁去世前不久,他还作了题画诗:宦海归来两袖空,逢人卖竹画清风。这正是他心系百姓、廉政为民的生动写照。
简讼便民的爱民情怀
郑板桥深谙“大道至简”之理,在艺术上主张“删繁就简”“领异标新”,他的诗书画作品独树一帜、自成一体,其诗句“删繁就简三秋树,领异标新二月花”即反映了强烈的创新意识。其从艺主张也同样反映到司法领域。他到任潍县后,不认同为显示威严而设置的烦琐程序,取消、简化“排衙喝道”,意在拆除县衙与百姓之间的“心墙”。他注重贴近生活一线,注意了解民情,或“芒鞋问俗”,或“坐堂问案”,或“巡回审理”。郑板桥初任范县县令时,面对冤案层出不穷、百姓无处诉冤等现象,经常走出衙门,下乡走访,亲历田野调查案情,真正实现了便民司法、公正办案。
郑板桥乐见民风淳朴,主张简讼轻刑。郑板桥赴潍县上任前,在朝城县画石三幅以寄赠三位石友,并作最后留言:“昔人谓石可转而心不可转,试问画中之石尚可转乎?千里寄画,吾之心与石俱往矣。是日在朝城县,画毕尚有余墨,遂涂于县壁,作卧石一块。朝城讼简刑轻,有卧而理之之妙,故写此以示意。三君子闻之,亦知吾为吏之乐不苦也。”郑板桥以卧石为喻,抒发了他以民为本、与民同乐的人文情怀;“卧而理之”“乐不苦”等句,更加体现了作为一位学者和书画家所追求的简讼便民、以苦为乐的为官境界。
体恤民情的司法担当
作为司法官员,其审判质量集中体现在判词上。作为文学家和书画家,其判词所具备的文学素养对作为县令的郑板桥来说可谓得心应手,但是能否恰当掌握裁判分寸,适度展示文书文采,追求法理与情理的统一,用百姓看得懂、悟得透的语言释法说理,不仅需要勇气和能力,更需要以文化人的价值追求和体恤民情的司法担当。从“一枝一叶”的民生情怀,到“一字一句”的文书写作和释法说理,展示了郑板桥作为司法官员德才兼备的专业素养。从被今人当成书法作品保留下来的众多判词看,他审判的案件涉及田产交易、家产争夺、立嗣继承、妇女改嫁、人口买卖、口角斗殴等,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也表现出鲜明的自身特色。
郑板桥秉承中国传统的“和合”文化和“息讼”思想,处理民事纠纷多以调解为主,多依民间情理,少按法令教条。如“自同族众理说”“尔欲守贞,谁能逼尔改嫁”“只以情理催众人调处可也”之类的判词,看似随意之中却蕴含着不可置疑的说理力度,足见其深厚的爱民情怀。而清中期贫富分化严重、百姓穷困潦倒的社会环境,更能彰显郑板桥爱护穷人、体恤民情的司法情怀。尤其对那些动辄兴讼的富商,郑板桥往往严加斥责。他曾拍案大骂那些仗势兴讼的监生为“驮钱驴”,判词中“既据有地二顷五十亩,尚谓之穷人乎?不准!”之语,充分体现了其不畏权势、秉公办案的司法担当。
郑板桥做官止于县令,半生以卖画为生。他的为官实践,恰如他自己所言,唯愿“一枝一叶总关情”——斯人已去,竹声犹在。
(作者单位: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编辑:霍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