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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为中医药传承创新提供更好司法保护

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掠影

2026-04-25 06:49:53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标准+

□ 关注·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

□ 本报记者 张昊

4月23日上午9时,法官崔宁敲响法槌,“冬虫夏草”基因发明专利侵权案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以下简称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这是最高法“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系列活动之一。同一时间,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水蛭中药饮片”标准专利侵权案。法庭还邀请全国人大代表、行政部门代表、知识产权领域法学专家学者围绕“中医药传承创新与现代知识产权保护”主题展开交流研讨。

传统制法与基因技术“碰撞”

“冬虫夏草”基因发明专利侵权案中,专利权人中某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公司)是名称为“冬虫夏草中国被毛孢合成代谢腺苷酸的酶、基因及其应用”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中某公司和珠某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某公司)都生产以发酵冬虫夏草菌粉为主要成分的“百令片”,均获得国家药监局审批上市。

中某公司诉称,涉案专利来自于对冬虫夏草菌株的人工选育及其基因的研究,珠某原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某原料公司)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菌粉,珠某公司使用菌粉制造“百令片”及某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百令片”的行为侵害其涉案专利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珠某原料公司、珠某公司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1亿余元。

一审法院认定,二被告公司不构成侵权,判决驳回中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中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该案由崔宁担任审判长,与法官王昭、韦丽婧组成三人合议庭。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向法庭陈述了各自的诉讼主张以及相关的事实与理由。

被上诉人称,珠某原料公司生产时使用的冬虫夏草中国被毛孢菌株来自于野外,即使具有涉案专利涉及的编码腺苷激酶的基因,也是天然存在的,而非人工制造、增加。在菌株生长过程中,珠某原料公司未参与、影响腺嘌呤核苷合成代谢的过程,采用的是传统的发酵工艺。

法庭副庭长朱理在研讨时介绍说,本案专利的特点是以功能性的基因序列限定的专利权。基因序列本身属于科学发现,不受专利权保护,但是发现功能性的基因,成功分离后并能够重复使用,则可以获得专利权。

“冬虫夏草是否天然携带了这个基因序列?这种情况下,专利权能否涵盖以传统发酵工艺加工形成的含有特定基因序列的产品?现代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与传统中医药知识的边界,如何合理划分?”朱理说,这些问题反映出中医药领域特有的传统制法与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之间的“碰撞”。

中药标准与专利保护纷争

上午9时,法官刘晓军担任审判长,与法官熊靖、叶黔山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另一起案件——“水蛭中药饮片”标准专利侵权案。

该案中,德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某公司)系涉案专利技术的专利权人,一审判决认定案外人向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报后,该局发布了中药标准“水蛭”(SCYPBZ2021-006)。德某公司起诉主张,神某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某公司)制造、销售的米炒水蛭产品执行涉案水蛭标准,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一审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认定侵权成立;判令神某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德某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3万元。

神某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驳回德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神某公司认为,涉案水蛭标准为四川省强制性地方标准,申报涉案水蛭标准系德某公司自主行为,应适用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许可原则。德某公司在标准制定过程中未披露涉案专利信息,在标准实施后起诉标准实施者,严重损害了省内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

“中医药标准制定的过程中,标准与专利的关系如何处理?提出标准的提案人,是否有义务披露专利?如何协调处理好中医药标准与专利权保护及市场公平竞争的关系?”刘晓军说,这些都是本案需要厘清的要点。

探讨传承共享与创新保护

“今天的两起案件,在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法庭进行公开审理,具有重要的规则引领意义。”致公党中央常委、河南中医药大学省重点实验室主任司富春说。

司富春说,被诉侵权产品发酵冬虫夏草菌粉、百令胶囊和百令片,其核心原料的菌株及生产工艺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是技术比对的难点。这也反映了中药原料药生产工艺专利诉讼中举证和专业技术比对的高门槛。

“另一起案件反映了中药标准制定过程中专利信息披露制度缺失、许可费率定价机制缺失等问题,亟须建立清晰的规则与协调机制,以平衡公共利益与创新激励,保障产业健康发展。”司富春说。

“中医药传统知识有着千年传承历史,它是历代医家集体智慧的结晶,属于公有领域知识,兼具医疗价值与文化属性,讲究传承共享、普惠大众。而现代基因技术专利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强调新颖性、创造性、独占性,以个人或企业权属为核心,实现创新收益。”全国人大代表、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医院院长助理陈玮说,现代基因技术专利与中医药传统知识合理利用的边界问题,是推动中医药现代化、法治化发展必须破解的关键卡点。

“今天的两起案件部分反映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司法裁判、权利维护等方面的难题。建议明确划定边界,确立司法裁判指引,坚持尊重传统、公平共享、鼓励创新原则,阻止将中医传统天然药用基因纳入专利保护,更多地保护基因技术创新性成果。”全国人大代表、河北省唐山市中医医院院长张军说。

“若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过低,则侵权行为难以被有效遏制。希望人民法院让‘真创新’受到‘真保护’。”

“期待两起案件的裁判结果,为行业提供清晰的行为指引。”

……

来自中医药领域的全国人大代表和行政部门代表、知识产权领域法学专家学者等旁听庭审后,展开讨论。

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法治日报》记者注意到,这两起案件都引入了技术调查官参与庭审,帮助法官查明案件技术事实。

在法庭年初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年度报告(2025)》中,法庭审理多起涉中医药知识产权案件。

“法庭特别重视中医药传承创新与现代知识产权保护,构建激励中医药传承创新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是法庭的重要课题。”朱理说,法庭加强中医药司法保护的调查研究,收集整理中药品种权保护相关案例和研究成果,形成了《关于中药品种权保护的调研报告》,此后组织召开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座谈会,开展“中药古方知识产权保护”课题研究。

“法庭将发挥国家层面知识产权上诉审理机制优势,加强与中医药领域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持续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朱理说,法庭将秉持有利于权利取得和保护的司法理念,结合中医药的创新规律和特点,妥善处理好传承利用和创新发展的关系,为更好实现中医药守正创新、传承发展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护航。


编辑:申旭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