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号 手机版| 站内搜索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四川公安交管部门曝光13起典型交通违法案例 筑牢春季道路交通安全防线

2026-03-16 14:52:30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标准+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马利民 

春日渐暖,学生开学季、农业春耕春种季相继到来,农用车违法载人、人货混装等交通违法行为进入易发多发期,涉学生道路交通事故风险上升,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复杂。为切实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四川省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纵深推进“百千万”道路交通安全违法铁腕整治行动,对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坚持严管严打、露头就查。现集中曝光酒驾、超载、超员等13起典型交通违法案例,以案例释法、以警示明纪,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严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出行。 

案例一:非机动车违规变道酿事故 双方担责悔莫及 

王某某骑行电动自行车行驶至南充市嘉陵区南荣路向左变道时,与陈某某驾驶的临时车牌号为川AS***4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处理结果:经调查认定:王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陈某某未做到安全文明驾驶,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公安交警提醒:非机动车行驶守规,机动车驾驶留心,各行其道、文明礼让,才能避免路口碰撞风险。 

案例二:醉酒驾车酿事故 涉嫌犯罪被诉获刑 

李某某在内江市威远县严陵镇饮酒后,驾驶川KQ***0号轻型多用途货车多次接送朋友,其间持续饮酒,23时40分许驾车行驶至威连路时,先后撞上路边停靠车辆,驶入对向车道撞上山体致车辆侧翻,造成驾驶人李某某、乘车人谢某某受伤,多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测,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194 mg/100mL,属于醉驾。 

处理结果:李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移送审查起诉,最终被判处拘役2个月、罚金3000元。 

公安交警提醒:醉驾是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更可能触犯刑法。酒后驾车害人害己,心存侥幸必酿恶果,酒桌尽兴后请让平安同行。 

案例三:小型客车超员载学生 依法处罚并警示 

王某某驾驶川DQ***9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攀枝花市实验中小学前往阿基鲁社区时,被交警当场查获超员。经查,该车准载7人、实载8人,其中7名乘客为小学生。 

处理结果: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对王某某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 

公安交警提醒:接送学生车辆容不得半点侥幸,超员哪怕一人,也会为孩子的出行埋下安全隐患。守护学生出行,从拒绝超员开始。 

案例四:岔路转弯不让行 引发事故悔莫及 

周某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搭乘陈某、刘某,从南充市营山县绿水镇街道往绿水镇川洞村7组路段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谭某驾驶的川R****重型半挂牵引直行车辆相撞,事故造成周某、陈某、刘某倒地受伤、两车受损。 

处理结果:经调查认定,周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违规载人以及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谭某驾驶机动车行经路口时未减速慢行,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公安交警提示:农村道路视线差,岔路口车辆转弯请提前减速、仔细观察,确认直行方向无来车后,再安全通过。 

案例五:醉驾撞重型挂车致重伤 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立案 

谭某某驾驶川BE***6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绵阳市九洲大道金家林高速加油站路段时,碰撞路侧王某停放的陕DE***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造成谭某某重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测,谭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181mg/100mL,属于醉驾。 

处理结果: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办。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公安交警提醒:醉驾会严重麻痹神经、影响操作。面对大型车辆,醉驾的危害更是成倍放大,切勿因一时贪杯,付出沉重的代价。 

案例六:三货车司机疲劳驾驶被查 所属企业被约谈整改 

杨某等三人分别驾驶三辆货运车辆,行驶至攀枝花市227国道K2597+800处时,因涉嫌疲劳驾驶被执勤民警查获。 

处理结果:民警依法对杨某等实施连续驾驶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元、驾驶证记3分。民警进一步调查发现,这三辆车隶属于同一家运输公司。公安交管部门前往该公司对企业法人进行了约谈,并要求该公司对存在的动态监控平台预警响应机制缺失等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公安交警提醒:货车疲劳驾驶易引发车辆失控,货运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做好动态监控和驾驶员管理,司机朋友要牢记“累了就停,平安才赢”! 

案例七:路口闯红灯遇上超速 两车相撞致两人身亡 

杨某某驾驶两轮普通摩托车搭乘王某某,在南充市南部县南铁大道与212国道交叉路口,未按交通信号通行(闯红灯),与兰某某驾驶的超速直行的川R1***D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相撞,造成杨某某、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公安交警提醒:超速、闯红灯都是路口“夺命”行为,机动车、非机动车都要严守交通信号指示,控速慢行。 

案例八:吊销驾照后无证酒驾 再次违法受重罚 

刘某驾驶川A6***4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内江市经开区甜福路时,被内江公安交管直属三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查,刘某某曾因交通肇事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此次属于无证驾驶。经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78mg/100mL,属于酒驾,且其曾于2021年5月9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处,此次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处理结果: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对刘某处以罚款2500元、行政拘留3日。 

公安交警提醒:驾照被吊销仍驾车上路,饮酒驾驶屡教不改,无视交通法规就是无视自身和他人安全,终将面临严厉惩处。 

案例九:导向车道不是摆设 各行其道不容商量 

王某驾驶车牌号为川R****6小型普通客车从南充市蓬安县政务中心往河边行驶,行驶至凤凰大道与棉麻路口红绿灯路口时,与陈某驾驶的车牌号为川R****6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黄某)相撞,造成陈某、黄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处理结果:经调查认定,王某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未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公安交警提醒: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请广大驾驶人以此为鉴,严守交规,各行其道,莫让“捷径”变成回家的“绝路”。 

案例十:醉驾吊销驾照后再醉驾 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 

游某驾驶川DN***3号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攀枝花市三线大道北段恒大城路段时,因酒驾被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123.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查,游某某于2025年4月因醉驾被吊销驾驶证,此次为第二次醉驾。 

处理结果:游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公安交警提醒:醉驾吊销驾照仍心存侥幸再次醉驾,将面临更严厉的法律惩处,切勿以身试法。 

案例十一:轿车行经人行横道未让行 撞伤行人负全责 

陈某驾驶川R0***1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南充市嘉陵区长城中路人行横道处,与横过道路的行人赵某某相撞,造成赵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处理结果:经查,陈某行经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且未注意观察路况、确保安全行驶,是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公安交警提醒:人行横道是生命通道,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必须减速避让、停车让行。多一分礼让,就多一份安全。 

案例十二:面包车超员100% 载务工人员 记12分罚款并转运 

攀枝花钒钛高新区公安交警在一起集中整治行动中,查获一起严重超员违法行为。乐某某驾驶川D7***5号面包车,核载7人,实载14名务工人员,超员比例达100%,车厢内人员密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处理结果:交警立即协调车辆将超员乘客安全转运,依法对乐某某处以罚款2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对驾驶人及乘客开展现场安全教育。 

公安交警提醒:面包车超员会导致制动、操控性能急剧下降,超员一人就是一份风险,超员100%更是重大安全隐患,切勿为图方便,拿生命冒险。 

案例十三:醉驾逆行酿惨祸 依法拘留追刑责 

何某醉酒驾驶川R号牌车辆,行驶至南充市南部县城嘉陵大道西段354号路段,遇何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普通摩托车由相对方向驶来,何某驾车越过道路中间双实线驶入对向车道,与无号牌两轮普通摩托车相撞,然后又与道路边路沿石、路灯柱相撞,造成何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及路沿石、路灯柱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处理结果:何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超速、逆向行驶,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何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车道行驶,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2026年3月4日,南部县公安局兹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何某执行拘留,送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看守所羁押,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公安交警提醒:酒后驾车是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广大驾驶人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自觉抵制超速、逆行、无证驾驶等危险行为,严守交通法规。 

广大交通参与者要以此次曝光案例为戒,自觉摒弃交通陋习,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货运、客运等相关企业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车辆动态监管和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从源头消除安全隐患。四川公安交管部门将持续保持交通违法整治高压态势,严管严打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全力筑牢春季道路交通安全防线,守护群众出行平安。 

编辑:韩煜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