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维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完善以矿产资源法为核心的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体系,自然资源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4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5年7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贯彻实施,亟需制定配套法规。
实施条例共八章七十五条,对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进行了全面细化。主要内容包括:完善地质调查制度;完善矿产资源规划制度;完善矿业权管理制度;规范勘查开采管理;完善矿业用地管理;健全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制度;健全矿区生态修复制度;完善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管理制度。
在完善矿业权管理制度方面,一是完善矿业权出让制度。规定矿业权出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拟出让的矿业权区块进行核查,确保其不在生态保护红线等勘查开采禁止区域内。明确国家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同级管理制度,及矿业权协议出让的具体情形和竞争性出让的管理程序。二是完善矿业权登记制度。规定矿业权出让部门应当设立矿业权登记簿,并核发矿业权证书。矿业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抵押和消灭,自记载于矿业权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矿业权证书是矿业权人享有该矿业权的证明;同时,对矿业权续期、勘查区域面积核减、探矿权转为采矿权、探矿权保留、优先取得新发现的其他矿产资源的矿业权,矿业权转让、抵押、变更、收回、消灭等登记作了具体规定。三是明确矿业权人的权利义务。规定探矿权人享有排他性勘查有关矿产资源、依法将探矿权转为采矿权、依法使用土地等权利,并需要履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等相关义务;采矿权人享有排他性开采有关矿产资源、获得并销售采出的矿产品、依法使用土地等权利,并需要履行综合开采、综合利用和矿区生态修复等义务。
实施条例强化了采矿权人矿区生态修复义务。规定因开采矿产资源导致矿区地质环境破坏、土地毁损、生态系统破坏的,采矿权人应当依法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采矿权人不得通过转移财产、虚假转让采矿权等形式逃避矿区生态修复义务。明确矿区生态修复费用监管机制。规定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矿区生态修复费用专用银行账户,足额提取矿区生态修复费用,专门用于矿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地貌重塑、植被恢复、土地复垦等矿区生态修复活动;采矿权人应当与矿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共同签订矿区生态修复费用监管协议。
编辑:刘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