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号 手机版| 站内搜索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构建中国自主的刑事执行知识体系

2025-02-21 10:44:06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标准+

■ 新时代刑事执行

■ 栏目主持人 时延安 仇飞

投稿邮箱:fzzmhlw@legaldaily.com.cn

□ 时延安

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健全国家执行体制”,为进一步完善我国执行体制指明了政策方向。

在我国法律实践中,无论是刑事执行,还是民商事执行、行政执行,直接关系着当事人的重大权益,是社会矛盾甚至冲突较为集中的领域。健全国家执行体制,就是形成完善的、具有高度权威的、能够充分适应我国国家和社会治理模式、有利于实现公平正义理念的执行法律制度、规范和机制。

在国家执行体制中,刑事执行无疑是最为复杂、涉及国家治理资源投入最多,直接影响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基本组成部分。然而,我国目前的刑事执行领域研究发展较为缓慢,需要突破现有教学科研体制的束缚,构建中国自主的刑事执行知识体系。

我国刑事执行领域研究发展较缓

刑事执行领域问题纷繁复杂,涉及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社区矫正法等法律的实施,也牵涉多个政法机关的执法司法活动,可以说刑事执行领域是社会科学尤其是法学研究的“富矿”。

然而,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刑事执行领域研究发展较为缓慢,甚至成为法学研究的一个“冷灶”,对我国刑事执行法律制度和机制的发展完善呈现出明显“供给不足”的状态。

其具体表现是:对当前刑事执行领域存在的问题研究不足,对如何实现刑罚的预防目的研究不够,对如何有效控制再次犯罪尤其严重,暴力犯罪的研究成果较少;对刑事执行领域的执法司法政策研究不足,就如何积极落实党和国家的政策目标并推进我国刑事执行法律制度和机制的改革研究成果太少,对刑事执行领域的发展趋势预测不够,涉及国家刑事执行体制改革的宏观、长远思考极少;对刑事执行领域的实证研究成果较少,尤其是能够全面评估我国刑事执行效果的文献乏善可陈,对我国刑事执行领域工作经验的理论化程度不高;刑事执行领域的研究成果发表较少,且主要局限于极少数期刊,刑事执行领域研究成果的转化率尚不明显。

由于高质量、全局性、前瞻性的成果较少,对健全完善我国刑事执行体制的理论支撑明显不够,同时由于该领域研究长期处于刑事法学研究的“角落”,也使得刑事法学研究严重积累不足,在提出相关具体刑事政策及立法建议时既缺乏问题意识更缺乏知识储备。相应地,在刑事执行领域研究人才培养上也出现明显的“断层”,迄今为止,全国没有一个专门从事刑事执行领域研究的博士研究生培养单位。

刑事执行学应视为交叉学科看待

刑事执行研究发展现状,显然是不利于我国刑事执行法律制度和机制完善和发展的,更不能适应“健全国家执行体制”政策目标的实现。

导致这种现状的原因比较复杂,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在我国教学和学科体系的设计中,没有充分考虑刑事执行学的重要性和特殊性。例如,作为刑事执行学主要内容的监狱学,在研究生培养目录中就不是一个单独的学科,而只是一类课程。然而,监狱学所涉及的知识领域非常复杂,包括法学、行政管理、公共管理、经济管理等社会科学,也包括建筑学、心理学等工程科学,还涉及医学等学科知识。也就是说,就涉及监狱执行的知识体系,带有明显的跨学科或曰综合学科的性质,只有在涉及多个一级学科知识体系层面进行有机整合,才有可能形成一个科学合理的监狱执行知识体系。

刑事执行知识体系,无疑存在于一个更为宽广的知识领域当中,既有其独有的问题意识和经验知识,更需要结合其他学科知识形成其相对独立的知识体系,当然,其他学科也会从刑事执行领域获得新的问题并形成新的知识。刑事执行领域的知识,与其他相关学科知识关系密切,因而可以将其理解为一个综合的知识体系,而不是单一的知识体系。对这一综合的知识体系,我们可以称之为“刑事执行学”,即研究刑事执行领域问题的知识体系。

从应然的学科划分来讲,刑事执行学不属于法学或者其他社会科学,而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知识体系,因而应视为一个交叉学科看待。将其视为交叉学科看待,就是这一知识体系中有大量的一级学科知识的直接运用,如法学、公共管理等,而将其视为一个独立的学科,其根据在于刑事执行领域问题的特殊性,以及该领域有大量经验积累而提炼出的知识。例如,对罪犯的人格评估,其方法主要是心理学,但罪犯作为一个特殊人群,对其人格评估要结合刑事法学知识、人力资源管理、社会工作等方面的知识,而对罪犯人格评估的指标设计,则依赖于刑事执行专业人士的经验累积。

赋予刑事执行学应有的学科地位是解困关键

既然能够清晰地看到刑事执行学的特殊性、专业性、综合性和复杂性,因而就需要在教学科研的制度性设计方面给予相应的认可,并提升到应有地位予以看待,如此才能够有效地吸引学界的注意力,并在教育科研资源的分配给予相应的支持。

目前,全国从事刑事执行尤其监狱执行的专业工作者人数并不少,但由于在学科设置上没有给予刑事执行学足够的重视,因而导致相关院校没有资质培养刑事执行领域的高端教学科研人才,其师资往往从普通政法院校毕业生中遴选,而这些院校并不具有培养刑事执行领域高端人才的能力,其向司法警官培养院校输送的人才并不了解刑事执行领域的实践现状。同时,由于司法警官培养院校缺乏应有的学科交流平台,也很难与其他学科研究之间形成良性互动,使得这类院校的学术交流受到明显的限制。

可以说,解决当前刑事执行学研究以及高端人才培养的困境,其“牛鼻子”就是赋予刑事执行学应有的学科地位,按照目前学科设置的基本框架,就是将刑事执行学作为交叉学科类一级学科看待,彻底改变监狱学等刑事执行学科目前的尴尬地位。

将刑事执行学作为一级学科看待,其二级学科按照刑事执行领域进行划分,例如,刑事执行法学、刑事执行警务学、狱政管理学、社区矫正学、狱内侦查学、刑事执行监督学、监狱建筑学、刑事执行心理学等。如此,就可以将刑事执行作为一种重要的国家和社会治理领域为对象,形成一个综合而且全面的知识体系,同时,按照这个知识体系进行教学、培养人才并展开自主性的科学研究。

学科构建应与国家执行体制相联系

可能存在的问题是,可否将司法执行学作为一个大学科,并将刑事执行学作为一个二级学科呢?

对此,应根据国家执行体制的构建联系起来分析:如果仍维持目前这种国家执行体制,将民事执行问题置于民事诉讼法学之内予以研究可能更为合适,总体而言,民事执行领域主要以法学问题为主,涉及其他学科的知识较少,行政案件的执行问题也是如此;如果将涉及司法执行的职权统一由一个行政主管部门行使,那么,将司法执行学所为一个一级学科也是一个合理的选择,如此,可以将相关问题进行必要的合并,在一个大的知识体系讨论基本问题,例如司法执行的基本理论问题,即可以作为三类司法执行的基础。一些具有关联性的问题可以“合并同类项”,进而可以进行一体化的研究,例如,对于刑事执行中涉及的民事合同纠纷等问题,就可以在这个大的学科“平台”上进行研究。

我国现行刑事执行体制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几十年的刑事执行实践表明,我国在刑事执行领域方面确实已经积累了大量符合犯罪治理需要、能够展现犯罪治理现代化趋势的工作经验,这也是形成我国犯罪治理领域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来源。

然而,目前的人才培养和科研体制设置不足以支撑这一目标的实现,也不利于促进我国刑事执行领域自主知识体系的形成。因而,突破现有教学科研体制的束缚,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这也是实现刑事执行领域“有组织科研”的基本前提。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

■ 后记:

“新时代刑事执行”栏目开栏以来,多位司法工作人员、专家学者立足实践,为我国刑事执行法律制度和机制的发展完善建言献策。然而,相关制度的完善离不开刑事执行领域研究的理论与人才支持,栏目主持人时延安直指我国当前刑事执行学研究及人才培养困境,建议构建中国自主的刑事执行知识体系。与此同时,多所政法院校也通过设置监狱学专业等进行刑事执行学的实践探索。后续,本栏目将围绕刑事执行学科建设等话题开展一系列调研,客观真实地对刑事执行知识体系构建的成果、经验等进行报道,以期推动我国刑事执行领域的研究发展。

编辑:冀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