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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理——“枫桥经验”不断前行的动力源泉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系列评论④

2023-11-04 09:27:47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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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网特约评论员 李贤霆

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新”体现在哪里?毫无疑问,依法治理的不断融入与日益彰显正是其中一个突出特征。新时代新征程上,“枫桥经验”不断创新发展的动力源泉是什么?还是依法治理。

新时代“枫桥经验”始终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创新发展。20年前,习近平同志把“枫桥经验”在浙江的成功实践概括为五个特点,第三点就是“坚持依法治省,以德治省”;用“四个必须”为创新“枫桥经验”指明了方向,其中第二点就是“创新‘枫桥经验’,必须营造法治环境,在依法治省中取得明显成效”。10年前,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毛泽东同志批示“枫桥经验”50周年大会召开前作出重要指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适应时代要求,创新群众工作方法,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今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赴浙江考察,再次强调“要加强平安浙江、法治浙江建设,在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创造更多经验。”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我国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要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枫桥经验”既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有机组成部分,也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融入了新的元素、焕发了新的生机。

新时代“枫桥经验”是“良法善治”的重要实践。基层社会必须循法而行、依法而治;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必须营造法治环境。早在1978年,浙江枫桥的干部群众就依据宪法法律,在群众讨论的基础上,率先制定了《治安公约》,后向浙江全省推广。一直以来,枫桥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和法治宣传,枫桥的镇村干部在调解纠纷的过程中,始终注重合法、合情、合理的有机统一,既讲事实,也讲法律、讲证据,对调解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会结合具体实际,依法进行调解,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法治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支点,能有效解决治理的现实依据和手段问题,用法治思维谋划社会治理、构筑底线、定分止争日益成为社会共识。2004年,浙江省武义县后陈村选举产生全国第一个村务监督委员会,表决通过了后陈村《村务管理制度》和《村务监督制度》。2005年,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的习近平同志到后陈村考察调研,对这一基层创新给予充分肯定,指出“这是农村基层民主的有益探索,方向肯定是正确的”。后来,村务监督委员会陆续写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治村之计”上升为“治国之策”。武义全县涉村务信访占比从2003年的27.2%下降到2022年的3.3%。越是疑难复杂问题,越是重大紧急情况,越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分析解决,立“明规则”、破“潜规则”,不断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这正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实现良法善治的有力例证。

新时代“枫桥经验”是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最佳注脚。一个现代国家,必须是一个法治国家;国家要走向现代化,必须走向法治化。“枫桥经验”不仅写入了党的二十大报告和第三个历史决议,还写入了《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在社会治理体系中,法治保障是关键一环;在自治、法治、德治“三治结合”机制中,法治是关键节点。法治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托,是社会治理的基础性保障。全面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必须坚持依法维护社会秩序、解决社会问题、协调利益关系、推动社会事业发展,必须培育全社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才能促进社会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近年来,浙江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引导人民群众依法维权和化解矛盾纠纷,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整合基层矛盾纠纷化解资源和力量,充分发挥非诉纠纷解决机制作用,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不断提质增效。

“时时引领望天末,何处青山是越中?”1300年前,唐朝诗人孟浩然在渡浙江(今钱塘江)之越州(今绍兴)时,曾这样向与他同舟共济的人们发问。回望过去,“枫桥经验”在一个甲子里风雨兼程翩翩而来,实现了自律和他律、刚性和柔性、治身和治心、人力和科技相统一;面向未来,新时代“枫桥经验”这艘从之江大地启航的一叶扁舟,必将在法治力量的推动和护航之下,继续劈波斩浪,“直挂云帆济沧海”。

编辑:王瑞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