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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乘扶梯玩手机 行李箱掉落砸伤人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担责

2023-02-02 15:49:19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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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侵权纠纷案件引发关注。在上海市某地铁站内,15岁的中学生小李拉着行李箱乘坐自动上行扶梯时,因低头看手机,未拉住携带的行李箱,行李箱掉落砸伤刚踏上扶梯的沈阿婆,导致沈阿婆头骨开裂、寰椎骨折。2022年3月,静安区法院判决小李及其监护人赔偿沈阿婆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全部损失合计2.6万余元。

【案情回顾】

2020年9月6日18时左右,小李放学后拉着行李箱独自乘坐地铁回家。小李乘坐地铁站内自动扶梯上行至末端时,因双手拿手机低头观看,未拉住随身携带的行李箱,行李箱翻滚并迅速滑落到扶梯底端,砸伤刚刚踏上扶梯的年届七旬的沈阿婆。因沈阿婆与小李的监护人协商不成,2021年5月,沈阿婆将其起诉到静安区法院,请求判令小李及其监护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小李及其监护人辩称,事发时沈阿婆向右看,未注意到行李箱滑落,沈阿婆自身也具有过错,应自行承担30%的责任。

静安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小李搭乘自动扶梯时低头看手机,未妥善管理好携带的行李箱,导致行李箱滑落砸伤沈阿婆,其过失行为导致本案侵权损害后果,小李具有过错;小李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对失去控制的行李箱滑落致人损害后果发生具有预见的可能,沈阿婆的损害后果与小李的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小李对沈阿婆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2022年3月28日,静安区法院判决小李及其监护人赔偿沈阿婆全部损失2.6万余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静安区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法官李海有表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作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基本的归责原则,广泛适用于社会活动中发生的各类侵权案件。本案中,小李因疏忽未管理好行李箱,其过失行为导致本案侵权后果,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沈阿婆当时没有时间也没有空间避让,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不具有过错,不应当适用过失相抵规则。

法院通过对本案的判决及全面细致的阐述和说理,厘清了当事人的过失行为与过错责任,明辨是非曲直,拒绝“和稀泥”。本案呼吁人们坚持文明出行,守住安全底线,在公共场所时应自觉遵守乘梯规则、交通规则,自觉做文明出行的倡导者、实践者、推动者。

【专家点评】

华东师范大学未成年人学校保护研究中心副主任、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任海涛指出,自动扶梯目前普遍应用于商场、车站、机场等公共场所,成为必不可少的出行工具,虽然自动扶梯为人们出行提供便利,但与自动扶梯有关的事故频频发生。作为一起涉及未成年人的侵权纠纷案件,该案反映出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活动过程中安全意识、规则意识的缺位,为未成年人出行安全及家长、学校的安全教育敲响警钟。

一方面,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切实承担起对子女的安全教育责任,在日常生活中培养其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在允许未成年人独立出行前,监护人要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出行方面的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和乘梯规则,保护自身与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当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另一方面,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法治教育,包括校园安全、人身安全、饮食安全、消防安全和出行交通安全等教育,培养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使其能够提前辨别和注意可能发生的危险,避免其遭受各种形式的不法侵害,同时也要引导未成年人形成公共安全意识,提前考虑自身行为可能引发的后果,避免因自己的不良行为对他人造成安全隐患。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晨 整理)  

编辑:薛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