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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禁止:给未成年人画出“防狼圈”

2022-11-20 17:07:01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作者: -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联合发文,落实从业禁止制度,对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教职员工,应判决其终身不得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

《法治周末》记者 高原

利用“一对一”单独授课的机会,多次触摸该校一名10岁女童的隐私部位,11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同时,法院还禁止王某某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教育部在2022年11月5日联合印发的《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后,全国首例适用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教职人员宣告从业禁止的案件。

这项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从业禁止制度此前就出现在了刑法及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此次《意见》出台,是明确司法判决权限,推动其落实。

从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从业禁止制度,到目前该制度在我国已经施行7年,效果如何?判处的从业禁止期限应当是多久?如何让教育行政部门及时掌握判决结果,做好司法保护与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的衔接?

设计初衷

“从业禁止”的出台,和近年来高居不下的未成年人性侵案有关。

根据有关统计,在2021年媒体曝光的223起性侵儿童案例中,有105起是施害人多次作案,占比47.09%;有7起案例的罪犯曾因性犯罪受到处罚,其中部分为教职工。

为了防止犯罪人再次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七条规定了从业禁止制度。2020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则强化对未成年人保护,新增第六十二条,针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规定了终身禁业制度。

而《意见》的出台,也是为了协调上述两个法条中关于“从业禁止”的关系。

“对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要否作出、如何作出从业禁止的决定,存在不同认识,实践中判法也不一致,有的甚至对本应终身禁业的情形只判处了一定期限禁业,引发社会议论。”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段农根等在《人民司法》第34期上发表的文章《〈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的理解和适用》中指出。

“由于教育行政部门不能及时掌握教职员工犯罪的判决结果,导致有的教师犯罪后隐瞒犯罪情况仍从事教师职业。”上述文章同时指出了这种情况。

而《法治周末》记者在此前采访时就发现,培训机构在招聘教师时,几乎都没有核查受聘者之前是否存在性侵等违法犯罪情况。

有培训机构负责人表示:“招聘就按照教育部门和公司的规定,会进行一些基本情况的核查,但很少有过核查是否存在有前科的情况,也没有哪些途径能让我们快速的核查。”

而为了不让司法机关唱“独角戏”,《意见》规定,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被告人单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裁判文书转送有关主管部门。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等原因,不宜送达裁判文书的,可以送达载明被告人的自然情况、罪名及刑期的相关证明材料。

明晰适用边界

此次《意见》,其中的一大亮点明晰了“从业禁止”的适用边界。

《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应根据具体情形,依据不同的法律条款,作出差异化判决。

比如,对于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特定犯罪的,明确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有评论指出,如果实施前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明确判决“从业禁止”,或适用“禁止令”。如此“阶梯式”处理,避免了处罚“一锅煮”,体现了“精细化司法”的精神,也更加合情合理。

同时,《意见》对教职员工违法犯罪行为的从业禁止并不仅针对教育领域。第二条还明确规定,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的人员,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段农根表示,在理解和适用《意见》第二条规定时需要注意,人民法院依据本款作出从业禁止判决时,其判项的表述应当是“禁止被告人×××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参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进行把握。

而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除了教育机构和校外培训机构,还包括儿童福利机构等未成年人安置、救助机构,家政服务机构,为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等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培训、监护、救助、看护、医疗等职责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本款规定对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并不要求其必须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犯罪对象也不仅包括未成年人。

地方试点

事实上,《意见》出台前,一些地方已探索建立各种防范措施。例如上海、广州、重庆、成都等多个城市都推出相关政策,限制有性侵记录者从事相关行业。

2017年年底,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出台了首创性司法保护措施,明确对在校幼儿、学生实施虐待、殴打行为的教职员工,如构成犯罪的将建议法院判令其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危害程度不够刑事处罚的,建议教育主管部门永不录用其从事教育及相关行业。

在上海,2016年下半年,闵行区教师林某某在补课时强奸猥亵15岁女学生。闵行区法院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服完刑后3年内还被禁止从事教育及相关工作。

这是上海市首例适用从业禁止的案件。此前于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从业禁止”为非刑罚处罚措施,主要是基于预防再犯罪的需要。

有了个案突破之后,2017年,闵行区将从业禁止作为重点,通过入职审查将性侵害犯罪人员从未成年人身边隔离。

闵行区检察院建立的信息库,收集了闵行区5年内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不限于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人员,也包括性侵成年人的犯罪人员。

除对教师、医生、教练、保育员等直接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工作人员进行审查外,还将保安、门卫、驾驶员等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其他工作人员纳入适用对象。

接着,广州的新政紧跟其后。

广州市在当年5月正式上线“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据广州市检察院官方微信公众号介绍,该系统与教育局等职能部门对接,“将有侵害未成年人前科人员挡在门外”。

不过,这些地方规定试行时间并不长,而且并没有在全国大范围落地。

同时,各地配合从业禁止制度设置的信息库大多有一个弊端——仅收录了辖区内犯罪人员的信息。

而这样的信息库存在着先天不足。

“如果某个人在外地刚刚因为性侵的违法犯罪服完刑跑到本辖区来,我们也是无从防范的。”宁波市一地区检察院专职委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

“各地的数据库并未实现对接和信息共享,这种信息壁垒会产生漏洞和空白,对于流动的性侵犯罪人员可能无法实现有效识别。”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苑宁宁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苑宁宁表示:“有必要尽快建立全国性的信息库,将相关信息整合到一个数据库当中,实现信息共享,从而在全国范围内更好地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2019年8月,时任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公开表示,检察机关将建立全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库,推动形成涉及未成年人相关职业入职查询和从业限制制度,这也被写进了最高检发布的《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中。

此次《意见》出台后,信息库的建立,也指日可待。

编辑:冀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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