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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账时不慎多输入一个“0” 不当得利应返还

2022-06-30 20:14:07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 -标准+

近日,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原告某工贸公司工作人员转账时不慎多输入一个“0”,导致转账金额多汇了9万元,在其反应过来向对方讨要时,对方却只同意退款一部分,某工贸公司只好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被告如数将多得款项退回。

案情介绍

被告吴某(化名)以前系原告某工贸公司(浙江某地)员工。2021年8月27日,吴某在该公司装配车间装配跳绳夹扣时,右手食指指端受伤,某工贸公司已全部承担医药费用4379.63元。2022年1月5日,某工贸公司与吴某达成一份《工伤补偿协议》。协议约定,某工贸公司承担吴某全部医药费4379.63元,支付吴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住院生活补助费、护理费等合计12500元,上述款项在签署协议后先支付10000元,余款在吴某配合后由保险公司支付。

签署协议当日,某工贸公司即将补偿款10000元汇入吴某的银行账户。但由于公司汇款人张某(化名)(系公司股东)的大意操作,2022年1月5日,误将10000元汇成了100000元(多填入了一个0),由此,某工贸公司多汇了90000元给吴某。

后经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签署《工伤补偿协议》后,吴某已于2022年4-5月之间收到尾款2500元。2022年1月5日工伤补偿协议签订后,吴某即离职回到上栗。

发现转错款后,某工贸公司电话联系吴某要求返还多转出的90000元,而吴某却以受伤严重,且认为协议中约定的12500元赔偿款过少为由,坚决要求公司再赔3万元,只同意返还6万元。在协商无果后,该公司遂将吴某诉至法院。

调解过程

上栗县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及时联系双方当事人,详细了解案件的事实情况,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某工贸公司由于疫情原因不方便到院参与调解,承办法官遂以网上开庭的方式组织调解。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耐心对双方进行释法明理,同时发现双方最大的争议是吴某要求再补偿3万元赔偿款,法官遂从法律关系的角度告知吴某这一请求为劳动争议之诉,而本案为不当得利之诉,二者为不同的法律关系,同时,告知吴某维权要采取正确方式,吴某必须先向浙江某地(即某工贸公司所在地)提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某工贸公司所汇款项是基于补偿协议进行的汇款,吴某扣款9万元属于维权不当,应予尽快返还。

吴某在得知扣款为不当维权之后,当场同意返还全部扣款。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吴某于2022年6月1日以前一次性返还某工贸公司款项90000元,某工贸公司自愿放弃利息损失。至此,一场不当得利纠纷顺利化解。(胡冬梅 戴清莎)

法官寄语

转账时需多留心,仔细核对信息很重要。

在手机操作转账或者支付时,一定要仔细确认金额,此外,还要仔细核对收款人姓名、账号、身份证号等信息,以免转错人、转错账,导致不必要的损失。法官同时提醒,遇到转错账的情况,也要注意及时留存证据,必要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发生劳动争议时,请采取正确的方式进行维权。

双方可通过自行协商、调解程序、仲裁程序、法院审判程序进行解决。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正)

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编辑:梁成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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