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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清算义务即注销公司需担责

2022-05-31 19:04:15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作者: -标准+

□ 杨杰

审判实践中,时常出现部分公司在尚有负债的情况下,因账目不清等原因刻意避开清算程序直接申请注销公司,妄图用公司主体消灭来逃避偿还债务,给公司的债权人带来损失的情况。这样的行为不但不能实现“公司不存在就无法执行的目的”,还可能让股东对公司的债务直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注销是已经成立的公司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终止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其前置程序是公司解散,公司解散的事由主要包括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决议决定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

为了提高注销登记制度的便利程度,降低公司退出的交易成本,国务院于2016年12月26日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决定自2017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全面实行企业建议注销登记改革,作为普通注销制度的完善和补充,但实践中也滋生了诸多以逃避公司债务为目的而恶意注销公司的行为,主要包括不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和提交虚假清算报告等情形。

按照法律规定,公司解散和清算的正当程序应该是,出现解散事由,按程序依法组成清算组开展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成员由全体股东组成。无法就自行清算达成一致或相关责任主体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公司的股东或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强制清算。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清算过程中符合破产条件的,应依法及时转入破产程序。

若清算组为了逃避履行公司债务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清算组成员应当赔偿债权人的损失。而公司未经依法清算,股东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有权主张清算组成员赔偿损失。在简易注销程序中,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因此,公司注销机制是市场主体有序退出的方式,而并非逃避债务的方法,股东在注销公司之前,应当合法合规的及时进行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在资不抵债的情形下,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对于已知的债权人,应当尽到通知义务,不能隐瞒后简单以报纸公告代替,否则股东会直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编辑:梁成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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