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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奥运会与冬奥会的法律实践
发布时间:2022-05-19 19:49 星期四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目 次

序 言

一、奥林匹克法律事务的主体与基础 

二、在中国全面开创奥林匹克法律实践

三、奥组委法律事务部工作简述

四、奥组委合同业务

五、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

六、奥运与冬奥立法

七、奥运与冬奥法律服务

八、奥组委争议解决及涉奥诉讼

九、从法治角度探讨北京冬奥会的筹备与组织工作

序 言

从2001年到2009年,在北京奥运会及残奥会筹备、运营、善后工作全程中,北京奥组委出色的法律工作业绩,为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和奥林匹克法律实践、残奥会法律实践作出了重要贡献,形成了极有价值的精神财富和制度遗产。

2022年2月4日晚间,璀璨烟花点亮国家体育场“鸟巢”上空,双奥之城北京迎来历史性时刻,第24届冬奥会隆重开幕。北京冬奥会涉及众多法律事务,是北京奥运会之后,又一次重要的、大规模的、成功的奥林匹克法律实践,进一步丰富了我国奥林匹克法律工作经验。

目前,国内多个地方正在紧张、认真地筹办大型综合性体育赛事。例如,杭州承办第19届亚洲运动会(2022年5月6日宣布延期举办),汕头承办第3届亚洲青年运动会(2022年5月6日宣布取消),成都承办第31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2022年5月6日宣布延期至2023年举办)和2025年承办第12届世界运动会,广东、香港、澳门共同承办2025年第15届全国运动会。

就法律事务以及其他许多业务而言,各种体育赛会的承办工作都有相似之处。北京奥运会暨奥组委法律工作成果,既值得北京冬奥会暨冬奥组委继承与发展,也对其他赛会组织机构、主办城市有参考价值。

但是,2022年冬奥会有别于2008年奥运会,其他城市也不同于北京,毕竟存在诸多差异,所以在学习、借鉴、参考时,应因地制宜并开拓创新,不可生搬硬套,不可守旧倒退。

阅读本文时,应注意区分北京奥组委与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奥组委与冬奥组委法律事务类似(或相同)之处颇多,本文多以北京奥运会暨奥组委为例。针对北京奥运会与冬奥会法律工作相似的情况,本文一般不专门提及冬奥会暨冬奥组委。有关北京奥运会与冬奥会法律业务的区别,本文仅针对某些区别各做叙述,其余区别未提及。

本文所称奥运会、奥组委,在有些段落中可以类推包括冬奥会或冬奥组委,在另外的段落中则不可以如此类推。因此,需要从上下文来理解和判断。

一、奥林匹克法律事务的主体与基础

(一)奥林匹克运动会与奥林匹克周期

狭义的奥运会,特指在夏季举办的奥运会,历来在可被4整除的公历年份举办。若遇极特殊情况,奥运会可能被取消或推迟。有人使用“夏季奥运会”的说法,但这不是正式、规范的称谓。

奥林匹克周期(Olympiad)的概念。把某个可被4整除的公历年份(譬如2008年)确定为第一年,起始于该第一年的1月1日,结束于相应的第四年(譬如2011年)的12月31日,是一个奥林匹克周期。北京奥运会于2008年8月8日开幕,处在第29个现代奥林匹克周期内。

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中文全称中没有“北京”二字,中文简称北京奥组委,英文规范全称The Beijing Organizing Committee for the Games of the XXIX Olympiad,使用了奥林匹克周期的概念和罗马数字,名称英文缩写BOCOG。北京奥组委负责组织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但名称中没有提及残奥会。

即便奥运会被取消或被延期,奥林匹克周期仍按照原规则顺次计数。因为新冠肺炎疫情,第32届奥运会改在2021年举办,这是首次被推迟的奥运会,首次在不能被4整除的公历年份举办的奥运会,但仍然在原来确定的奥林匹克周期(第32个现代奥林匹克周期)之内,仍被称为东京2020年奥运会。

广义的奥运会,至少包括奥运会和冬季奥运会,有时还包括青年奥运会(在夏季举办)、冬季青年奥运会。不过,冬奥会、青年奥运会、冬季青年奥运会的届次同奥林匹克周期无关,仅按其举办顺序计。

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中文简称北京冬奥组委,英文规范全称Beijing Organising Committee for the 2022 Olympic and Paralympic Winter Games,不涉及奥林匹克周期,英文代称Beijing2022,名称不使用英文缩写。

(二)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与奥林匹克大家庭

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文简称国际奥委会,英文缩写IOC,属于非政府、非营利的国际组织,其国际影响力巨大,超过了政府间国际组织中的绝大多数。这里应使用“营利”一词,既不使用“赢利”,也不使用“盈利”。注意,这里是国际奥委会,不是国际奥组委。

国际奥委会只有委员,却没有会员,尤其是没有团体会员,国家(或地区)奥委会、国际单项(或综合性)体育组织都不是国际奥委会的团体会员。

国际奥委会自行选定委员,委员不是国家(或地区)奥委会向国际奥委会派出的代表。各国家(或地区)拥有的国际奥委会委员人数不等,有些国家(或地区)没有国际奥委会委员。国际奥委会委员所在的国家(或地区)政府或当地的奥委会无权、无法撤换这些委员。

截至2022年4月25日,国际奥委会共有104位委员(其中包含主席、副主席、执委会成员),包括中国于再清、李玲蔚、张虹,另有名誉委员(例如,中国香港霍震霆)、荣誉委员等。此前,还曾经有过名誉主席。

严格意义的奥林匹克大家庭主要包括四类机构:(1)国际奥委会、(2)国家(或地区)奥委会、(3)国际单项体育组织、(4)奥运会、冬奥会、青年奥运会、冬季青年奥运会的组织机构。可将此四类机构归纳为奥林匹克法律事务主体。

广义的奥林匹克大家庭,不仅包括上述奥林匹克法律事务主体,还包括其他成员(例如,赞助机构,同国际奥委会签约的电视转播机构),基本上都是企业或非政府机构,有时还包括奥运会运动员。

(三)残奥会及其中文译名

残奥会、冬季残奥会、特殊奥运会、聋人奥运会、数学奥林匹克竞赛、物理奥林匹克竞赛等,均同上述奥林匹克大家庭无关。

与奥林匹克大家庭类似,也有Paralympic Family(可将其翻译为残奥大家庭),由国际残奥委员会主持。

在Paralympic的原意中,既无残疾人的含义,也无奥运(无奥林匹克)的含义,尤其是与“奥”字完全无关。中国台湾地区人士把Paralympic Games翻译为帕拉林匹克运动会,简称帕运会。

国际奥委会多次质疑Paralympic Games的中文译文,反对中文使用“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残疾人奥林匹克”“残疾人奥运会”“残疾人奥运”及类似表述。

经过反复沟通、交涉、解释,在北京奥运会开幕之前,我方同国际奥委会就中文使用“残奥会”三字达成谅解与共识。修订后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简称《奥标条例》)使用了“残奥会”一词,但未使用“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残疾人奥运会”的表述。

当年提及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曾有“两个奥运”的表述,近来提及北京冬奥与冬残奥,也有“两个奥运”的表述。不过,此处所述的“两个奥运”,译成英文应是“Olympic Games & Paralympic Games”;如果直接翻译成“Two Olympic Games”,则令人费解,因为Paralympic不是Olympic的组成部分。当然,北京奥运会和北京冬奥会可以合称为“Two Olympic Games”。

国际奥委会与国际残奥委员会,彼此独立,互不隶属,总部分别设立于瑞士、德国,但二者目前已经形成深度合作,特别是在奥运会与残奥会赛事日程(临近日期相继举办)、市场开发等方面。

(四)奥林匹克法律事务的基石

国际奥委会不是政府间国际组织,不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奥林匹克大家庭的内部关系更多的是基于对《奥林匹克宪章》的承认而形成的契约关系,不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

奥林匹克法律事务最重要的基石:(1)各国或地区的法律法规,(2)《奥林匹克宪章》和奥林匹克大家庭内部的法律文件。

现代奥运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法律化程度日渐增强,涉及领域广泛,包括许多法律前沿领域。

奥林匹克事务中的某些特殊安排(例如,在电视转播、市场开发、广告等许多领域,奥运会同其他运动会、其他活动的差别)常常导致奥林匹克法律事务具有特殊性、复杂性。

国际奥委会在执行规则时,常有特例,常对个案做出特别安排。国际奥委会尤为强调自己有权决定和变更,且很少公开详细阐释案例依据、文件和决策思路,从而进一步推升了研究奥林匹克法律事务的复杂程度,使研究者、后继者常常难于深入探究。

(五)奥林匹克法律事务主体中的中国法人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国办发〔2001〕94号)精神,北京奥组委成员经组委会执行委员会决定,由组委会主席审批。《国务院关于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10号)提及,撤销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由北京奥组委承担。

2008年初,在北京奥运筹办的决战阶段,党中央成立了北京奥运会、残奥会筹办工作领导小组,习近平同志担任组长。

北京奥组委出色地完成了历史使命,有特色、高水平地组织了北京2008年奥运会和残奥会,已经依法解散、注销登记。

习近平总书记高瞻远瞩、掌舵领航,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为做好北京冬奥筹办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国办发〔2015〕91号)精神,北京冬奥组委成员经组委会执行委员会决定,由组委会主席审批。

北京奥组委和冬奥组委,都是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法人,分别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也都是奥林匹克法律事务主体。虽然名称中有“委员会”三字,但上述两个组委会都不是社会团体法人。

北京奥组委登记证书载明:组织第29届奥运会,弘扬奥林匹克精神。奥运战略计划制定,与国际奥委会和国际单项体育组织联络,比赛项目筹划与比赛组织,奥运场馆及设施规划组织与建设协调,相关法律服务与安全保障。

北京冬奥组委登记证书载明:组织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弘扬奥林匹克精神。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工作重要事项研究决定,组织委员会内设机构人事任免,筹备工作安排部署、进度和质量监督考核,与国际奥委会及其协调委员会关系协调。

北京奥组委和冬奥组委二者之间,在法律方面没有任何瓜葛,更没有承继关系。此两个组委会的核心成员各自在组委会内部组成了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组委会领导当然就是执委会领导。既然北京奥组委、冬奥组委分别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其内设的执委会就不必再登记为法人机构了。

遵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北京奥组委、冬奥组委分别设立了党组,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担任组委会主席和党组书记;成立了机关党委,机关党委办公室是处级机构,设立在人事(或人力资源)部之内;法律事务部建立了党支部,由本部门最高行政职务的党员担任支部书记。

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中文简称中国奥委会,英文缩写COC,是社会团体法人,在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登记,属于奥林匹克法律事务主体。

国家体育总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属于行政机关,不是奥林匹克法律事务主体,但与中国奥委会大体上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北京奥组委、冬奥组委和中国奥委会,都属于奥林匹克法律事务主体,也都是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分别拥有各自的奥林匹克标志(不包括国际奥委会拥有的奥林匹克标志)。另外,2010年在南京成立的第二届夏季青年奥运会组织委员会也是奥林匹克法律事务主体,但不是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

应当注意区分北京奥组委、冬奥组委与中国奥委会,且不存在中国奥组委、北京奥委会。

二、在中国全面开创奥林匹克法律实践

(一)中国城市申办奥运会的历史与展望

1979年,中国奥委会在国际奥委会中的合法权利与地位(不是席位)得到恢复,中国从此积极参加奥林匹克事务。

但是,中国奥林匹克法律实践的历史短得多。北京申办2000年和2008年奥运会,其申办机构基本上未积极开展奥林匹克法律业务,甚至没有工作人员从事法律工作。

从1991年起,中国城市开始向国际奥委会申办运动会,至今累计成功过三次(北京申办2008年奥运会、南京申办2014年青年奥运会、北京申办2022年冬奥会),失利过三次(北京申办2000年奥运会、哈尔滨申办2010年冬奥会、哈尔滨申办2012年冬季青年奥运会)。

近年来,国内几个很大的城市各有若干人士分别发表言论,建议本城市申办奥运会。对此,有关城市的主管部门也有一些想法。

2018年2月,有网络媒体发表文章,题为《郑州市政府发布重要文件透露:未来郑州或有可能申办奥运会》。

2018年2月,成都市政协委员向当地政协会议提交提案,建议成都市委、市政府尽快启动申办奥运会的可行性研究。

2018年11月,上海市某网站就申办2032年奥运会可行性研究服务单一来源采购事项发布公示。舆论界普遍认为,此采购事项及其公示之举,表明了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开始了申办奥运会的前期准备。

2020年8月,广东省政府印发《广东省体育强省建设实施纲要》,其中明确表示申办奥运会等国际顶级体育赛事。

2020年10月,四川省体育局在答复省政协委员江嘉章提案时明确表示,川渝两地将共同申办奥运会,着力打造具有成渝独特印记和文化特色的奥运会。

2020年11月,成都市体育局就《世界赛事名城“十四五”发展规划》公开征求意见。此规划稿指出,跟踪关注,积极探索申办2030年夏季青年奥运会、2032年奥运会等大型综合性体育赛事的可行性。

截止到2021年年底,国际奥委会已经确定了2024年至2032年共3届奥运会的举办地,均不涉及中国城市。

在现代奥林匹克历史上,北京是个创举,既举办过奥运会,又举办了冬奥会,是名副其实的首个“双奥之城”,我们可以自豪地翻译成英语“double-Olympic city”或“dual-Olympic city”。

国内著名专家在北京冬奥会闭幕后,提出了“全奥之国”的设想和期待。目前,国际奥委会共主办四项运动会,我国已经承办过三个:2008年奥运会、2014年青年奥运会、2022年冬奥会,但尚未承办过冬季青年奥运会。迄今为止,没有任何国家实现了“全奥之国”。

(二)北京携手张家口申办与承办2022年冬奥会

第24届冬奥会就是北京冬奥会,由北京携手张家口申办与承办。此处用“携手”表述得很准确,在规范表述时不使用“联合”的说法,不称为京冀冬奥会或京张冬奥会。

党的十九大报告、近年全国人大各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党中央与国务院文件都一直使用北京冬奥会的提法,国际奥委会官方言论也一贯使用北京冬奥会的说法。

北京市、河北省暨张家口市、冬奥组委和各有关方面,坚持把绿色办奥、共享办奥、开放办奥、廉洁办奥贯穿冬奥会筹办工作全过程,突出简约、安全、精彩的办赛要求,努力为世界奉献一届精彩、非凡、卓越的奥运盛会。

北京市和张家口市都有冬奥会赛场,都是奥运城市。

(1)滑冰共3个分项,速度滑冰、短道速滑、花样滑冰。

(2)冰壶。

(3)冰球。

(4)雪车共2个分项,雪车(延庆)、钢架雪车(延庆)。

(5)雪橇(延庆)。

(6)滑雪共6个分项,高山滑雪(延庆)、越野滑雪(崇礼)、跳台滑雪(崇礼)、北欧两项(由越野滑雪和跳台滑雪组成,崇礼)、自由式滑雪(崇礼)、单板滑雪(崇礼)。其中,自由式滑雪和单板滑雪分别设有大跳台比赛,均在北京石景山进行。

(7)冬季两项(由越野滑雪和射击组成,崇礼)。

(三)国际奥委会对申办、主办城市的要求有所变化

2019年6月,国际奥委会第134次全会决定,奥运会今后可以由多个城市(甚至数个国家或地区)联合举办,不再限定一个城市的名义。

国际奥委会通过修改《奥林匹克宪章》,已经把主办城市的提法变更为主办方的概念,将“主办城市和主办国”修改为“主办方所在国”。

国际奥委会很不赞成(甚至明确反对)在奥运会举办期间“奥运搭台,经济唱戏”、“奥运搭台,××唱戏”之类的构思和做法。对于在奥运会举办期间、举办地点及其相近时期、相邻地域举行全国性或国际性重大会议或活动,国际奥委会有严格的限制性、禁止性规定。

(四)奥组委在中国全面开创奥林匹克法律实践

在2001年,北京奥运会申办成功之时,我国奥林匹克法律事务理论准备不足,学术研究零散,实践积累贫乏,人才储备稀少。当时,国内对奥运法律问题的研究水准,远远低于国内对世界贸易组织(WTO)法律问题的研究水准。

中国全面开创奥林匹克法律实践最主要的两方面背景:(1)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背景,(2)奥林匹克法律事务的特殊性、复杂性使然。

从三个方面分析北京奥组委的业务特点:

(1)在机构性质方面,北京奥组委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其法律事务具有政府法治工作的许多特点。

(2)在对外关系方面,北京奥组委可被视为受国际奥委会、国际残奥委员会委托承办奥运会、残奥会,在某些情况下代理国际体育组织在华办理若干事务,向国内有关机构转述国际体育组织的意见和要求。

(3)在商务运作方面,北京奥组委在若干领域具有(或必须适应)国际化大型企业的商业运作特点。

北京奥组委在运作中,全面结合并充分发挥了上述三方面的特点。

北京奥组委富有预见性和创新意义的法律业务,在多个法律领域全面开创了我国奥林匹克法律工作局面,确保了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国际体育规则、奥林匹克规则,防范和化解了奥组委及北京奥运会面临的法律风险,为把北京奥运会办成一届有特色、高水平的奥运会做出了突出贡献。

北京奥组委一贯坚持依法办事,其《工作规则》(奥组委〔2005〕51号)是自我约束、具有章程意义的文件。其中,第五章以“坚持依法开展工作”为标题,把依法开展工作明确规定为筹备和组织奥运会的基本原则。该规则第25条规定:切实维护国家政策、法规的严肃性。在国家政策、法规与国际体育规则、惯例出现冲突时,应按国家政策、法规优先的基本原则,由法律事务部提出处理方案,报北京奥组委领导批准后执行。

北京奥组委法律工作留下的出色业绩、制度成果、精神财富和人才积累,是北京奥运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奥组委最主要的法律业务

在北京奥组委法律工作中,有三类业务可用“最”字表述。

(1)最大量的业务,共两种,具有奥林匹克事务特殊性的合同业务和保护知识产权(含协助查处侵权)的业务。从北京奥运会申办成功到善后工作基本结束,共八年多时间,此两类业务分别累计各有几千件,若一律由律师承办则花费太多,且将增加工作环节。

(2)最重要的业务,是对策研究、风险防范。

(3)最敏感、最富有挑战性、最具有创造性的业务,是针对国际惯例、国际奥委会规则与中国法律法规之间的矛盾、冲突,提出应对方案,维护权益,请求并协助政府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问题。

实践证明,有些律师未必能充分适应、全面胜任(2)和(3)的业务。熟悉奥林匹克法律事务且业务水平高的律师人数很有限,他们能力强,收费高。好钢要用在刀刃上,好律师要在解决特殊难题上发挥作用。

在北京奥运会法律工作中,奥组委法律事务是最重要、最大量、最典型、最有代表性、最具有奥林匹克特色的部分。但是,奥组委法律事务不是北京奥运会法律工作的全部。对于北京冬奥会和冬奥组委来说,也是这种情况。

以北京奥组委法律工作为典型代表的中国奥林匹克法律实践,为我国大型国内、国际活动(特别是文化、体育、会展等活动)组织机构的法律工作提供了重要经验。

三、奥组委法律事务部工作简述

(一)奥组委首开法人机构及其法律工作部门先河

在我国,把国际国内经济、文化、社会、体育活动组织机构确立为法人机构,并办妥法定手续,北京奥组委首开先河。在上述组织机构中设立法律工作部门,北京奥组委也是首开先河。

在北京奥组委之前,上述活动组织机构都不是依法登记的法人机构,其内部均不设立法律业务部门,甚至没有承办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

国内各地承办许多运动会,常常是先成立运动会筹备委员会,待到距离开幕日期较近时(甚至临近时)另行组建组织委员会。

北京奥运会、冬奥会均是在申办成功后五个月之内,直接成立了组织委员会,承担筹备和组织工作,且均未成立运动会筹备委员会。

2001年,北京奥运会申办成功,其后迅速成立了北京奥组委筹备办公室,并在筹备办公室中专门设立了法律事务组。同年,北京奥组委成立,并于成立当天单独设立了法律事务部。

2015年,北京冬奥会申办成功,当年成立了冬奥组委,其总体策划部职责中包括法律业务。2017年,北京冬奥组委把法律业务从总体策划部中分离出来,单独设立了法律事务部。

在北京奥组委之后,我国组建的国际国内经济、文化、社会、体育活动组织机构并不是一律成为法人机构,这些组织机构也不是全部设立了法律工作部门。各组织机构情况不一,其内设部门各有特色,不必完全相同。

不论是否单独设立法律业务部门,各体育活动组织机构都应当十分重视法律工作。

(二)奥组委法律事务部职责要点

北京奥组委从筹备办公室起,到善后办公室结束,法律业务在各阶段都很繁忙,并不是临近赛时才忙碌起来。

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工作职责逐步增加,甚至在某些方面超出了有关文件规定的职责范围,其要点包括:

(1)为奥组委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提供法律支持、法律服务。

(2)研究法律问题,分析法律风险,提出应对方案。

(3)起草重要法律文件,代表奥组委出具证明文件、办理法律文书。

(4)监督落实《申办报告》《主办城市合同》和申办保证书。

(5)参加委内各部门牵头的重要谈判。

(6)统一管理委内合同、协议、备忘录事务。

(7)归口管理知识产权保护事务,办理登记、注册、备案等手续,指导委内外机构为非商业目的使用奥组委知识产权。

(8)配合境内外司法或执法机关依法查处侵权行为、治安违法行为和侦查犯罪案件。

(9)配合市场开发部门防范和制止隐性营销(或称埋伏营销)。

(10)归口管理法律服务,选聘、协调、监督律师和公证等中介机构工作。

(11)组织、协调委内各部门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12)参加立法工作、法治环境建设和法治宣传。

(13)参加委内制度建设,对各部门文件承担合法合规性审核。

(14)代表奥组委参加或处理诉讼、仲裁事务。

(15)归口管理奥组委涉外法律事务,同国际组织、境外机构的法律部门对口联系。

(16)协助中国奥委会、国际奥委会、国际残奥委员会处理关联北京奥运会、残奥会的法律事务。

(17)协助国际体育仲裁院(英文缩写CAS)工作。

(18)办理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显然,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的工作职责,既不限于市场开发业务,也不限于知识产权业务。研究该部门工作职责,应当注意其中的法律支持、对策研究、归口管理、统一管理、代表奥组委出具文件等事项。

(三)奥组委法律事务部工作精神

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努力建设忠于法治、精通业务、团结奋斗、奉献奥运的法律工作团队,提出并实践了“六个用”(用辉煌的事业号召人,用身边的榜样教育人,用创新的工作振奋人,用充分的信任动员人,用民主的氛围感染人,用法治的理念坚定人)和“六个于”(敢于坚持,勤于思考,勇于创新,善于协调,甘于奉献,严于自律)。“六个用”主要是为了确保忠诚,“六个于”主要在于落实担当与廉洁。

面对突发、棘手、复杂、困难、艰巨事项中的法律问题,奥组委法律事务部守土有责,守土有方,敢于担当,勇于依法解决,绝不退缩。

(四)北京奥组委与冬奥组委业务部门若干分工

北京奥组委设立安保部,内含若干个处,承担安全、反恐、保卫、情报等许多重要职责。

秘书行政部设立保卫处,主要负责奥组委机关及办公场所保卫工作。

法律事务部承担多项职责,其中有一类职责是协助公安、检察、审判机关打击针对北京奥组委的若干刑事犯罪、治安违法行为(例如,倒卖门票、诈骗、伪造公文等)。

法律事务部协助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处涉及商业目的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和其他类型的侵权行为,对于非商业目的合法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等知识产权的行为给予指导。

市场开发部管理北京奥组委知识产权的商业目的合法使用,负责反隐性营销工作。

奥组委其他部门一律不可以向其他机构做出本委知识产权使用许可。

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员工最多时超过了50名(不包括承担奥运法律服务正在执业的律师),分为3个处,并且参加了北京奥组委善后办公室工作,直至最后阶段。

北京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也设立3个处,但员工人数显著少于奥组委法律事务部。

就内设部门及其职责分工而言,北京冬奥组委和北京奥组委略有差异。

清洁场馆是奥运规则特有的工作任务,其他运动会基本上没有此项任务。所谓清洁场馆,主要工作内容是设法保证场馆区域内无广告(及其他宣传品,下同),既不允许赞助企业在场馆区域悬挂、发布广告,更不允许其他企业在场馆区域悬挂、发布广告。为迎接北京奥运会,市场开发部负责清洁场馆工作。为迎接北京冬奥会,法律事务部负责清洁场馆工作。

截至2021年3月,北京冬奥组委内设28个正厅级部门(秘书行政部、总体策划部、对外联络部、体育部、新闻宣传部、规划建设部、市场开发部、人力资源部、监察审计部、财务部、技术部、法律事务部、运动会服务部、文化活动部、物流部、残奥会部、媒体运行部、场馆管理部、安保部、交通部、开闭幕式工作部、奥运村部、志愿者部、注册中心、票务中心、抵离中心、延庆运行中心、张家口运行中心),每个部门下辖若干个处室。

四、奥组委合同业务

(一)奥组委合同的若干特点

承办奥运会、冬奥会订立的最重要合同是《主办城市合同》,这是北京奥组委、冬奥组委各个合同的依据之一,可称其为“上位合同”。

北京冬奥会《主办城市合同》,首先由三方共五人签署:①国际奥委会主席和国际奥委会财政委员会主任,②北京市市长和张家口市市长,③中国奥委会主席。北京冬奥组委在成立后,作为签约方加入了该合同。至此,《主办城市合同》成为四方合同。

北京奥运会《主办城市合同》也是类似的四方合同。虽然北京奥运会马术、帆船比赛和足球预赛在外地举行,但这些地方政府的负责人未参加签署此合同。

北京奥组委合同数量巨多,涉及的业务领域十分宽泛。例如,知识产权、委托创作、文化活动、火炬接力、开闭幕式、广播电视、技术、工程建设、采购、聘用、捐赠、票务、赞助、特许生产及销售等。

最具有北京奥组委特点的合同安排,是将奥林匹克规则通过合同约定来实现义务传递。

《主办城市合同》集中表述了奥运会主办城市和奥组委的义务。中国政府、北京市政府、中国奥委会、北京奥运申办委员会、北京奥组委先后签署了许多法律文件,向国际奥委会以及国际社会做出了郑重承诺。

履行这些国际义务,不仅需要我国政府和北京奥组委尽职尽责,而且还需要社会各界的合作,特别是北京奥组委的合同相对方的认可与执行,这就需要进行义务传递,在合同中就这些相关事项做出必要的约定。

例如,北京奥组委一般意义采购合同的相对方,都不具有奥林匹克市场营销权利,需要在采购合同中明确地确认该相对方必须遵守《奥标条例》,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不得违反奥林匹克市场营销规则,即形成了合同中的法律法规重申条款和反隐性营销条款(近年来,也称为无市场开发权条款)。

北京奥组委在合同中不仅重视商务安排、知识产权约定,而且还很重视社会责任,要求合同相对方在环保、劳动等方面遵守法律法规和国际规则。尽管合同条款因此而复杂,但北京奥组委在这方面已经走在了国内订立商务合同的前列,成为承担社会责任的表率。

(二)奥组委合同制度择要

北京奥组委合同管理流程非常严格、十分规范,主要分为五个环节:合同立项、合同谈判、文本起草、签约事务、监督履行。

凡奥组委签署的文件,只要具有合同性质,不论名称如何(例如,协议、协定、备忘录、合同),一律纳入合同管理体系。

在每项合同签约前夕,北京奥组委合同承办部门均需起草签约请示,经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和法律事务部审核后,呈请奥组委领导审批。经过奥组委领导批准,通常指定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代表奥组委签署合同,具有重要意义的合同由奥组委领导同志签署。

北京奥组委不允许内设部门、场馆团队以本部门、本团队名义订立合同,但允许本委下属的企业法人(例如,北京奥林匹克转播有限公司)、事业单位法人(例如,北京奥运会开闭幕式运营中心)自行订立合同(特别重要的合同除外)。

此外,北京奥组委还下辖着两个重要机构,北京奥运会帆船委员会(简称奥帆委)和北京奥运会马术委员会(简称奥马委)。奥帆委在青岛登记成为事业单位法人,奥马委依据中国香港法律登记成为法人机构。

独立法人的法律事务(包括合同业务)自然需要自主操办,但是独立法人通常有上级领导机构,自主操办法律事务时需要接受上级领导机构的指导。

北京奥组委合同管理体系与公文管理体系分离,刻制和使用奥组委合同专用章,法律事务部代表奥组委管理该印章。

北京奥组委领导和各部门都严格执行合同管理制度,一律不搞违反法律法规的特事特办。

法律事务部内设合同监管处,该处员工最多时超过了30人(不包括为奥组委提供法律服务正在执业的律师)。

(三)奥组委防范合同风险的若干举措

为了在合同事务方面防范风险,北京奥组委有些特殊举措,例如:

(1)不向任何机构签发授权文件,在合同中概不约定授权事项,但针对具体事务于必要时在合同中约定许可事项。

(2)在合同中通常明确约定不得转包、分包。合同相对方在很特殊情况下不得不分包时,需要事先征得奥组委书面许可。

(3)合同谈判时尽量以奥组委准备的合同草案为基础,原则上不使用合同相对方提供的合同草案。对于例外情况,从严控制。

(4)法律事务部既派员参加合同谈判(尤其是参加重要合同的谈判),又针对每项合同逐一书面阐述签约、履约注意事项和风险提示。

五、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

(一)奥组委知识产权工作要点

北京奥组委、北京冬奥组委都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取得、使用、管理、保护、移交,得到国内外舆论和社会各界的普遍好评。

北京奥组委知识产权工作的经验和成果,是北京奥运会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1)通过法律文件取得知识产权。对于征集作品、委托创作、委托设计等工作,更加重视订立法律文书,确保奥组委及时获得充分、完整、排他、无瑕疵的知识产权。

(2)制定及实施保护方案。在领导决策之前、公开发布之前,进行全面、充分的在先权利检索,防止侵犯他人权利,避免被人指责为侵权。

(3)及时联络、派员前往(或委托代理机构联络、派员前往)国内外(或境内外)主管机关,依法办理注册、登记、备案或其他手续。例如,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当时国内曾有此备案制度)、商标注册、特殊标志登记、版权登记、域名保护手续、奥林匹克标志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当时国内曾有此备案制度)等。奥组委在北京奥运会、残奥会筹备期间,①尽量充分地办理了著作权登记和域名保护手续,②全部奥林匹克标志一律办理了奥林匹克标志备案(不涉及残奥会标志,当时《奥标条例》未提及残奥会标志),③选定最重要的奥林匹克标志办理了商标注册,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针对许多商品和服务类别进行商标注册,④选定最重要的残奥会标志办理了特殊标志登记,⑤奥组委没有办理任何专利申请。

(4)对于社会各界为非商业目的依法使用北京奥组委知识产权给予理解、支持、指导。

(5)许可赞助机构(例如,合作伙伴、赞助商、独家供应商、供应商)为商业目的有限度地使用北京奥组委知识产权。供应商是赞助机构中的一个等级。向奥组委出售物资(或服务)但没有赞助行为的企业,应称为物资与服务采购对象,不称为供应商。在这方面,还需要掌握赞助企业与特许生产商、特许销售商的关键区别。

(6)不允许赞助机构之外的其他机构(例如,捐赠者、特许生产商、特许销售商、物资与服务采购对象)为商业目的使用北京奥组委知识产权,不搞任何特例,不对任何机构(例如,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跨国企业、社会团体)搞网开一面,并注意把握赞助与捐赠的本质区别。

(7)对于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和北京残奥会知识产权,不允许商业使用和非商业使用混合交织在一起,但赞助机构可以按照赞助合同的约定使用这些知识产权。

(8)协助国内各地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处了数千起侵权案件(不包括行政执法过程未经奥组委协助的案件),一把尺子量到底,坚定拒绝一切说情,不搞任何通融、默认、放纵。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侵权案件,奥组委坚持原则、绝不妥协,一律由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处,奥组委不与侵权人(或侵权机构)直接交涉、辩论、协商、协调,更不搞交易、谅解,且不委托第三方机构收集侵权信息、代理巡查、接受举报。

(9)设立法律事务部权益保障处,临近赛时由奥组委员工组成权益保障与查处侵权流动团队。

(10)及时提示奥组委各有关部门,务必增加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既不能默认(或同意)其他单位或个人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和残奥会知识产权,也不能有意、无意地侵犯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知识产权。

(11)一旦发生知识产权争议,必须坚持原则,讲究策略,及时依法处理,不能蛮横,不能迁就,不能一笔糊涂账。

(12)宣传,特别是通过新闻媒体宣传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残奥会知识产权及其保护工作。

(13)争取国际奥委会和国际残奥委员会的支持与授权。

(14)与国际奥委会订立两份协议,汇总奥组委知识产权及其法律文书,在北京奥运会闭幕后向国际奥委会移交知识产权(与知识转让事务不同);并同原国家工商总局、海关总署、中国奥委会等机构洽商奥林匹克标志转让程序与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在北京奥运会闭幕后的保护机制。不过,直至北京奥组委善后办公室结束工作时,仍未向国际残奥委员会移交知识产权,其重要原因是有关此届残奥会的法律文件对此未做出明确规定、约定。

北京冬奥组委保护知识产权的做法,同奥组委相比,二者略有小差异。

北京奥组委和冬奥组委都很重视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工作。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曾多次大量印制活页、小册及其他宣传品,在全国范围广泛散发,并在赛会筹备期间同出版社合作出版、发行了3种书籍。北京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制作了《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权益保护指南》,针对不同受众群体共8个版本,包括通用、新闻媒体、国家(地区)奥委会、国家(地区)残奥委会、行政执法机关、非赞助企业和场馆业主、非营利法人或者组织、工作人员和志愿者。

(二)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及标志类权利的主要来源

(1)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标志类权利,例如,“奥运会”字样、“北京2008”字样。

(2)他人创作,北京奥组委(或北京冬奥组委,或中国奥委会,或国际奥委会)通过法律程序取得的,例如,会徽、吉祥物等。

(3)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权利人自行创作的。

(三)北京奥组委知识产权的分类与组成

(1)北京奥运会知识产权属于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例如,商标专用权、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著作权、其他知识产权。

(2)北京残奥会知识产权不属于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例如,特殊标志所有权、著作权。

(3)其他知识产权,例如,奥组委员工职务行为拍摄的北京风光影片、儿童微笑照片。

(四)奥组委、冬奥组委操办标志类知识产权的策略要点

对于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标志类知识产权在中国国内主管机关的注册、登记、备案,北京奥组委注意把握几个操作尺度。例如:

(1)凡办理了特殊标志登记,就不办理商标注册;

(2)凡办理了商标注册,就不办理特殊标志登记;

(3)凡办理了特殊标志登记,就不办理奥林匹克标志备案;

(4)凡办理了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就不办理特殊标志登记;

(5)凡办理了商标注册,则一律办理奥林匹克标志备案;

(6)办理了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则不一定都办理商标注册。

就标志类知识产权业务操作细节而言,北京冬奥组委与奥组委略有差异。

北京奥组委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累计办理了数量十分有限的商标注册,仅限于最重要、最核心的奥林匹克标志,主要是此届奥运会的会徽和吉祥物。另外,还在商标局办理了数量十分有限的特殊标志登记,仅限于最重要、最核心的残奥会标志,主要是此届残奥会的会徽和吉祥物。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和《中国知识产权报》报道,2019年9月,北京冬奥组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了270件商标注册申请。据多家新闻媒体报道,国家知识产权局新闻发言人指出:截至2022年2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北京冬奥组委提交的14件专利申请和315件商标申请予以保护。

国际奥委会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办理了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的商标注册。

(五)奥组委、冬奥组委操办专利类知识产权的策略要点

各国在筹备和承办奥运会、冬奥会时,赛会组织机构都很少办理专利申请手续,甚至不办理专利申请。

北京奥组委没有办理任何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申请,没有遭遇他人抢注专利,没有发生专利纠纷。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制定和实施了《涉及奥林匹克标志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审查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办函字〔2003〕60号文件之附件1,2003年12月25日印发)。

北京奥运会会徽“中国印”被抢注专利的报道,是彻头彻尾的谣言、假新闻,北京奥组委和《中国知识产权报》都明确辟谣,《人民日报》刊登文章点名批评该假新闻。该假新闻被《新闻记者》杂志列入2003年十大假新闻。

北京冬奥组委申请了为数不多的专利。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设计了北京奥运会火炬手手持的祥云火炬内部燃烧系统,涉及发明和实用新型设计,并为此申请了多项专利。奥组委尊重这些知识产权,赞赏该企业采取专利保护举措。有关专家认为,要想研制像祥云火炬一样具有高可靠性、强稳定性、低熄火率的火炬,很难绕过这些专利技术。

北京冬奥会火炬手手持的飞扬火炬已经于2021年2月初发布,其专利保护情况(特别是燃烧系统的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尚未见到新闻媒体公开报道。据中国航天科技集团人士介绍,飞扬火炬解决了火焰颜色与稳定性、高压储氢、氢能安全利用等多项技术难题。

(六)奥林匹克标志

在我国法治体系下,奥林匹克标志是最重要、最大量、最典型、最有代表性的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奥林匹克标志和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几乎是近义词、同义语。

2018年修订后的《奥标条例》列明了各种奥林匹克标志,详见第二条,共分为六类,其中不包括残奥会各种标志。依据《奥标条例》第十七条,参照本条例对残奥会有关标志进行保护。

为了严谨、准确地阐释,在必要时可以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和残奥会有关标志”的表述。

按照奥林匹克标志的形式进行区分,可分为三种:(1)图案图形类,(2)文字口号及专有名称类,例如,“奥运”字样、“北京2022”字样、“奥组委”字样、“同一个世界,同一个梦想”字样,(3)其他表现形式,例如,奥林匹克会歌。

国际奥委会认为,奥林匹克标志只有一个,即奥林匹克五环图案。奥林匹克五环图案和其他图案可以构成组合体,国际奥委会有时把此类组合体称为奥林匹克徽记。

国际奥委会认定的奥林匹克徽记,不一定属于我国《奥标条例》列明的奥林匹克标志。例如,东京奥运会会徽、美国奥委会徽记等,都不是我国《奥标条例》规定的奥林匹克标志。

中国政府、中国奥委会、北京奥组委、北京冬奥组委认为,奥林匹克标志有许多种,都列入了《奥标条例》,当然也包括奥林匹克五环图案。

在北京奥运会筹备期间,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分批办理了奥101号至奥314号的奥林匹克标志备案手续,共214个(其中不包括残奥会各种标志),其专有权利分别属于北京奥组委、中国奥委会、国际奥委会。在办理奥林匹克标志备案手续时,未使用奥001号至奥100号的编号。

自2018年国务院修订《奥标条例》后,截至北京冬奥会开幕前夕,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7次公告(第294、306、348、421、438、439、456号)奥林匹克标志、残奥会标志,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吉祥物、志愿者标志、火炬造型、体育图标、可持续性标志、文化标志、教育标志、主题口号,其专有权利分别属于北京冬奥组委、国际奥委会、国际残奥委员会。但是,此类公告不是备案手续。

据多家新闻媒体报道,国家知识产权局新闻发言人指出:截至2022年2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63件奥林匹克标志予以公告保护。另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资料,北京冬奥会闭幕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3月初公告(第478号)了8件奥林匹克标志。

(七)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

依据《奥标条例》,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目前共有三个。按照权利人区分,全部奥林匹克标志分别属于这三个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依据该《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可以认为每个奥林匹克标志只有一个权利人,不会两个(或多个)权利人同时共同拥有某个奥林匹克标志。

依据《奥标条例》一直以来的规定,国际奥委会和中国奥委会是长期存在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

依据2002年颁布的《奥标条例》规定,北京奥组委是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直到该机构2009年依法解散为止。

依据2018年修改后的《奥标条例》规定,中国境内申请承办奥运会的机构和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运会的组织机构是大约存续数年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目前仅有北京冬奥组委。

迄今为止,中国城市向国际奥委会申请承办运动会的各个申办机构和南京青年奥运会组委会都没有成为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因为这些申办机构和组委会在《奥标条例》2018年修改完成之前已经依法解散了。

国内党政机关(也包括赛场城市党政机关等)、新闻媒体机构、企业(例如,奥运会赞助机构、奥运特许商品生产与销售机构、奥运票务机构、物资与服务采购对象)、其他法人机构、其他社会组织、自然人等等,都不是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

奥林匹克大家庭中的大多数成员、奥林匹克法律事务主体中的大多数主体(例如,其他国家或地区奥委会)都不是我国《奥标条例》规定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

(八)依法查处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为

国际奥委会从市场开发的角度,历来主张品牌保护,强烈反对隐性营销。最近几年,国际奥委会在继续使用隐性营销概念的同时,也逐步接受、认可了权益保护的提法。

我国政府和北京奥组委从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角度,一贯强调权益保障、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依法查处侵权。

各地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北京奥组委很注意区分三个层次,(1)打击犯罪,(2)查处侵权和其他违法行为,(3)防范和制止隐性营销。

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为,系为商业目的(目前已经不必区分直接商业目的和潜在商业目的)违法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没有得到权利人许可),是《奥标条例》明文禁止的行为,必须依法查处,详见第四、五、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

譬如,商品包装上印制北京奥运会会徽或吉祥物或奥林匹克五环图案,企业、商品、服务等广告中使用“奥运”二字或“北京2022”等字样,如果没有得到权利人许可,则都是侵权行为。

如果侵权行为与公益活动混合、交织在一起,该侵权行为仍然会被依法查处。

在奥运会赞助企业与非赞助企业联合举办商业活动,共同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时,如果该非赞助企业没有得到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则该非赞助企业的侵权行为将被依法查处。

依据《奥标条例》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简称(例如,奥运会、奥运)也属于奥林匹克标志。如果企业自行决定在商品包装上使用了“迎奥”二字,则需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海关判断此处“奥”字是否是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简称,此处“迎奥”二字的含义是否是迎接奥运会。

对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我国几乎完全依靠行政执法解决,特别是各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自2018年机构改革,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修订《奥标条例》之后起,主要依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

依据《奥标条例》第十四条,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由海关依法查处。

在北京奥运会筹备、运营、善后期间,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海关总署分别多次印发文件,针对落实《奥标条例》及相关行政执法做出具体指导,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各地海关依法及时查处侵权行为,而不是仅限于北京和京外赛场城市。

中国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的行政执法成果,得到了国际奥委会的充分认可和社会舆论的广泛好评。

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当然有权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但为了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通过行政执法更有效率。

北京奥组委在存续期间,曾协助国内各地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处了数千起侵权案件。如果把这些案件一律改由各地各级法院审判和执行程序来解决,则需要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和司法资源,并将迁延很长时间。

据多家新闻媒体报道,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执法稽查局领导同志指出:截至2022年2月14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办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件240余件。

针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权利人当然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予赔偿,但北京奥组委并未在任何案件中实际主张过赔偿。

2021年10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了《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国知发保字〔2021〕26号),其中包括总体要求、重点任务、阶段安排、工作要求。

2021年9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印发了《关于严厉打击恶意抢注相关奥林匹克运动会热词商标申请代理行为的通知》(国知办函运字〔2021〕781号)。

据新闻媒体2022年4月报道,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近期全国公安机关迅速行动、重拳出击,坚持以“零容忍”态度依法严打侵犯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知识产权犯罪。公安部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综合各地摸排发现的涉冬奥侵权假冒线索进行集中研判,先后部署各地公安机关围绕30余条重点线索进行落地核查。

(九)防范和制止隐性营销

隐性营销,是指暗示某企业(或某商品、某服务)与奥运会相联系,虽然没有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图案、文字或其他),却足以引人误认,属于违背商业道德(但未必违反法律法规,至少在北京2008年奥运会筹备、运营及善后期间未必违反法律法规)的营销行为,应设法防范、制止,并依法处理。

奥林匹克标志侵权行为,是未经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使用了奥林匹克标志。奥林匹克标志侵权与隐性营销的关键差别,在于是否使用了奥林匹克标志。显然,就社会危害性而言,奥林匹克标志侵权行为明显大于隐性营销。

国内外有些人士长期把违法、侵权行为和隐性营销混为一谈,统称为隐性营销,其中既包括违法和侵权行为,也包括在许多国家(或地区)不算违法(但确实违背商业道德)的行为。

经过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数年反复阐释,国际奥委会法律部人士曾经表示,理解和接受北京奥组委关于制止隐性营销和查处侵权的意见。

隐性营销不是我国法律法规中的术语、概念,制止和防范隐性营销不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范畴,但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比较邻近。

北京奥组委曾经印发文件(奥组委〔2006〕27号),明确建议有关机关、新闻媒体在印发公文和公开报道中表述侵犯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权益的行为时,不使用我国法律法规中未作明确规定的概念。

2017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4月,全国人大会常委会进一步修改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其中,第六条第(四)项提到了“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这项规定可以作为处理隐性营销的依据。

2018年修订后的《奥标条例》第六条规定,利用与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元素开展活动,足以引人误认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该条款未提及奥林匹克标志,只提及了与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元素。显然,此类元素包括但不限于奥林匹克标志。

《奥标条例》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条款,虽然未使用“隐性营销”及类似词汇,但实质上有利于防范和制止隐性营销,有助于依法解决或处理一部分隐性营销。

行为人在实施隐性营销时,如果没有利用同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元素,如果相关活动没有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则难于援引《奥标条例》第六条来处理。

奥运赛场城市和全国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依法查处奥林匹克标志侵权案件方面,积累了非常成熟的经验,但在依据2018年修订后的《奥标条例》第六条查处案件方面却鲜见案例。

隐性营销不仅与奥运会市场伴生,也存在于其他运动会,对于赛事组织机构和赞助企业造成了明显伤害。奥组委法律工作者明确支持市场开发部门,为解决隐性营销问题贡献力量。同隐性营销的博弈将是长期的,在今后很长时期内将难于彻底杜绝隐性营销。

(十)为非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等知识产权

《奥标条例》完全没有提及非权利人为非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情形,既没有设定相关的许可程序,更没有做出限制性、禁止性规定。

针对社会各界为非商业目的合法使用北京奥组委知识产权,北京奥组委没有创设强制实施、普遍推行的申请制度,甚至没有这方面的考虑,但认真指导非商业目的使用者。

2019年10月,北京冬奥组委在官方网站公布了《有关标志非商业使用规则》,其中明确规定,非商业使用该规则列明的有关标志,应当向北京冬奥组委有关部门提交申请,得到许可后才可以非商业使用。北京冬奥组委实施的这项使用规则,更为符合国际奥委会的原则。

为非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完全与隐性营销无涉。各种营销行为都具有商业目的,一切非商业目的的行为与任何营销均无关。针对奥运会的隐性营销行为虽然违背商业道德,也涉嫌不正当竞争,很可能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但确实没有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十一)《保护奥林匹克会徽内罗毕条约》

1981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召开会议,通过了《保护奥林匹克会徽内罗毕条约》。该《条约》于1982年9月25日生效。

长期以来,此《条约》的国际影响力不够大。截至2021年11月上旬,该《条约》共有54个国家缔约生效,中国与大多数国家未加入该《条约》。估计此《条约》的缔约生效国家今后还将有所增加。

在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奥林匹克五环图案、奥林匹克会徽)的范围、力度、可执行性等各个方面,中国法律法规都远远强于上述《条约》。

(十二)标识与标志

识是多音字,其中包括zhì(第四声)的读音。标识一词长期以来的规范读音是biāo zhì,不是biāo shí。

标识与标志二词含义相同、读音相同,是一对同音同义、写法不同、并存并用的异形词。2001年12月,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发布《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标志一词被推荐使用。

《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使用了标志与标识两词。《奥标条例》使用了标志一词,未提及标识。

(十三)北京奥运、冬奥转播反盗版工作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或中央电视台)向国际奥委会(及其下属企业)购买了北京奥运会、冬奥会的转播权。北京奥组委、冬奥组委并不拥有这类权益,也不是此类相关业务的主责或牵头机构,但坚决支持和协助党政机关、中央电视台和国际奥委会反盗版、反盗播工作。

根据国际奥委会的授权,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拥有北京冬奥会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独家全媒体权利及分授权权利,中国移动咪咕、腾讯、快手、北京冬奥纪实频道、上海五星体育频道、广东体育频道获得北京冬奥会赛事的转播权。除此之外的机构与个人都无权转播北京冬奥会赛事。

2008年7月,国家版权局等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严禁通过互联网非法转播奥运赛事及相关活动的通知》,对严禁奥运会非法转播工作做出了全面部署。此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得到了国际奥委会高度评价。

对于北京冬奥会盗版侵权行为,国家版权局十分重视预防、预警,注重关口前移,通过宣传活动、公示预警名单、平台发布公告、开展自律公约等多种形式,防患于未然。2022年1月,国家版权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国家版权局等关于开展冬奥版权保护集中行动的通知》,决定在2022年1月至3月间,着力整治未经授权传播冬奥赛事节目的行为。

从网络监测数据来看,保护工作基本达到预期效果。北京冬奥会前半段截止2022年2月12日零时,我国27个主要视频、社交、直播及搜索引擎平台共接到各类权利人通知后删除涉冬奥侵权链接32376个;按照冬奥会反盗版工作组要求,通过自查主动删除涉冬奥侵权链接227452个;各平台因传播涉冬奥侵权内容等情况,处置各类账号3363个。在此基础上,关闭39个境外非法网站,依法处置52个涉嫌非法传播涉冬奥内容的境内网站(App)。

六、奥运与冬奥立法

(一)奥运会规则的国内法转化

奥运会规则是国际奥委会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奥运会规则中的绝大多数内容并不需要国内法转化。

所谓国内法转化,其实是相对于国际法而言。许多国家认为,国际法在本质上不能在本国国内直接适用,必须通过一定的立法行为转化为国内法而产生效力。

从理论方面讲,国际奥委会是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历来主张国际体育界自治,其规则只是纳入国际体育自治体系,并未纳入国际法体系,所以不具有国际法意义,自然谈不上奥运会规则的国内法转化。

从实践方面讲,在奥运会申办、筹备、运营、善后过程中执行奥运会规则,绝大多数情况下依靠申办委员会、组织委员会和主办城市直接操作即可,并不十分需要国内法转化,至少是转化需求不明显,实际转化的数量很有限。

奥运会东道国在执行奥运会规则时,大多数活动不涉及行政行为;若涉及行政行为,依据国内现行法律法规即可。

我国机构对国际奥委会规则的承认和执行,主要是两条路径:在通常情况下主要依靠中国奥委会,在奥运会和冬奥会申办、筹备、运营、善后过程中,主要是履行《申办报告》《主办城市合同》和我国政府有关机关的承诺、保证书。

有关奥运会的国际规则和北京申办奥运会、冬奥会的对外承诺,有很少量的一部分内容需要转化为国内立法。

北京在申办冬奥会时,就奥运会规则的国内法转化事项向国际奥委会做出了若干承诺。对于这类承诺,我国严格履行即可,完全不必超范围、超标准、超数量地进行奥运会规则的国内法转化。

(二)北京奥运立法的总体考量

在北京奥运会筹备期间,学术界、实务界和新闻媒体始终关注奥运立法,主要集中在三个时期。

(1)北京奥运会申办成功之初,2001年秋季至2002年上半年,以宣传和解读《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和国务院《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为主。

(2)2004年夏秋季,有媒体刊登言论,主张为规范北京奥组委(或北京奥运会)行为而专门立法。此言论观点偏颇,既不符合国情,又有违国际奥委会规则,虽然炒作了几天,但其主张没有被中央和地方立法机关采纳。

(3)2006年,北京市成立奥运立法协调机构之后,社会各界更加关注奥运立法。

基于对北京奥运会立法工作的总体考虑,我们认为,启动立法机制要花费大量精力,且旷日持久;如果在立法完成后再开始奥运筹备工作,难免耽误大局;对奥林匹克规则一知半解,贸然立法必然存在显著风险。

当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为筹备和举办北京奥运会提供了基本充分的法律保障。

就为北京奥运会提供保障而言,当时的法律法规体系仍有个别需要补充完善之处,但需要专门立法来解决的奥运问题比较少见,仅仅针对北京奥运会(既不包含其他目的,也不适用于奥运会后)的立法项目并不多。

实施奥运立法,并不是为举办北京奥运会(或针对奥组委)制定一部法典式的文献,而是指同筹备和举办北京奥运会以及为奥运会提供支持、保障和服务等方面工作有关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总和。

当年,国务院常务会议曾明确要求,北京市和京外赛场城市通过地方立法,就奥运会期间有关管理工作做出规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有关立法问题加强指导。

2008年8月,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编辑、印刷了《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汇编》,全书(含目录)约1500页,其中行政法规2件,国务院文件9件,国务院部门规章3件,国务院部门规范性文件29件,其余324件均由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属机关颁布或印发。在上述《汇编》中,由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很少提及“奥运”二字,

这正是北京市奥运立法的高明、精彩、成功之处。北京市在奥运立法中,将保障北京奥运会同保证首都改革与发展的实际需求结合起来,为北京市科学发展和长远发展留下了宝贵的制度财富。

北京奥运会有京外城市办赛事项,北京市地方性法规、规章当然不能在京外赛场城市实行。当年,各有关地方没有进行奥运立法协调,但奥运会京外赛事组织得很成功。

北京奥运会立法及其成果的有效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一次重要的成功实践,为有特色、高水平地举办北京奥运会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展示了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良好形象。其中,最重要的奥运立法成果集中体现在知识产权领域。

(三)特殊情形需要国内立法解决

面对北京冬奥会的特殊情形(譬如,在保障、服务等方面),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仍有个别需要补充完善之处,某些个别重要事项需要国内立法来解决(譬如,国务院颁布或修改行政法规),其余事项主要依靠地方立法来解决。

北京冬奥立法不仅仅限于奥运会规则的国内法转化,也包括在冬奥会立法承诺之外,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的立法。例如,张家口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的《关于促进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志愿服务的决定》。

仅就立法一词而言,中文的一般理解(特别是在我国法律法规语境下的理解),与国际奥委会人士的通常理解,可能存在差异,至少在本词汇的外延方面有差异。例如,国际奥委会人士有时把我国主管机关的制度性文件(红头文件,包括制度类通知等)也理解为立法成果。

现行中国法律法规关于反兴奋剂的规定,对许多情形没有涉及,存在着明显的缺口、缝隙,当然很有必要继续推进立法进程,包括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不过,国内反兴奋剂立法基本上不宜由地方立法来解决。

《主办城市合同》、奥运会规则中有关反兴奋剂的条款,并没有同中国法律法规实质冲突之处。北京冬奥组委反兴奋剂工作,应当按照《主办城市合同》和奥运会规则操作,并不需要启动立法程序来解决问题。至于世界反兴奋剂机构(英文缩写WADA)的规则,则应当及时转化为中国反兴奋剂中心的规则,而不是转化成法律法规。

202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涉及兴奋剂的若干违法行为纳入刑法范畴。202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补充规定,将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之一列明的罪行定名为妨害兴奋剂管理罪。此罪名是妨害兴奋剂管理罪,不是使用兴奋剂罪。

有人建议,对于使用兴奋剂的运动员追究刑事责任,如同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笔者估计,在今后很长时期内,立法机关采纳此建议的可能性很小,甚至没有可能。

(四)北京奥运、冬奥立法的最重要成果

北京奥运会申办成功后,不到3个月,北京市政府令第85号颁布了《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修订工作,最近几年数次纳入北京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2019年4月18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发布公告,为修订该《规定》公开征集合作单位。北京市政府令第292号(2020年6月8日颁布)决定废止10项地方政府规章,其中包括该《规定》。

北京市出台《规定》是国内创举,实际上为国务院制定《奥标条例》进行了理论探索和实践准备,积累了立法和行政执法经验。该《规定》开始施行仅90余天,国务院就颁布了《奥标条例》。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45号颁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颁布、施行《奥标条例》,既是履行对国际奥委会的郑重承诺,又是最重要、最有代表性、最有典型意义、最有奥林匹克特色的北京奥运立法成果,更是我国知识产权领域、体育领域的制度创新。

北京市在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时,如果《规定》条文与国务院《奥标条例》条文矛盾,当然以国务院《奥标条例》为准。

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2014年1月28日),取消了《奥标条例》规定的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和奥林匹克标志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修订后的《奥标条例》,国务院令第699号颁布,自2018年7月31日起施行。《奥标条例》修订完成,既北京冬奥立法的最重要成果,更是体育立法和知识产权立法的最新进展,得到社会各界充分肯定、高度评价,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体育等领域的学者和实务工作者从中体会到许多重大变化。

《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号颁布,自2002年6月1日起实施。根据国务院国发〔2014〕5号决定和2018年修订后的上位法规,作为部门规章的此《办法》实际上连续6年不实施。2020年7月1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决定,废止24项部门规章,其中包括此《办法》。

《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规定》,国务院令第477号颁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依据该《规定》第九条,该《规定》已经于2008年10月17日自行废止。实施该《规定》的成功经验,都被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此《条例》由国务院令第537号颁布,自2008年10月17日起施行。

(五)为筹备和举办奥运会、冬奥会及其他重大国际赛事,地方人大常委会向当地同级(或下级)政府授权

2007年7月27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了《关于为顺利筹备和成功举办奥运会进一步加强法治环境建设的决议》,授权北京市政府在奥运会筹办和举办期间,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不违背本市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前提下,可以根据奥运会筹备和举办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采取临时性行政管理措施,制定临时性政府规章或发布决定,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2007年8月29日,青岛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了《关于为成功举办2008年奥运会帆船比赛进一步完善法制保障工作的决定》,其内容与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上述决议的第二项内容相类似。

2021年7月29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了《关于授权省人民政府为保障冬奥会筹备和举办工作规定临时性行政措施的决定》。为了保障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统称冬奥会)筹备和举办工作顺利进行,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在冬奥会筹备和举办及延后期限内,省人民政府针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影响,在不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不与省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按照必要、适度、精准的原则,通过制定政府规章或者发布决定的形式,在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城市市容管理等方面规定临时性行政措施并组织实施。根据本决定制定的政府规章或者发布的决定,依法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冬奥会闭幕之日后十五日。

次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市人民政府为保障冬奥会筹备和举办工作规定临时性行政措施的决定》,天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市人民政府为保障冬奥会举办规定临时性行政措施的决定》,其内容与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的上述决定类似。

2019年3月29日,湖北省人大会常委会会议通过《关于授权省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为保障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筹备和举办工作规定临时性行政措施的决定》。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19年10月31日。

2022年3月18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浙江省政府和杭州市政府在亚运会、亚残运会筹备、举办期间及延后七日内,宁波市、温州市、湖州市、绍兴市、金华市政府在亚运会筹备、举办期间及延后七日内,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影响,在采取常规管理措施尚不能满足保障亚运会、亚残运会圆满顺利举办的各项要求,并不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必要、适度的原则,通过规章或者决定的形式在公共安全、社会治安、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无线电管理等领域规定临时性行政措施,并组织实施。规定临时性行政措施的规章或者决定应当及时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六)地方立法保护国际大型综合性运动会知识产权和其他权益的实例

按照2015年修改后的立法法的规定,张家口市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其中有“等方面”的表述。此处的“等”字,是什么含义,是等内,还是等外?那么,冬奥会是否属于张家口市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事务呢?此类问题确实值得探讨。事实上,张家口市对于冬奥会已经开始了地方立法进程,并且取得了重要成果。

2020年3月27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了《河北省全民健身条例》,自同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有一处提及了奥运,事关奥运知识的普及,另有十多处提及冰雪运动。

为保护亚运会知识产权(特别是2010年第16届亚运会知识产权),实施了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亚洲运动会标志保护办法》、广东省政府《广东省亚运标志保护办法》、广州市政府《广州市亚洲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为保护深圳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南京青年奥运会、哈尔滨世界大学生冬运会、天津东亚运动会、海阳亚洲沙滩运动会、汕头亚洲青年运动会等运动会知识产权,相关地方政府或上级地方政府出台了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2019年2月,湖北省政府公布了《湖北省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河北省政府公布了《河北省奥林匹克标志保护规定》。此两《规定》均自同年4月1日起施行。

2020年10月,浙江省政府公布了《浙江省第19届亚运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该《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10月,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版权局、文化广电旅游局、公安局联合印发通知,公布了《成都第31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2021年2月,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联合印发通知,公布了《第31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特殊标志管理办法》。

在此类立法实践中,有些现象值得思考和体会,甚至可以作为课题进行研究。譬如,①北京市高质量地完成了志愿服务、医疗急救、疫情防控、无障碍环境、国际语言环境建设等多项地方立法,有关人士和新闻媒体把这些立法统称为冬奥立法,但这些立法项目的实际意义远远超出了为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服务;②在各地方立法条款中写明国际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名称、业务的,迄今为止大体上集中在知识产权领域;③《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没有被修订,而是在北京冬奥会筹备期间被废止;④国务院针对保护奥林匹克标志制定《奥标条例》,而不是针对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制定行政法规。

保护运动会知识产权的规章、保护运动会标志的规章,此二类文件明显相似。建议针对此二类规章进行比较研究,分析条款异同,对比实施情况。

(七)针对北京冬奥会科学立法的建议

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生了历史性变革、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取得重大进展。就我国法治环境而言,北京冬奥会几年来筹备工作面对的情形,明显优于2001年北京申办奥运会成功之时。

总体来讲,目前中国的法律法规能够比较充分地保障冬奥会的筹备、运行、善后各项工作,这是冬奥法治保障的主流、本质、最基本情况,已经在申办冬奥会时向国际奥委会完全讲清楚了,他们也充分理解了。

需要专门立法来解决的冬奥会问题确实比较少见,仅仅为冬奥会服务(既不包含其他目的,也不涉及赛后事项)的立法项目可能更少。

对于北京冬奥会来说,筹备北京奥运会时制定的法规、规章绝大多数很有借鉴意义,但个别文件不行。就北京冬奥立法而言,有关专家早已指出,创新项目不会雨后春笋、不会琳琅满目、不会遍地开花。

依靠或指望新的立法来解决北京冬奥会问题,并不是最具有操作性的思路。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足以支撑筹备和举办冬奥会,问题焦点在于如何确保现有的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到位。

即便启动北京冬奥会某项立法,也不能仅仅针对冬奥会这十几天,而应当为闭幕后继续执行做好条款设计及其他安排,将保障冬奥会同保证国家及京津冀地区改革、建设、发展的实际需求结合起来,为科学发展和长远发展留下宝贵的制度财富。经检索可以发现,在北京、河北暨张家口等地地方立法中,直接把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内容写入条款的实例并不多。

《北京市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于当年5月中旬公布,包括了充分体现北京特色,配合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的立法项目。其中,《北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国际交往语言环境建设条例》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两项地方性法规(以及北京市人大、市政府提到的冬奥地方立法其他项目)的颁布或修订,其价值绝不仅限于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的筹备、举办期间,重点更在于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加强北京“四个中心”建设。

在北京冬奥会筹备期间,张家口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张家口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张家口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张家口市政府颁布了《张家口滑雪场所安全管理办法》《张家口市草原天路保护和管理办法》等地方政府规章,其意义更在于着眼长远,努力为张家口的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做好法治保障,而不是仅限于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的筹备与举办。

在冬奥会地方立法工作中,应当相互学习与借鉴,但不必照搬,无须看齐,不必强求一律相同或相等。如有必要,相关地方法制工作机关应增加协商、积极协调。

针对北京冬奥会法治环境,有些学者、律师比较关注北京市同河北省暨张家口市的地方立法协调问题。其实,京冀(或京张)两地的行政执法协调问题更为重要,更值得调查、研究。与其谈论地方立法协调问题,倒不如积极设法解决地方行政执法协调问题。关于冬奥会法治环境及行政执法协调之事,远远不限于京冀(或京张)两地之间。

七、奥运与冬奥法律服务

(一)北京奥组委、冬奥组委购买法律服务

北京奥组委始终坚持不聘请任何个人(专家、学者、律师、领导同志或其他人士)、社会团体、高校院系、研究机构担任法律顾问,更不设置法律专家库之类的群体、部门,但在奥运会筹备、运营、善后过程中,几乎全程购买和使用法律服务。

聘请法律顾问、设置法律专家库与购买法律服务,毕竟不是一回事。本章节主要谈论北京奥运与冬奥的法律服务。

依据法律法规,律师个人在执业活动中不得私自接受委托。因此,奥组委不可以委托律师个人承办法律业务。

北京奥组委不在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内,不应同弱势群体争夺法律援助资源。所以,北京奥组委明确表态不接受法律援助。

北京市律师协会在奥运会筹备、举办期间,为党和政府领导北京奥运工作提供服务、贡献力量,协会业绩显著。

北京奥组委法律服务由奥组委主导,自行选聘、购买、使用、管理法律服务,各级律师协会没有介入奥组委法律服务工作。

究竟是委托一家律师事务所承办全部法律服务项目,还是把法律服务划分成为或大或小许多项目分别委托给许多家律师事务所?对于这两种做法,如何选择,见仁见智,莫衷一是,可能没有绝对化的定论。

北京奥组委自2002年起聘用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服务机构。为此,《法制日报》等媒体刊登选聘公告。经过严格遴选,最终确定国内外十分著名的两家律师事务所(金杜律师事务所,Morrison & Foerster律师事务所)为北京奥组委提供法律服务,新华社发稿向国内外公布选聘结果。

此次选聘法律服务机构分阶段进行。首先,从好中选优,选出几家业务水平拔尖、综合实力最强,且了解奥林匹克法律业务的最优秀律师事务所,但对服务价格不做任何考虑,服务价格不进入本阶段的评分体系。然后,从优秀机构之中选择价廉者,在上述几家最优秀的律师事务所中,选聘服务价格更低的律师事务所。

北京冬奥组委法律服务项目招标时,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例如,满分100分,价格24分,律师事务所综合实力40分,专项服务团队及服务方案40分,投标文件规范程度6分。其中,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机构的投标报价均低于满分。另外,对于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在实际工作中,熟悉律师行业情况,具备法律服务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能力,擅长于采购律师事务所服务的采购代理机构比较鲜见。

选聘工作结束后,北京奥组委分别同选聘确定的这两家律师事务所订立法律服务合同,但不向律师事务所授牌,不向律师颁发聘书,不确定任何人担任法律顾问、首席律师等职务。

北京奥组委不利用优势地位在律师业中引发恶性竞争,不采用法律服务承包、外包、包干形式,也没有进行法律服务第二次采购。

近年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例如,国办发〔2019〕55号文件)时,均未将法律服务纳入其中。北京市财政局印发《北京市2020-2022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京财采购〔2019〕2659号)时,不再继续把法律服务列入此目录。

北京奥组委严格自我约束,不进行、不参与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之类的入围项目,这与十多年之后的财政部规定不谋而合。2019年,财政部印发《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明确规定不允许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

(二)北京奥组委使用法律服务

北京奥组委尊重律师界的行业规则、语言习惯,采用国际著名律师事务所计时收费的通行做法,按照合同约定和律师事务所给予的价格优惠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为北京奥组委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仍在律师事务所办公,不在奥组委值班,但同奥组委保持畅通联系,与法律事务部密切合作,确保迅速、准确、高水平地办理法律业务和应对突发法律事项。

北京奥组委形成了一支以法律事务部专职法律工作者为骨干,以法律服务机构为支援,内外有别、管理有序的法律工作团队,建立了具有创新意义的奥运法律服务模式,实施了法律服务监管制度,得到了律师行业主管机关高度评价和国际奥委会充分认可。

两家法律服务机构(特别是我国本土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出色地承办了北京奥组委委托的业务,得到了广泛赞誉。

北京奥组委在法律工作中充分信任律师,但绝不单纯依赖律师,法律事务中最大量的工作、最重要的任务、最敏感的业务、确实涉及密级较高的事项仍由法律事务部自行承担。

法律事务部是担负奥组委法律工作任务和责任的主力军、大部队,所聘用的法律服务机构是承办奥组委法律业务的高素质精锐部队。

(三)关于法律服务机构赞助运动会的考量和实践

按照北京冬奥会《申办报告》(第一卷第101页)的承诺,冬奥组委将征集、确定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服务赞助机构(其级别是供应商级,不是赞助商级)。在征集法律服务赞助机构时,应当要求律师事务所具备奥运会法律工作经验和能力。

不过,直到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相继闭幕,冬奥组委仍然没有启动征集、确定法律服务赞助机构的工作。

南京青年奥运会组委会把圣典、高的两家律师事务所确定为法律服务供应商,杭州亚运会组委会把盈科、观韬中茂、炜衡三家律师事务所确定为法律服务供应商。这些事例都是运动会组委会确定法律服务赞助机构的成功实践,这几家律师事务所均属于供应商级别的赞助机构。

法律援助与法律服务赞助有本质区别,前者是一项司法救济制度,受援对象有特定范围,后者属于一种商业安排,是一项交易。

在法律服务机构赞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冬奥组委不必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确有若干益处,包括节省许多支出。被确定的法律服务赞助机构,依据赞助合同的约定,有权使用若干项冬奥组委知识产权。

依据法律法规,全国律师协会印发了一系列制度文件,包括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等等,针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不收费或者减低收费,做出了禁止性、限制性的明确规定。

如何做到两全其美,既实现律师事务所以某级别赞助机构的身份赞助运动会组委会,又确保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界规范制度,确实需要认真研究、积极探索。

为了解决法律工作急需,冬奥组委曾数次向许多家律师事务所购买了若干法律服务,并同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北京市法学会体育法学与奥林匹克法律事务研究会订立了《学术团体协助北京冬奥组委承办法律业务的框架协议》。

北京奥组委招聘员工进入法律事务部工作,需要较长时间(甚至几个季度)的培训、见习,才能逐步完全胜任岗位职责,绝不是自报到之日起就能当然胜任北京奥组委法律工作。

律师事务所提供奥林匹克法律服务,既需要较长时间事先熟悉奥运法律业务知识,也应当拥有具备奥林匹克法律工作经验和能力的专门人才。当然,律师事务所也不应把北京奥组委作为律师的实习基地、培训场所。

(四)中国律师参加奥运、冬奥法律事务的主要服务对象

(1)为赛会申办和组织机构服务。

在北京申办奥运会、冬奥会时,律师代表申办城市向来访的国际奥委会评估团陈述法律事项,例如,战宁律师、黄滔律师。

律师个人通过公开招聘,成为北京奥组委、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员工,且同律师事务所脱离关系,至少是暂停律师执业。

律师事务所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程序,成为奥运组织机构的法律服务机构,例如,当年为奥组委服务的金杜律师事务所,曾经或持续为冬奥组委服务的许多家律师事务所。

(2)为中国奥委会、中国参赛代表团及中国运动员服务,既包括常年法律服务,也包括专项法律服务和奥运、冬奥期间紧急法律服务。2018年3月,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王俊峰在人大代表建议中提出,律师随中国参赛团队出征国际体育赛事。2021年7月,宫晓燕律师作为中国奥运代表团历史上首位随行律师前往奥运会。

(3)为国际奥委会和其他国际体育组织服务,特别是为其在华业务提供法律服务。

(4)为中国香港奥委会和中国澳门奥委会在内地业务,为中国台北奥委会在大陆业务,为其他国家和地区奥委会在华业务,提供法律服务。但是,按照国际奥委会规定,中国澳门奥委会仍然不能单独组团参加奥运会、冬奥会。

(5)为国际体育仲裁院及其在华开庭提供服务。截至2021年初,有数位中国籍人士继续担任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员,主要是律师和大学教师,例如,安寿志、白显月、陈乃蔚、范铭超、卢松、吴炜。另外,国际体育仲裁院组建了反兴奋剂庭(英文缩写ADD),2019年确定了首批反兴奋剂仲裁员,其中包括中国籍人士,例如,郭树理、韩勇、李智。国际体育仲裁院对各类仲裁员均实行动态管理,既有新增,也有退出。国际体育仲裁院于北京冬奥会期间,在北京建立了特设仲裁庭,白显月律师是该仲裁庭唯一中国籍仲裁员。

(6)在国际体育仲裁院在华开庭期间,为争议各方分别提供法律服务,尤其是为没有配备随行律师的各参赛代表团及运动员提供紧急法律服务。此类法律服务被国际奥委会、国际体育仲裁院称为奥运会法律援助。2021年12月,北京市司法局决定组建冬奥会公益法律服务团,承办这方面业务,具体工作由市律师协会和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统筹。但是,此类法律服务既不同于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援助,也不是奥组委、冬奥组委接受法律援助。

(7)为党和国家各级机关服务,为党和政府领导北京奥运会和冬奥会筹备、运营、善后工作提供法律业务支持。例如,组织法治奥运顾问团,参与奥运工作决策咨询,参加奥运立法工作,参加奥运法治宣传,为征地、拆迁、建设、环保、交通、安保等业务提供法律服务,担任各级人大代表、各级政协委员的律师提出建议或提案。

(8)参加奥运会与冬奥会筹备、举办、善后期间的社会志愿服务和奥组委、冬奥组委组织的赛会志愿服务。例如,收集侵权信息,媒体村语言服务。

(9)为广播电视与网络转播机构、各级别赞助机构承办奥运会与冬奥会业务提供法律服务。

(10)为奥运设施建设相关机构(例如,投资、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奥运票务机构、奥组委物资与服务采购对象、奥组委特许产品生产与销售企业承办奥运会与冬奥会业务提供法律服务。

(11)为知识产权原创作者(法人机构或自然人)创作的奥运会与冬奥会作品、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12)其他。

针对上述奥运、冬奥法律服务,可做评估如下:

关于(1),为赛会申办和组织机构服务的律师数量十分有限,绝大多数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很难通过竞争、很难获得机会。

关于(2)至(6),目前中国律师实际作为比较少,期待各律师事务所积极开拓相关业务。在为各个参赛代表团提供公益法律服务方面,北京市20余位律师于2021年底加入冬奥会公益法律服务团,启动了相关业务。为了做好冬奥会公益法律服务,该服务团特别设立了管理委员会、顾问专家组、工作组等机构。

关于(7)至(8),在北京奥运会与冬奥会筹备、举办、善后期间做了大量工作,积累了许多经验,很值得继承、创新、发展,律师事务所今后也能够大有作为。

关于(9)至(11),由许多律师事务所分别承办,累计工作量巨大,法律服务费总额很高,律师事务所可以多多努力争得此类业务。

在北京奥运会、冬奥会筹备期间,上述绝大多数业务由律师事务所与客户直接联系,确定了法律服务关系,市和区两级司法局、律师协会参加且指导了上述第(7)类业务中的许多工作。

有必要指出两点,其一,就法律服务而言,为北京奥运会、冬奥会服务与为北京奥组委、冬奥组委服务并不是一回事;其二,无论是北京奥组委或冬奥组委,还是北京奥运会或冬奥会,争议解决业务量都极为有限,律师承办的法律业务绝大部分都是非诉讼、非仲裁业务。

(五)京津冀司法行政机关关于冬奥法律服务的部署与合作

2016年10月底,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司法厅局订立合作协议,成立了三地携手迎冬奥法治宣传助发展专家顾问团,9名专家接受了顾问团聘书。

2018年1月中旬,召开了司法行政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推进会,通过了《关于成立京津冀服务雄安新区、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法律服务团的决定》,三地司法行政系统订立了《京津冀法律服务行业服务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合作协议》等四项协议。

按照当时的安排,上述法律服务团将有100人,来自京津冀三地,包括80名律师、12名公证员、8名司法鉴定人。据新闻媒体报道,此法律服务团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北京冬奥会筹办、河北雄安新区建设的整体安排和具体需求,全面梳理法律服务事项,为包括涉奥法律事项在内的多项工作打造法律服务引擎。

冬奥会竞赛场馆与非竞赛场馆分布在京张两市数个市辖区,其中三个区的司法局签定了《朝阳、延庆、崇礼(CYC)三地司法局服务冬奥会筹备工作协作框架协议》,建立协作机制,助力冬奥筹办。

八、奥组委争议解决及涉奥诉讼

(一)以协商和仲裁为主的合同争议解决机制

北京奥组委绝大多数合同,为解决争议特别约定了协商机制,并且针对协商不成的情形约定了仲裁解决方式,但有个别合同约定以诉讼方式解决争议。

如果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北京奥组委合同通常约定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北京冬奥组委合同通常约定在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奥组委在同国际组织、外国机构、港澳台机构进行合同谈判时,可以协商并约定境内外的仲裁机构、适用法律等问题。

北京奥组委没有发生民商事仲裁、行政仲裁和其他类型的仲裁案件。

(二)国际、国内体育仲裁

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北京奥运会、冬奥会《主办城市合同》都约定了争议解决途径,仅限于国际体育仲裁院受理,完全排除了各国法院的司法管辖。参赛运动员、教练员、代表团官员等人士也都事先签署了法律文件,明确表示接受国际体育仲裁院专属管辖和裁决。

近些年来,在奥运会、冬奥会举办期间,国际体育仲裁院均在赛会主办城市设立了临时仲裁庭,且开庭地点有可能既不在竞赛或非竞赛场馆内,也不在奥运村中。不过,于残奥会、冬残奥会举办期间,国际体育仲裁院并不在主办城市设立临时仲裁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北京奥运会期间有关体育争议的通知》(2008年6月10日印发)规定:当事人不服国际体育仲裁院就运动员资格,兴奋剂检测,比赛成绩及裁判判罚而做出的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的,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国内体育仲裁。依据1995年颁布的体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国务院曾于1996、1997、2006年,三次将体育仲裁条例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定为起草调研项目。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也曾组织专家起草体育仲裁条例,形成了条款文稿。

根据立法法第八条第(十)项规定,仲裁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迄今为止,国内体育仲裁制度和机构均未建立,体育仲裁条例起草工作已经中断多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司法建议书中指出,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并非体育法或仲裁法规定设立的仲裁机构,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一裁终局”的效力。依据法律法规,并参考上述司法建议书,可以确认国内各单项体育组织内部设立的仲裁委员会都不是体育法或仲裁法规定设立的仲裁机构。

(三)北京奥组委为当事方的诉讼

北京奥组委没有做过原告和诉讼第三人,但两次作为被告,均系知识产权诉讼。

某出版社在长江沿岸某市法院起诉北京奥组委,请求法院确认原告不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被告坚持原则,拒绝妥协,拒绝调解,拒绝和解,丝毫不让步。最终,原告在一审开庭前撤诉。

北京奥组委在征集会徽、吉祥物、口号等作品时,涉及知识产权的措施非常严密,既保护本委权益,也避免侵犯他人权益。方先生认为北京奥组委等机构理亏,在奥组委总部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奥组委和其他机构侵犯著作权。其后,被告各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积极地应诉,原告在一审二审中均败诉。

(四)涉奥运、冬奥诉讼的法院管辖

北京奥组委总部先设立在东城区,后迁入海淀区,奥运村设立在朝阳区,竞赛场馆和其他设施分别设立在北京市内多区和青岛、天津、上海、沈阳、秦皇岛、香港。当年,奥组委及其场馆位于多个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和香港有关法院辖区内。

冬奥组委总部曾设立在海淀区,后迁入石景山区,冬奥村设立在朝阳区,竞赛场馆和其他设施分别设立在朝阳、海淀、石景山、延庆、张家口崇礼等区,分别处于北京市、张家口市数个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

针对北京奥运会、冬奥会的各种诉讼案件,均没有指定集中管辖的人民法院,也没有在奥组委、冬奥组委管理的设施或机构中设立派出法庭。

北京奥运会开幕式场馆所在地基层法院设立了奥运村法庭,其辖区包括奥运村地区办事处、来广营地区办事处、小关街道办事处、大屯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区域,但该法庭并不审理北京奥组委管理奥运村期间该奥运村及其居住者的诉讼,更不审理涉及北京奥运会主办者、组织机构、奥林匹克大家庭、参赛团队及其运动员的诉讼,也未在奥运村内设立办公场所。

(五)涉及奥运、冬奥的其他诉讼

有为数很少的诉讼涉及(或提及)了北京奥运会相关事务,分别由京内外多个地方人民法院审理,但北京奥组委不是诉讼当事人。

制售盗版北京冬奥吉祥物冰墩墩、北京冬残奥会吉祥物雪容融玩偶案。2022年1月30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发布判决书,认定此案犯罪嫌疑人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万元,成为全国首例侵犯北京冬奥、冬残奥吉祥物形象著作权刑事案件。目前,此两吉祥物形象著作权的权利人是北京冬奥组委。

九、从法治角度探讨北京冬奥会的筹备与组织工作

凡是过往,皆为序章。北京奥组委法律工作具有开创意义,其出色业绩迟早会被后来者超越。可以相信,运动会组织机构(包括法律业务部门)的后来者,其法律工作将做得更好。

北京奥运会暨奥组委的立法、法律实务、法律服务等工作经验,都是可借鉴、可复制的,对于北京冬奥会暨冬奥组委来说更是如此。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强调,切实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确有必要针对北京冬奥会提出法治冬奥的要求,把法治冬奥作为筹备和组织冬奥会工作的重要原则,把北京冬奥会的筹备和举办过程,包括其中的法律工作,作为提升法治思维、法治素质、法治能力,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实践。

在冬奥法治方面,本文作者曾经与朋友们合作,陆续提出过若干意见和建议。精彩、非凡、卓越的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已经圆满闭幕,实现了简约、安全、精彩的办赛要求,北京冬奥组委进入了善后工作阶段,我们曾经提出的许多建议不论被采纳到什么程度,现今都已经时过境迁或事过境迁,不再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但仍然具有借鉴意义和学术价值。

本文作者曾就北京奥运会法治建设成果和北京冬奥会法治保障建议,在北京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学法活动中报告,《北京日报》于2016年2月24日报道。

(一)进一步提高对法治冬奥的重视程度,加强法治冬奥的宣传、教育

社会各界,特别是中央部委和京冀两地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全国体育界、新闻宣传机构,都应进一步提高对法治冬奥的重视程度。

在京冀两地,特别是在与冬奥会关系密切的重点单位、重点人员(尤其领导干部)中,必须树立法治冬奥意识,加强法治冬奥的宣传与教育,普及奥运法律知识,增加对奥林匹克规则的介绍,并纳入法治教育课程,纳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纳入冬奥会宣传、宣讲计划。

加强对近年来举办大型体育赛事重大涉法问题经验与教训的总结、分析,避免贻误时机,防止矛盾再次出现,防止失误重蹈覆辙。

对新闻媒体(包括网络媒体)做出必要的规范、指引,使其在报道北京冬奥会筹备、组织工作时,做到既宣传造势,又杜绝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不符合奥林匹克规则)的言论与影像,确保不出现“灯下黑”、帮倒忙等现象。

(二)遵守国际规则,履行对外承诺,维护中国法律制度的统一

必须准确领会有关冬奥会的国际规则和对外承诺,不能想当然地进行理解,不可以扩大(或缩小)解释,更不能曲解,应提早进行任务分解和职责对位,结合我国法治环境认真做好落实。

在适当范围内做好说服、解释、动员工作,避免由于国际规则(例如,庆祝活动、赛会倒计时等方面极为严格的规则)与我国举办社会活动的组织模式、思维习惯不尽一致之处,引发误解和对立情绪。

党政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应心中有数,不说错话,不做错误批示,更不发表和传播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违反国际规则、违反对外承诺的言论。

针对京津冀协同发展、拆迁、建设、交通、污染治理、旅游、招商引资等同冬奥会关系密切,但并非冬奥组委承担的工作,对内应统一部署、积极推进,对外宣传应与冬奥会本身明确区别,避免违规使用冬奥保障工程、冬奥项目、冬奥产品、冬奥活动等名目,以免违反国际规则和申办承诺,防止非正常摊大北京冬奥会组织成本和冬奥组委预算。

北京市政府、张家口市政府在冬奥会《申办报告》中共同承诺,在北京冬奥会举办期间及冬奥会前后1星期内,在北京市、张家口市及其附近地区不会举办其他任何重大的全国性或国际性活动或赛事,确保全部注意力聚焦北京冬奥会。

(三)高质量地完成事关北京冬奥会的立法任务

有关北京申办冬奥会的对外承诺、国际规则,有很少量的一部分内容需要转化为国内立法。在为北京冬奥会提供保障、服务等方面,某些个别事项也需要得到立法支持,但为数很有限。

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京冀有关地方人大、政府认真研究北京奥运会立法经验,准确分析冬奥会立法需求,立足我国现有政策法律条件,及早按照科学立法要求,高质量地完成事关北京冬奥会的立法任务。

在北京冬奥会立法中,个别重要事项需要国务院颁布或修改行政法规,其余事项主要依靠地方立法来解决。修订后的《奥标条例》已经施行了数年,建议业务主管部门进一步完善相关的配套政策、规章。

针对国际社会和奥林匹克大家庭成员一向较为关注的出入境、互联网、个人信息保护、电视转播、广告控制、税收、政府采购等领域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宜统筹考虑、早作准备。

对于跨省市的地方立法安排,应当做到顾全大局、彼此协调、相互衔接,但不必要求一律相同或相等。

建议北京市有关部门积极作为,在事关北京冬奥会的立法工作中起带头作用,为河北省暨张家口市提供借鉴。

(四)严格行政执法,为北京冬奥会创造和保持良好的法治环境及治安、交通、市场、社会、水、大气等环境

有关北京冬奥会的行政执法,应同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结合起来,同样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同样坚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维护党和政府的公信力。

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办案,不以冬奥会为由实施备受争议的选择性执法(或差异化执法),不以冬奥会为由采取倚轻倚重的处罚或强制措施。

在北京冬奥会筹备、举办期间应对突发事件时,更要确保依法处置、严格执法、不出偏差,切实防止授人以柄,避免因小失大。

应合理配置执法资源,特别是在依法查处奥林匹克标志侵权、假冒冬奥会特许商品和赛事票证、盗用北京冬奥组委名义等案件方面做好预案,针对重点区域和时段的行政执法资源应优化、整合,组织市场监管、城管、公安、文化与旅游等部门齐抓共管,主动纳入日常巡查、整治的范围,并对常规的执法权限、分工做出必要调整或临时安排。

(五)建立健全有关北京冬奥会的依法决策、执行、监督机制

北京冬奥会各项筹备工作必须一律依法操办,北京冬奥组委和京冀有关地方党政机关应积极成为守法合规的模范。即便承办特殊事项也必须合法合规,绝不搞超越法律法规的特殊待遇。

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京冀有关地方党政机关、北京冬奥组委,建立健全与北京冬奥会重大决策相关的前置性法律咨询论证和审核机制,坚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和其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以行政效能监督、绩效检查、评估等方面为重点,法律事务部门与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建立和完善法治冬奥的执行、监督机制。

(六)学习北京奥运会法律工作经验,加强人才调配与学术研究

北京奥运会闭幕后,奥组委法律人才绝大多数转行从事其他业务(或从事其他行业的法律业务)。为了筹备和举办北京冬奥会,调集和培养奥林匹克法律专业人才不容拖延。

建议组织、编制、人事管理机关和北京冬奥组委全面深化改革,打破体制、编制束缚,针对筹办工作的实际需要,以科学且灵活的录用、选拔、任免机制,抓紧调配、招聘具有较高业务水准的法律工作人员,依法选聘富有奥林匹克法律业务能力和经验的法律服务机构,汇聚具有奥运会和其他重大国际活动法律从业经验的专门人才,完善冬奥会法律工作团队,并同立法、行政执法、行业主管、司法机关以及新闻媒体等单位建立和协调工作关系,做好冬奥会法律保障。

研究北京冬奥会法律问题,应当深入业务实际,必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也可以把北京奥运会法律实践作为参照或研究对象,但不应以毫无依据的假设为基础或导向,更不应无的放矢、盲人摸象、隔靴搔痒、故弄玄虚、想当然地发表言论。

应支持和加强法治冬奥的学术研究,特别是针对奥林匹克法律事务的最新动态加强学术研究、制定应对策略,充分发挥学术团体、教育科研机构和法律实务机构的作用,积极推动法治冬奥研究成果转化为法治实践。

(七)创新应对北京冬奥会法律业务新问题,提早防范法律风险

北京冬奥会及冬奥组委面对的法律业务,同北京奥运会及奥组委当年的类型、情形十分相似。但是,冬奥组委法律业务毕竟存在着为数不多的新情况、新问题。譬如,冬奥组委征集活动、软件系统等多项业务涉及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线上平台设计的合规问题,国际奥委会数字参与合作计划关联的法律问题,奥林匹克财产过程化移交事项等等。

面对北京冬奥会法律业务,一方面必须坚守法治理念,维护国家法律制度的统一,坚持依法办事,另一方面又必须开拓进取,以改革创新来解决疑难法律问题。

包括法律业务在内的北京冬奥会筹备工作,正是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的大好契机和恰当场所,当然要按照决策程序办理,重大事项必须请示、报告,不能自作主张。

新冠肺炎疫情突如其来,给国内国际体育赛事筹备与举办带来巨大困难。东京奥运会因为疫情被迫延期举办,导致包括法律问题在内的一系列严重问题。

如果许多国家和地区新冠肺炎疫情在2021年秋冬季没有得到真正缓解,则可能进一步干扰北京冬奥会筹备工作,给赛会正常运行带来更多困难,引发诸多法律问题。为此,应在冬奥会涉及的各个法律领域中提前做好应对预案,事先依法采取必要措施或恰当安排,防范疫情及其他情势变更、不可抗力导致的法律风险,避免或减少损失。

即便专家们乐观地预测到2022年年初新冠肺炎疫情将明显缓解,北京冬奥会仍然必须落实好常态化的疫情防控措施,防范冬奥会法律和其他风险的措施也不能放松,更不能放弃。

(刘 岩 北京冬奥组委会、杭州亚运组委会、成都大运执委会特聘专家,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原司长。)

责任编辑:乔小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