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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钟祥当庭宣判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
被告领刑6个月 罚金8000元 退缴违法所得8289元
发布时间:2022-03-31 21:37 星期四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阳 通讯员 薛承斌

3月31日上午9时,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响,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在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次庭审由该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郑凌云独任审判。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8月,被告人叶某某明知刘某等人(另案处理)利用银行卡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为谋取非法利益,仍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号和手机给刘某等使用,为刘某等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支付结算帮助,共计人民币1099033.21元,非法获利人民币8289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为谋取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二百八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退缴了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环节,当天的庭审活动已全部结束。法院当庭依法作出判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叶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叶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289元予以没收,由收缴机关上缴国库。

据了解,自2021年4月钟祥市召开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会议以来,钟祥法院高度重视,积极作为,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不断加强与公安、网信办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打击治理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联动机制,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作为民生工程、平安工程、法治工程,切实保护好老百姓的“钱袋子”。

承办法官告诉法治日报记者,近年来,网络信息犯罪高发,严重危害了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此案中,被告人虽未直接参与到犯罪活动中,但实际上已经成为信息网络犯罪分子的帮凶,害人害己,广大群众应引以为戒,切莫贪图小便宜、抱侥幸心理,同时要不断增强网络安全意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勿将自己的个人信息透露给他人,避免遭受重大损失。

责任编辑:徐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