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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学平衡车受伤,俱乐部是否承担教育机构责任?

2022-03-31 14:24:26 来源:宁波鄞州法院 作者: -标准+

扭扭车、平衡车、滑板车……如今,有些“车”不仅是玩具,甚至还升级成了比赛项目,相应的培训班也随之兴起。孩子学平衡车受伤,平衡车俱乐部是否需要承担教育机构侵权责任?宁波鄞州法院就曾审理过一起由平衡车培训引发的侵权纠纷案,一起来看。

2019年,胡女士在宁波M公司为女儿晶晶(化名)报名了平衡车培训班,并支付培训费1万余元,随后晶晶在该公司经营的平衡车俱乐部参加多次室内培训。

2020年9月,4周岁的晶晶在参加第一次室外培训时,不慎摔倒受伤。经诊断,晶晶两颗牙齿脱落、两颗牙齿错位以及牙床损伤。

事故发生时,室外场地为水泥地,骑道上没有设置护栏。当时有两名工作人员位于训练场内,一名负责管理学生,一名负责计时,负责管理学生的教练事发时背对晶晶,没能及时保护。

事故发生后,M公司积极处理相关事宜,陪晶晶就诊、垫付医疗费、多次探望等。但关于赔偿问题,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

2021年7月,胡女士作为晶晶的法定代理人,以M公司侵权为由向宁波鄞州法院起诉,要求M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1万余元,以及后续治疗和牙齿矫正费2.7万元。

M公司答辩称,平衡车俱乐部不属于教育机构,无需承担教育机构侵权责任;且已经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侵权不能成立;即使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也过高。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M公司需承担教育机构责任,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80%的责任比例。

M公司作为一家平衡车培训机构,虽未在教育部门备案,但其实际从事的是教育培训类的工作,通过系统培训向学生传授体育类的技能,同时应在培训期间承担保护学生以及避免学生侵害他人的教育、管理职责。故应认定M公司需承担教育机构责任。并且,晶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M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需M公司举证证明其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晶晶虽已多次参加过室内培训,但却是第一次参加室外培训,M公司未另行告知晶晶及胡女士关于室外培训的注意事项,亦未制定相关安全保障制度;事发现场,室外场地为水泥地,无相关保护措施,教练也未时刻关注晶晶的骑行情况;M公司应当预见晶晶首次参加室外培训有可能因经验不足、过障碍困难等原因而摔倒受伤,但其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而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显然没有尽到完全的管理职责,故M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

基于平衡车运动本身系一项具有风险的体育运动,家长应当预见未成年人参加该运动可能带来伤害的风险,法院酌情认定M公司对胡女士主张的民事赔偿承担80%的责任比例。

关于后续治疗费,胡女士表示,晶晶是一个4周岁的孩子,摔断的是乳牙,可能会导致恒牙无法萌出或者萌出后长残,但是牙齿矫正治疗或种植需待晶晶十几岁之后,所以主张了后期治疗和矫正等费用。

承办法官通过鄞州法院专家辅助人制度咨询了某三甲医院口腔科主任,专家认为乳牙摔断无需种植,根据晶晶的病历资料来看,对之后恒牙的萌出基本不会产生太大影响。故在该案中,法院对胡女士主张的后续治疗及牙齿矫正费用不予处理,胡女士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关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法院酌情调整为4000余元,依法判决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合计3000余元。目前M公司已自动履行。

发生了这样的事故之后,晶晶也不可能继续参加培训,胡女士希望另行提起违约之诉要求M公司退还剩余培训费用。

为避免当事人诉累,让当事人的“一件事”在“一个地”得到快速解决,鄞州法院就胡女士该项主张单独组织双方调解,最后M公司同意退还5000元,并当场履行。

承办法官李苏宁提醒,近年来,未成年人从学科类培训趋向体育、艺术等培训,但相关培训机构无需教育部门备案,不属于典型的教育机构,亦不受相关部门的管理和制约,未成年人出现权利受到侵害时常常维权无门。

该案原告事发时只有4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认知能力、自我保护能力都较差。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即需要教育机构来证明其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所以此类培训机构应在其管理的范围内对培训对象的人身安全有关的事务尽到妥善管理的职责,包括建立安保制度、提供安全的场所设施,以及在组织的活动中尽到安全保护的义务。

而对于家长来说,培养孩子的体育技能是好事,但在选择项目和培训机构时也要审慎,教学是否专业、经营资质是否良好、场地情况、教育方式都是需要考量的因素。(邵雪栋、邵珊珊、李苏宁)

编辑:梁成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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