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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罗翔现象”探寻新媒体普法的新路径
发布时间:2022-02-28 22:11 星期一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随着新媒体技术的逐步发展,2021年最新制定实施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也注意到了要在法治宣传教育领域重视这个新技术的运用,提出要“充分运用新技术新媒体开展精准普法”,这为法治宣传教育的方式与路径提出了新要求。当前流行的“罗翔现象”也给我们当下的法治宣传教育实践提供了一个极为成功的案例和素材,可以为我们后续的普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借鉴和思考。

一、新媒体的普法路径开辟了第二普法阵地

以“罗翔现象”为代表的新媒体的普法路径,开辟了传统意义上政府主导普法阵地以外的第二普法阵地。   

一是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为我们当下运用互联网普法提供了虚拟科技基础和现实社会基础。随着人类社会近二三十年互联网的发展,特别是近十年移动互联网的繁荣,传统基于物理空间所形成的“实体人”概念减弱,而基于网络社区所形成的“数字人”概念增强。越来越多的公众特别是年轻一代普遍习惯于运用网络来获取法律知识,通过网络社区来讨论法律问题,这就为我们当下运用互联网普法提供了科学技术基础和现实社会基础。客观而言,运用互联网普法确实也存在一些先天优势,比如互联网的传输速度高效(表现为即时传输)、传播内容生动(网络媒介实现了声音、语言、图像、动作等多元素的一体化)、受众选择增多(受众可以自由选择自己感兴趣的内容)等,这都是传统的普法方式所无法比拟的。

二是新媒体还使得网络受众从法治信息的被动接受者转变为主动接受者乃至积极传播者。随着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自媒体随之兴起,使普法从单向灌输真正转向对话交流与共享:这些受众把围绕切身利益和所关心的公共事件或者基于特定网络社区所关注的法律问题进行接触、了解和讨论。由此,新媒体环境下普法主体与客体间界限模糊,传统社会环境下的普法对象已经成为新媒体环境下的普法参与者和重要主体,兼具普法对象和普法者的双重身份,使得普法从单向灌输真正转向对话交流与共享。

二、“罗翔现象”的特点

被广大网友称之为“政法界郭德纲”的刑法学教授罗翔的出圈,至少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罗翔现象”是网络时代新媒体技术发展的必然产物。从2020年年初开始,罗翔经由B站这种自媒体的出圈,本质上是技术进步下的新时代产物,这在过去的传统媒体时代是不可想象的。

第二,“罗翔现象”是新媒体运行中自媒体运营的典型案例。从2020年年初开始,许多B站用户(包括罗翔本人)往B站上传了一些有关罗翔讲解法考的视频,随着“粪坑案”“看小黄书会被处罚吗?”等视频点击量的提升,罗翔也因此开始出圈——其影响力由法律界扩展到了大众社会。2020年3月9日,罗翔受邀入驻B站,创立“罗翔说刑法”账号后至今,其在B站上已经有两千多万粉丝,有着较为明显的网络影响力。

第三,“罗翔现象”是新时代第二普法阵地拓展的优秀代表。罗翔这种“出圈”事实上有着极为明显的面向大众进行法治宣传教育的效果,表明“罗翔现象”做到了新媒体技术和法治宣传教育之间的完美结合,把法治精神无形之中带到了人民大众之间,客观上起到了一定的法治宣传教育效果。

总之,“罗翔现象”可以作为将法治宣传事业与商业传媒产业完美结合的典范,值得持续深入研究。

三、“罗翔现象”的启示

“罗翔现象”可以给我们当下的普法实践带来一定的启示。

一是在新媒体时代,普法传播要发挥学法主体的主动性,以实现更好的法治宣传教育效果。新媒体普法传播遵循的是自下而上的去中心化传播,这种传播强调学法主体的传播主动性。罗翔初期在B站上的火爆,本质上也是一些B站用户及罗翔本人主动上传相关视频的结果,这个过程中他们充分发挥了自己的学法主动性。而且由于自下而上的去中心化普法信息传播是公众自愿聚集的信息交流,法律信息具有渗透性和延伸性,这种普法内容和方式就是民众喜闻乐见的,因而更容易为公众群体所接受。这说明,在当下的法治宣传教育中,相关部门不能只重视传统的普法途径和公权力机关的作用,还要重视民间力量和新媒体普法途径这种第二普法阵地的作用,以适当引导的姿态和姿势来增强人们在新媒体上的学法主动性。

二是新媒体普法传播要注重以民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来进行,比如通过案件、故事等更为生动的方式来传播法治精神和法律基本原则、规则。“罗翔现象”中,罗翔往往习惯于在视频中通过举案例、说段子、“讲相声”的方式来说明繁复深奥的法律条文,以此来传播法律知识。这些案例往往十分曲折、离奇、有趣,有时还有点“标题党”,比如“我去太空杀人犯案,没人管得到我吧?并不”“先性侵然后谈恋爱还叫不叫性侵?”等。罗翔口中常常出现的人物“张三”也因此成为了网民们时常调侃的一个段子,引发全民讨论。这说明我们在运用新媒体普法的同时,一定要注意到普法内容的故事性和有趣性,以发挥其更好的法治宣传教育效果。当下有些公权力机关虽然已经依托新媒体平台,开通了相应的账号,但是,所传播的内容仍然是传统普法内容的简单再现,造成诸如过度强调普法信息权威性导致严肃性有余而生动性不足,过度强调全面性导致公正客观性有余吸引力不足等问题。可见,运用新媒体普法一定要学会用草根话语来解读相关法律问题,以适应新环境下对普法信息传播的新要求。

三是运用新媒体普法要集中于人民大众关注的核心议题,尝试结合法理与情理,以实现更好的法治宣传教育效果。在我们的法治实践中,如果只强调法意是解决法治纠纷的唯一依据、不考虑公众的感受,那么将很容易引起民意和法意的尖锐冲突。从日常网络舆论关注热点来看,民众通过网络和新媒体讨论法律法规、议论法治事件,往往涉及民间朴素道德观和国家法治观之间的冲突和协调,这正说明法理与情理之间的关系是民众最为关注的法治话题。而罗翔的视频就充满了法理与情理的结合,比如“给‘坏人’辩护的律师也是坏人吗?”“张三做了领导的小三,小三有权利索赔么?”等,这些都是与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法理与情理高度冲突的问题。罗翔的成功之处正是在于把这二者做了较好的平衡,从而把法学理念与人生思考上升到了哲学判断的领域。类似这样的普法内容,当然也是民众较为乐于接受的。  

总之,以探讨“罗翔现象”为契机,我们可以发现,在充分运用新媒体技术进行法治宣传教育的同时,如果相关部门能够充分发挥学法主体的主动性,以民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来进行相关工作,并集中于人民大众关注的核心议题,那么相关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将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这也有助于我国法治事业的进一步推进。(中国浦东干部学院科研部副主任、教授 王永杰 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黄城)

责任编辑:乔小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