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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收费制度改革的几点建议

2022-02-28 16:52:31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作者: -标准+

□ 赵青航 王卓胜

2021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了《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明确提出“改革诉讼收费制度”。笔者认为,诉讼收费制度改革不能脱离两大方向,一是保障当事人合理、正当地行使诉权,但要有效地限制当事人滥用诉权;二是保证诉讼收费制度与时俱进,实现制度构建与现实需要相适应。为此,笔者建议:

首先,以立法的形式完善诉讼费用规则。现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6年颁布、2007年实施。目前,《办法》的实施已逾16年。其间,我国经济社会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相关法律不断修改完善,司法体制改革持续深入推进,《办法》的相关内容已不能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司法需求和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民事诉讼制度功能的发挥。

民事诉讼法已先后历经两次大规模修改,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进行了诉权化改造,增设了小额诉讼、公益诉讼、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物权、第三人撤销之诉等新类型案件。但是,《办法》却未根据法律的修改及时作出调整,导致大量规则空白的存在。因此诉讼收费制度的改革应注重两个方面,一方面要及时填补诉讼收费规则的相关空白,保证其与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相一致。另一方面要提升诉讼收费规则的效力位阶,笔者建议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以法律形式呈现体系化的诉讼收费规则,确保诉讼收费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统一适用。

其次,建立诉讼费用收取的新标准、新模式。要科学调整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对财产类案件收费标准适当下调,对非财产类案件收费标准予以提高。诉讼收费制度在改革时可与立案登记制、司法责任制、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等具体的改革举措统筹衔接、协同配套,兼顾诉讼收费制度的多重功能,建立程序分类、进程分段、审级分级的诉讼收费新模式,充分发挥诉讼收费制度的杠杆调节作用。例如,可以改变诉讼费的收费规则,诉讼费用按阶段收取,而且每一阶段所收取的诉讼费用按照递进累加的方法计收。如此,程序耗费越多,计费的比例就越大,以此鼓励当事人尽可能在程序的早期阶段就达成纠纷解决的合意,此种方式也能够促使当事人在程序选择上更加慎重。

此外,应扩大诉讼费用“缓减免”的适用对象。改革诉讼收费制度,实现“有升有降”,以起到杠杆调节之效。当前,诉讼费用一般是由败诉方承担的,并有“缓减免”举措兜底。由此,笔者建议简化诉讼费用“缓减免”的审查程序,适当扩大“缓减免”的适用对象。例如浙江作为营商大省,有必要在符合社会实践的基础上,根据浙江经验,提出浙江方法,解决浙江问题。可将法人或其他组织,尤其是中小企业纳入救助范围,积极落实司法救助制度,确保优惠政策用得其所,充分发挥“缓减免”制度在维护自然人和法人合法诉讼权益、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保障作用。

(作者单位: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编辑:梁成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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