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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海东中院发布农民工讨薪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1-24 20:30 星期一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鹏

1月24日,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海东两级法院涉农民工工资案件办理情况,发布农民工讨薪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1.119名农民工当庭拿到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2020年4至9月,平安区石灰窑乡黎明村、三合镇庄科村、窑洞村高某等119名村民被王某雇佣到其经营的三和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包的位于窑洞村百合园从事拔草等劳务,提供劳务完毕后,村民们多次向王某讨要劳务工资,但均以暂时没钱为由拖欠未付,遂诉至人民法庭。

【处理情况】由于春节将至,且涉案人数众多,又系涉民生案件,平安区法院党组高度重视,成立专班,采取以保促调、以保促执措施,为119名农民工专门打印了格式化诉状,在“青海移动微法院”线上线下同步立案,通过司法确认特别程序,将这批案件推向人民调解平台,先由人民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再由法官确认调解协议、随后进入执行程序。2021年1月22日立案后,仅用了16天的时间,将33万多元案款全部兑现。

【典型意义】本案虽然案情简单,法律关系较为明晰,但涉及群体性农民工劳动报酬追索纠纷等重点民生问题,若不妥善、及时处理,容易导致矛盾升级。海东市两级法院秉持“司法为民”的理念,通过建立农民工绿色诉讼通道,坚持“三快四优先”原则,快立、快审、快执,优先立案、优先调解、优先审理、优先执行,让农民工讨薪驶进了“快车道”。

2.诉前化解农民工讨薪维权案

【基本案情】2016年,才某等8名农民工受包工头白某的雇请到为其经营的化隆县某养殖场干活,双方约定每天工资为110元。工程完工后,白某应付给才某等人工资1.9万余元,后经才某等人四年来不断催讨,包工头白某仍不支付工资。2021年1月,才某等人起诉,要求白某给付拖欠工资款。

【处理情况】化隆县法院立案后,迅速将该案委派速裁调解中心,人民调解员第一时间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在调解过程中,白某辩称自己也被拖欠了工程款,现在支付工资存在困难,人民调解员向白某释法析理,历经多番沟通后,白某当天就支付了所有拖欠的工资。

【典型意义】农民工讨薪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海东市两级法院一直致力于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将社会民生治理与“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相融合,主动为涉民生案件开辟“绿色通道”,以诉前调解方式协调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降低诉讼成本,缩短诉讼时间,实现矛盾化解于诉前,纠纷解决于萌芽。

3.首次采用电子送达高效调处外省农民工讨薪案

【基本案情】2019年,牟某、唐某等12名农民工被杜某雇佣到循化隆某公司从事混凝土结构模型安装拆除等劳务工作。后期经双方结算,杜某尚欠12名农民工劳务费355137元,12名农民工多次索要未果,遂分批将杜某和隆某公司诉至法院。12名农民工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处理情况】海东市中级法院受理后,为确保辛苦打拼一年的农民工安心回家过年,决定对这批欠薪案件集中优先办理。在承办法官对12名农民工逐一打电话核实情况后,了解到其中的11名农民工已返回四川无法应诉,为减轻农民工的负担,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决定通过移动微法院进行调解。经过两天的努力,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杜某支付12名农民工工资共计35.5137万元,12名农民工撤回对隆某公司的起诉。之后,当事人借助电子签名对调解笔录进行确认,并根据修改后民事诉讼法有关电子送达的规定,在征得受送达人同意之后,首次采用电子方式送达了调解书。

【典型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的工作要求,做深做实“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强化民生领域司法保障,海东市两级法院多措并举,依托网上开庭、移动微法院建立绿色网上通道,为农民工解决追索劳动报酬的忧心事,为劳动者撑起一片法治蓝天。

4.人民法院、法律援助中心联动化解农民工讨薪案

【基本案情】2021年5月,王某某承包被告王某在乐都区寿乐镇某村的别墅修建工程,并雇请许某等25人到其所承包的寿乐镇某村工地进行别墅的修建,工程施工至一半时,被告王某将农民工工资共计8万元交给王某某,让其给许某等25人发放工资,王某某在收到8万元后并未给农民工发放工资而是卷钱跑路,王某只好又雇佣黄某顶替王某某继续完成工程,在工程完工后, 25名工人多次催要工资款无果下诉至法院。

【处理情况】2021年12月乐都区法院在收到诉讼材料后,因该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经征求当事人意见,决定采用诉前调解的方式促成和解,遂委托法律援助中心司法调解员联手开展诉前调解,通过法官和司法调解员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双方达成被告王某当场一次性支付25名农民工工资合计18.951万元的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为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进一步巩固深化队伍教育整顿成果,海东市两级法院着力在“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上下功夫,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与法律援助中心联动“护薪”,形成合力依法处理农民工群体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既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又形成了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巨大合力,体现了法律保护弱势群体的基本精神,也是当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生动体现。

5.小额程序快速审结农民工欠薪案

【基本案情】2020年年初,冶某到民和某建筑工地打工,2020年3月,劳务承包人祁某向冶某出具欠条,载明欠冶某工资0.8726万元,后经多次催要,祁某仍不支付工资,冶某诉至法院。

【处理情况】循化县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经过耐心调解,双方达成祁某三日内支付工资款0.8726万元的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

【典型意义】小额诉讼程序是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瘦身版”,以小、简、快为特色。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海东市基层法院成立小额诉讼审判团队,坚持“快”字当头,充分发挥小额速裁程序便捷高效、一裁解纷优势,不仅节约了司法资源,更切实打通了简案快审的“最后一公里”,极大满足了农民工高效、快捷的司法需求。

6. 被告人朱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

【基本案情】自2019年4月起,被告人朱某以青海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义与青海某钢结构有限公司签订劳务承包合同,并组织赵某等农民工进行施工。同年 12月底工程结束时朱某以甲方扣除其工程款项为由,拖欠赵某等45名农民工工资共计68.7790万元。2020年1月7日,互助县劳动监察执法队向朱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在指令书规定的期限内朱某仍未改正。2020年1月15日互助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同年11月25日,朱某家属将68.7790万元转至互助县劳动监察执法队农民工账户, 12月18日赵某等45名农民工工资已全部清欠。

【处理情况】互助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拒不支付为其务工的45名劳动者报酬共计人民币68.7790万元,数额较大,经政府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在归案后起诉前已支付拖欠的全部工资,取得部分劳动者的谅解,并积极缴纳罚金,可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对其可宣告缓刑。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已缴纳)。

【典型意义】劳动报酬权益是广大农民工的核心利益。海东市两级法院在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时,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立足打击犯罪、保护劳动者权益和助力复工复产的审判职能,通过认罪认罚机制适用缓刑,最大限度地修复被损害的劳资关系,既给与了行为人弥补过错的机会,又挽回了劳动者的损失,维护了经济秩序,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彰显了司法正义与法治力量。

7.被告人祝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二审改判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祝某挂靠至沧州市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2020年5月份,被告人祝某以该公司名义承包了海东市乐都区贾湾学校建设项目(三标段),被告人祝某在该项目施工过程中共拖欠36名劳动者劳动报酬共计 62.2080万元。2020年12月23日,海东市乐都区劳动监察大队向沧州市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其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仍未支付。案发后,被告人祝某被传唤至海东市乐都区公安局,2021年 1月 26日,被告人祝某向海东市乐都区劳动监察大队存放 10万元。被告人祝某在一审宣判前已发放拖欠劳动报酬46.84万元,仍拖欠15.2980万元。

【处理情况】2021年9月22日乐都区法院一审刑事判决后,被告人祝某不服,提出上诉。海东市中级法院经二审审理后认为,上诉人祝某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劳动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上诉人祝某在被刑事拘留前经海东市乐都区公安局传唤到案后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视为自首,可从轻处罚。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在一审期间主动缴纳罚金,且在二审期间家属代其缴纳未支付的15.2980万元劳动报酬,又考虑社区矫正部门出具同意对其社区矫正的报告,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予以考验,最终二审改判被告人祝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典型意义】在依法从严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同时,海东市两级法院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有悔改表现,在法院审理期间积极筹集资金,全部付清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被告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从轻处理,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最大化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8.执行干警跨省执结“骨头”案

【基本案情】2017年5月至12月,原告李某、安某受雇于被告郭某、张某在民和县某区干保温、刷漆工作,二原告依约完成工作后,双方进行结算,二被告向二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经二原告索要,二被告支付部分工资,尚欠47000元一直未给付,二原告起诉至法院。民和县法院于2018年7月依法判令被告郭某、张某于2018年底全部履行完毕,但二被告拒不履行,离开民和县后杳无音讯,案件执行一度陷入僵局。

【处理情况】由于该案的被执行人已离开民和县,执行干警在办理其他案件的同时,一直紧抓此案能够顺利执行的一切机会,调查该案的有关线索。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执行干警多方打听,共同努力,终于了解到被执行人在甘肃省会宁县法院有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于2021年年初开庭,执行干警充分抓住这一大好时机,做好相关防疫措施后,开庭前一天远赴甘肃会宁蹲守。最终,在当地法院的协助下,民和县法院执行干警成功“围堵”被执行人郭某、张某二人,并准备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慑于法律威严,二被执行人于当日付清欠原告李某、安某的4.7万元工资,履行了偿还义务。

【典型意义】“技在法中,功在法外。”案件的执行工作从来都不是一蹴而就的,更多的功力是在与执行案件当事人以及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上。这是一种反反复复、随时可能推倒重来的工作,也是一种需要时时紧盯“猎物”一切动向的紧张工作,这个过程本身凝聚着执行干警的心血。近年来,海东市两级法院根据涉农民工工资案件的不用特点,不断加大判后执行力度,通过采取集中执行和重点执行相结合的方式,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作,综合施策,啃下了一批涉农民工工资的“硬骨头”案件。

9.13名外省农民工申请执行调解协议案

【基本案情】2021年4月,青海省湟中县的贾某以每月0.7万元至0.8万元不等的工资雇佣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的13名农民工在其承揽的位于互助县五十镇的高压铁塔基础修建工程务工,双方约定了工资及支付方式。工程完工后,贾某以工程款尚未结清为由未支付13名农民工的务工工资。经多次催要未果后,13名农民工将贾某起诉至法院,经互助县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贾某于2021年8月7日前给付13名工的劳务工资共计4.627万元。逾期后贾某未履行案件款,农民工申请强制执行。

【处理结果】互助县法院经传唤被执行人贾某未到庭后,执行干警两次前往被执行人居住地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尽快履行法定义务。在后期的执行中,被执行人贾某有意逃避执行,外出下落不明,执行工作一度陷入僵局。承办法官多次赶赴被执行人居住地调查其下落和财产线索,查询被执行人贾某的银行存款,前往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后在当地村委会协助下联系到被执行人贾某,在法院的高压执行震慑下,贾某向执行局一案一账户缴纳了案件款。

【典型意义】追索劳动报酬与人民群众的利益休戚相关。本案中,在被执行人拒不执行调解协议内容,故意拖延履行偿付义务行为明显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精神,海东市两级人民法院联合不动产、车管所等多个部门,对被执行人实行限制高消费、纳失、拘留等措施,加大执行力度,用足用全执行措施,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行为,倾全力为农民工挽回了经济损失,有效解决了“法律白条”问题,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提高了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10.多部门联动化解农民工工资案

【基本案情】位于互助县的某房地产开发项目占地面积80122平方米。建筑总面积约为28万平方米,其中住宅约20万平方米,开发总套数1713套,商业面积约8万平方米。项目因资金链断裂,资金筹措困难,建设长期停滞,无法继续实施工程建设,且因项目土地抵押导致无法正常办理银行按揭贷款,项目企业向互助县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互助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裁定,受理债务人破产重整。该公司破产重整期间,农民工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讨要工资款。

【处理结果】项目企业因种种原因引发购房人、施工方、债权人等严重信任危机,导致购房人多次上访维权,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影响社会稳定。为消除项目“烂尾”造成的负面影响,尽最大努力保障购房人、施工方等利益相关方权益,互助法院及时介入,依法推进破产重整工作,历时6个多月,截止目前,项目企业累计向债权人清偿各类债务7100多万元,职工债权5994万元已全部清偿完毕,交付房屋883套。法院裁定破产重整后,指导管理人多次前往互助县劳动监察大队就项目欠付农民工工资问题进行了调查,了解欠付工资的农民工名单以及联系方式。随后,积极与农民工联系沟通,告知其携带相关材料进行申报。重整期间,共有118名农民工前往登记;管理人对此进行材料接收、问题答疑、全力开展农民工欠薪问题的调查工作。协调项目贷款发放到位2000万元,向施工单位发放复工资金,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发放部分欠付农民工工资,让农民工积极参与到复工中,并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保障农民工的工资得以发放。截止目前项目企业已恢复正常经营,房屋按揭贷款、房屋销售、项目建设工作均在顺利开展当中,保证了项目施工和工资发放同步推进。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群体较多,是典型的民生案件。“重病企业”通过重整依法保障了购房人及相关债权人合法权益,有效化解了多年积累的矛盾纠纷,避免了大量失业人员的出现,最大限度的维护了群众利益,购房人拿到住房、农民工拿到欠薪、企业得到新生,并且有效避免了一旦进入破产清算所导致的债权清偿比例过低这一现象的产生而可能引发的购房人、农民工上访事件的发生,为我市的社会经济平稳运行提供了助力,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同时这对于破产重整案件,尤其是房地产重整案件都具有深远的指导性意义。

责任编辑:霍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