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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笔借款引出诉讼和反诉 70万元欠款到底该谁还?

2021-08-26 16:05:42 来源:云南法制报 作者: -标准+

“借来的钱我都转给你了,应该你来还钱。”“那些钱是你还给我的,你的欠款跟我没关系。”原是多年好友的王某和李某,如今却因为由谁来还70万元欠款而闹得不可开交,对簿公堂。

案情:借款只有转账记录没借条

2018年10月,王某及妻子与张某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王某夫妇向张某借款70万元。当日,张某按约将70万元转入王某的银行账户。借款期限届满后,张某向王某夫妇索要欠款,王某却以该笔借款已转给了李某为由,拒绝偿还。

张某一听急了,遂以民间借贷的案由对王某夫妇提起诉讼,并在诉讼中追加李某作为共同被告。该案经一审、二审后,法院认为王某夫妇与张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判决由王某夫妇归还张某欠款70万元及利息,李某不承担还款责任。

“当时是李某急用钱请我帮忙,我才以自己的名义向张某借了70万元,并转账给了李某,有转账记录,这钱应该由李某来还。”判决后,王某也到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偿还其借款本金及利息939088.53元。

“我承认你给我转了70万元,但你之前就向我借过79万元,这70万元是你还给我的,现在你还欠我9万元呢。既然如此,那我也要告你。”随后,李某向法院提出了反诉。

判决:非同一法律事实反诉不成立

对于李某的反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两起案件不是同一法律事实,反诉不成立。

法官指出,该案中,王某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向李某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但未能提交借条、借款合同或其他可以表明双方达成借款合意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因王某不能举证证明王某、李某之间已达成借款的合意,未完成其作为原告应负的举证责任,故法院据此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而对于李某主张王某还欠自己9万元的民间借贷行为,与本案民间借贷行为不是同一法律事实,法院表示不能合并审理,李某可以另案起诉。

释法:反诉要基于相同法律关系

该案涉及一个法律关系“反诉”。审理该案的法官指出,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反请求。该权利亦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本诉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权利,是保障本诉被告民事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反诉必须符合几个条件,反诉只能由被告向原告提起,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不发生反诉的关系;反诉必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否则就可能是起诉而不是反诉;反诉必须在法院受理本诉后至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之前或之后都不是反诉;反诉的请求和事实理由与本诉具有牵连性,存在着法律上的联系,否则就要另行起诉,也不能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合并审理的,法院应合并审理。

该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限于本诉的当事人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法院应合并审理。反诉应由其他法院专属管辖,或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法官指出,该反诉与本诉虽系同一法律关系,即民间借贷关系,但双方主张的不是同一法律事实,而是发生借贷的时间、金额、债权人、债务人截然不同的两个民间借贷行为,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的反诉是对王某以外的案外人(王某的妻子)提出的,故李某的反诉不符合反诉条件,依法予以驳回。(记者 闵以荣 通讯员 李雪娇 柴晓东

编辑:蒋起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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