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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骑电动自行车撞老太 为何一个获刑7年 一个不承担刑责?

2021-08-26 16:05:42 来源:云南法制报 作者: -标准+

在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发生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一名老太先后被2辆电动自行车碰撞,不幸身亡。但事后,只有前车驾驶人被判处刑罚。这是为什么?

案情:老太被2辆电动车碰撞

8月18日,这起由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交通肇事案一审宣判,娄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今年1月12日,黑夜早早来临。寒风中,娄某不禁加快了电动自行车行驶的速度。车辆行驶至越城区富盛镇乌石村跳山公交站附近时,她突然发现不远处有一个模糊的人影。

减速已来不及了,“嘭!”行人应声倒下。又急又慌的娄某下车查看,倒地的何老太问道:“你是怎么骑车的?”

“当时我真的很害怕,天色比较暗,加上我是高度近视,没仔细看就走了。”娄某不知道,正因为这一错误行为,最终导致何老太丧命。

娄某离开不久,沈某也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倒地的何老太发生碰撞。不过,沈某并未离开。

何老太随即被送医救治,3天后抢救无效离开人世。根据现场监控,警方很快锁定娄某。

判决:前车驾驶人获刑7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娄某骑电动自行车没有仔细观察道路情况,和行人何老太发生碰撞并致对方倒地,属于交通肇事行为。

当时何老太并未当场死亡,如保护现场、及时抢救尚有生还可能,但娄某事发后仅停车观察了一下,就驾车驶离现场。

在因果关系上,何老太死亡结果的出现和娄某在事故后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抢救伤员,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同时,何老太也因未得到及时救助而被二次碰撞致死。因此,娄某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重刑犯罪。不过,被告人娄某系初犯,案发后已支付部分赔偿款12万元,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判决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而沈某在二次撞击后未离开现场,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未构成刑事犯罪,目前正与何老太家属沟通后续赔偿事宜。

释法:肇事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

同是骑电动自行车碰撞行人,为何娄某被判刑七年,沈某无须承担刑事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娄某在撞倒何老太后逃逸,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沈某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尚未达到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故而无须承担刑事责任。(张宇洲 张毅 陈媛媛

编辑:蒋起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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