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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购账号装备被盗 公司担责恢复数据

2021-08-05 16:37:09 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作者: -标准+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罗莎莎

□ 通讯员 顾正阳

交易游戏账号时未使用游戏内置交易平台,账号被盗后能否向游戏公司申请恢复数据?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游戏公司为玩家恢复账号中的被盗数据。

2018年10月,蒋某向他人购买账号及大量游戏装备,成为某手机游戏的玩家,交易方式为微信,未通过该游戏内置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2020年1月25日晚,蒋某的游戏账号出现异常,随即发现角色的装备丢失。蒋某通过游戏客服、邮件、电话等方式联系开发该游戏的某网络科技公司,列明装备丢失情况后要求该公司解决问题。此后,由于双方无法就找回装备一事达成一致,蒋某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恢复装备。

游戏公司辩称,蒋某并非正常注册或通过正规交易平台购得的账号,无法确认其游戏用户的身份,蒋某自身存在过错,主体资格不适格。公司无法确定蒋某账号装备被盗的事实是否存在,即使账号确实被盗,公司亦不存在过错。同时,事发期间正处于春节假期和疫情防控期间,工作人员均在休假,导致各方联络出现问题。因此,公司本身无过错。

此外,就游戏系统设定而言,游戏中的装备均可通过系统内置的邮包邮寄、摊位售卖以及交易当铺等功能进行转移,邮包邮寄和摊位售卖的记录保存时间为7天,交易当铺数据为永久保存,目前无法通过后台数据查询到蒋某所丢装备的转移情况。公司对游戏用户账号下的装备情况未作数据留存,现无法查证蒋某账号在事发前后的装备数据情况。

庭审中,蒋某向法院提交了被盗装备列表和部分装备购买的微信聊天及交易、充值记录,并提供了与游戏内置客服反映情况的截图和录屏、邮件、通话短信记录以及微信QQ聊天记录。其中,游戏内客服聊天记录截屏内容为蒋某向客服反映账号被盗,客服未告知后续处理方式。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蒋某的账号并非通过游戏内交易取得,但从现有证据来看,蒋某掌握有账号密码,且与身份证或手机号码绑定,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蒋某为该游戏用户,蒋某具有主体资格。同时,游戏运营商在游戏中对游戏数据有绝对的掌控能力,蒋某在事发后通过游戏内置客服、电话、邮件等方式联络网络科技公司均未果,某网络科技公司亦自认其部分流转数据仅能保存7天。蒋某在事发后数日内不能与某网络科技公司联络,已足以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即便处于休假期间,该公司作为专业的游戏运营商,未能对此期间作出妥善安排,未建立通畅有效的沟通联络渠道,负有过错。从蒋某在事发后通过内置客服联络该公司之时起,该公司即应知晓有关情况,而其未及时反馈处理流程,采取必要措施,应当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在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蒋某要求某网络科技公司承担责任,恢复装备数据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惠山法院判决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恢复蒋某名下账号的装备数据(恢复范围以本判决事实查明部分列明的2020年2月3日邮件内容为准)。

游戏账号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应受保护

承办此案的法官表示,广义的网络虚拟财产是指虚拟的网络本身以及存在于网络上的具有财产性的电磁记录,是一种能够用现有的度量标准度量其价值的数字化的新型财产,比如游戏世界中的游戏账号、游戏币、游戏装备,电子商务中的网店,社交场景中的微信账号、QQ账号、电子邮箱等。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装备、人物、皮肤等游戏虚拟物品虽然是虚拟数据,但这些物品的取得,游戏用户需要投入时间和金钱,具有财产属性,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游戏运营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保障游戏用户虚拟财产的安全,比如设定密保、绑定手机均是常见的安全保障措施。在游戏用户虚拟物品发生被盗、丢失等情况时,游戏公司作为专业运营商,应当有通畅的沟通渠道,及时果断的处置措施,及时冻结账号、备份数据、追踪虚拟物品流向,既避免用户损失扩大,也便于事后司法机关的调查。

本案中,虽然游戏装备被盗是基于第三人侵权,但是事件发生后,游戏用户多次与游戏公司联络,均无法得到回应,导致账号未能及时冻结,数据未能及时备份。游戏公司对此负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编辑:梁成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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