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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弘道践行价值观 以法为媒助推好风尚

2021-07-26 08:20:18 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作者: -标准+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鹏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承担着执法办案、明断是非、定分止争、惩恶扬善、维护正义的职责,肩负着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使命。

近日,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海东两级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020年度典型案例,分别围绕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敬业、诚信、友善等方面体现和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海东中院副院长马文祥介绍,全市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审判执行工作中,以案弘道、以法为媒,通过司法案例让崇尚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和全社会的良好风尚。

有钱打赏无钱还债

情节严重构罪获刑

被告人包某祥自2018年7月起,拒不执行互助县法院执行裁定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累计金额达449013元。法院查明,2018年端午节前后,包某祥收入6万元,在履行1万元偿还义务后,包某祥将剩余5万元用于给唱“花儿”的表演人员“搭红”、给一位刘姓女子买衣服以及日常消费。2018年7月至2020年6月,包某祥先后收入47028.78元,但仍未履行偿还义务,而是将钱款用于商场购物、酒店住宿、对快手主播打赏消费等支出。

互助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包某祥违反限制消费令,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遂于2020年1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包某祥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马文祥介绍,被告人包某祥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既不符合诚实守信的核心价值观,也为法律所不容。人民法院破解执行难依法打击“老赖”,严惩被执行人的失信行为,向公众传递捍卫诚实守信的价值导向,增强司法裁判对公民行为的价值引领教育作用,积极推进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无证养麝行政违法

不具危害被判无罪

2015年10月,循化县某生态养殖有限公司购买6只林麝进行繁育,先后两次向循化县林业局提出驯养林麝的申请,一直未得到批复。以后,经县、市、省三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审批,青海省林业厅于2018年10月10日作出批复,同意该公司在已建场地内人工繁育林麝,并办理了人工繁育许可证。至案发时已繁育27只林麝。等待批复期间,经群众举报,该案于2018年7月25日由循化县林业公安局立案侦查。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循化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宣告被告人马某力木、被告单位循化县某生态养殖有限公司无罪。随后,循化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海东市中院认为,原审被告单位无证养殖林麝的行为具有行政违法性,但林麝养殖实际已成为国家鼓励的养殖产业,该行为实际已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事处罚性。故原审被告人马某力木及其单位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行为不宜按犯罪论处,遂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马文祥表示,林麝养殖技术在全国已相当成熟,规模化养殖林麝已成为国家层面大力推广的富民产业。司法终局裁决体现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认真贯彻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政策,保护与发展并重,实现野生动物资源可持续利用。

违规支书花钱平事

协议无效钱款收缴

冶某夫担任化隆县石大仓乡台力盖二村支部书记期间,因其在低保补助申请、发放等工作中存在违规操作,被包括冶某忠、冶某么在内的村民联名控告。2014年10月15日,为解决双方矛盾,经同村村民协调达成协议,约定由冶某夫自愿拿出10万元现金、一只活羊补偿冶某忠、冶某么及52名村民的损失,冶某忠、冶某么等人撤销控告,冶某夫不担任该村支部书记。该10万元现金被冶某忠、冶某么领取,扣除告状费用后发给了本村52名村民。

2015年3月,经化隆县石大仓乡纪委调查,冶某忠、冶某么等人举报内容部分属实,给予冶某夫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冶某夫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判令冶某忠、冶某么退还取得的不当得利10.65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2.12万元。化隆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冶某忠、冶某么返还冶某夫人民币10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求。冶某忠、冶某么不服,提起上诉。

海东中院认为,该“协议”形似合法,但实为冶某夫为规避法律责任而达成的协议,其性质属于恶意串通,协议无效,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冶某忠、冶某么的上诉请求及冶某夫的诉讼请求,并依法对于冶某忠、冶某么的非法所得10万元予以收缴。

马文祥表示,该案的改判彰显了人民法院对危害国家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对村干部公然违反廉洁履职规定的“零容忍”。同时从“是与非”“善与恶”的角度对本案类似“私了”的社会现象作出了价值判断,通过该司法裁判,确立行为规则,指导和引领公众在社会交往、处理利益关系时不滥用民事权利,将“法治”这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行动指南。

适龄儿童难以入学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

马某为适龄入学儿童,其监护人马某哈、马某格牙却未将其按时送入学校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经化隆县扎巴镇政府认定,马某哈、马某格牙的行为违反了教育法的规定,遂于2018年9月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马某哈、马某格牙处以罚款,并责令将马某送入学校就读。马某哈、马某格牙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且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扎巴镇政府于2019年3月向化隆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化隆县扎巴镇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裁定作出后,被执行人马某哈、马某格牙仍不履行义务。法院因此对被执行人马某哈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在拘留期间,被执行人马某哈、马某格牙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马某现已入学就读。

马文祥介绍说,现阶段,不重视教育、不让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义务教育法规定,严重背离法定监护职责。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法院通过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既有力支持了当地政府开展的“控辍保学”集中行动,又依法保障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使100多名留守儿童受教育权得到了法律保障,最终重返校园。

禁养关场引发诉讼

府院联动化解纠纷

为了落实中央第七环保督察组反馈意见,海东市各县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对湟水河“禁养区”内145家养殖场予以关闭。为此,其中的79家养殖场向海东中院提起行政诉讼。经法官释法析理后75家撤回起诉。乐都区两家、民和县两家养殖场依然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政府关闭养殖场的决定违法。海东市中院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4家养殖场提起上诉。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发回重审的裁定,并要求一审法院追加没有起诉的其他养殖场为共同原告参加到诉讼中。面对126名共同原告,海东中院在开庭前期,与各县基层农牧站联合挨家挨户做思想工作。最终58家养殖场主动表示放弃诉讼,其他养殖场也均未参加诉讼。

“该系列案件属于因政府集中整治环境污染及生态环境保护引发的重大案件,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马文祥说,海东中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导,将新时代“枫桥经验”引入到“民告官”行政审判领域中,通过府院联合解纷机制,加强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有效沟通,引导行政机关充分发挥在化解矛盾纠纷方面的资源优势。

同时,以当事人的实质性诉求为出发点,找出导致诉讼症结所在,针对心结,释法析理,陈述利弊,增进原告对人民政府环保责任的理解,消减社会对抗,将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在基层,为海东市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高效优质的司法服务与法治力量。

刑法相关规定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老胡点评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入宣传和广泛传播,各级人民法院在司法办案中积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努力将政治效果、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统筹兼顾、完美统一,对弘扬清风正气、促进公平正义起到巨大推动作用。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而人民法院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因此,人民法官应当摒弃机械办案、死记法条的做法,努力掌握法律条文背后蕴含的价值观念和道德精神,通过司法裁判和案件执行大力倡导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敬业、诚信、友善等高尚道德,坚决防范、杜绝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相符合甚至背道而驰的裁判、执行,以鲜明的价值导向引领社会风尚向善向上。

青海省海东市两级法院在办案过程中注重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努力做到道德与法治水乳交融、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实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值得人们点赞和学习。

胡勇

编辑:蒋起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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