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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高院发布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1-01-11 15:44 星期一
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黄辉 通讯员 曹鑫

1月11日上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执行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法院充分发挥执行职能作用,服务保障 “六稳”“六保”工作情况。

《法治日报》记者从会上获悉,江西全省法院“3+1”核心指标全部进入全国前三位,33项执行质效管理指标全部超过全国平均值,其中23项指标排名全国前十,江西执行工作持续保持高水平运行。会上,发布了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三级法院联动 欣凯皇冠酒店顺利交付

——江西高院联合上饶两级法院开展大型清场活动

(一)基本案情

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与上饶市欣凯皇冠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称欣凯皇冠公司)、李某、章某营业信托纠纷一案,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民初30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截止2017年9月13日,欣凯皇冠公司应向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支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6776.06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调解书确定义务,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向案件执行管辖财产所在地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执行情况

案件执行过程中,江西高院依法裁定该案债权的合法受让方余干县安顺实业有限公司为申请执行人,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欣凯皇冠公司位于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凤凰大道99号的欣凯皇冠大酒店,经二次拍卖流拍后,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裁定将被执行人欣凯皇冠公司所有的位于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凤凰大道99号总建筑面积为17436.43平方米房产及分摊的土地使用权以流拍价7791万元,交付申请余干县安顺实业有限公司抵偿债务。2018年12月26日,江西高院在欣凯皇冠大酒店张贴清房公告,限令所有占有、使用上述房产的个人及单位在2019年1月15日前自行搬离。但欣凯皇冠大酒店仍被所谓的承租人、债权人、承包经营方等案外第三人强制占用营业,拒不腾空搬出。

2019年10月11日,江西高院再次在该被执行房地产所在地张贴公告,限令强占方于11月10日前自行腾空搬出,多次要求强占方自动退出酒店,多次法律释明。酒店强占方无视法律,继续占用,拒不腾房,两次张贴的清房公告均被无故撕毁,加上新冠疫情的影响,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迟迟无法实现。基于酒店强占方抗拒执行,涉案酒店正常营业人流量大,涉及酒店员工工资、就业等民生问题,清场难度极大。为此,江西高院及时将本案情况向省委政法委汇报,请求统一协调,并调配上饶两级法院执行干警强制清场。

2020年7月17日,在省委政法委的坚强领导下,在上饶市委政法委的大力支持下, 在信州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北门街道居委会干部代表全程参与和见证下,根据强制清场方案,江西高院充分运用智慧执行指挥系统远程指挥,实现执行中心与执行现场实时连线无缝对接,调配执行局和法警总队32名干警、20名保安,上饶中院、信州区法院、广信区法院、广丰区法院30余名执行干警,上饶公安特警、当地派出所民警和交警20人共计100余人组成联合清场行动组。分成总台控制、财务办公、安保监控、电梯配电、外围警戒、信访应对、拘留处置、技术保障、机动支援等9个执行小组对涉案酒店展开了强制执行清场行动,经过近五个小时的连续作业,圆满完成强制清场工作,腾房面积17436.43平方米,打出了法院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声威。清场完毕后,江西高院当即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清场后的现场交付,并对酒店住宿客人退房办理和原酒店员工的工资、社保、押金、订金以及正在装修部分等涉及普通百姓的民生问题予以妥善协调解决。

申请执行人对法院清场后交付的标的物表示非常满意并对本次强制清场执行工作给予高度评价。被执行人欣凯皇冠公司的法人代表、原酒店经营所有人李某在强制执行现场,看到酒店被强制清场腾退出来以后,流着泪说:“酒店已经被第三人非法强占经营了多年,我无法经营也无法交付他人抵偿我公司的债务,今天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终于为我申张了正义。感谢江西高院!”

(三)典型意义

江西高院在本级执行实施案件中首次运用最高法院统一部署的智慧移动执行系统,充分发挥了临场指挥和统一调度功能,视频画面清晰,信号传输稳定高效,圆满完成应急处突执行实战任务。通过强制清场,一方面将涉案财产顺利交付买受人,保护了其合法权益,为助推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另一方面,通过调度三级法院执行力量,顺利实现跨区域案件的执行,是江西高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三统一”管理的生动实践,对于提升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为老百姓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给人民群众送上真挚的司法温暖,营造良好执行工作外部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案例二、善意文明执行 彰显司法温度

——泰和法院适用信用修复机制破解执行困境

(一)基本案情

2019年3月28日,江西星然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然实业公司”)与曹某、商都县宏润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矿产品公司”)签订萤石粉买卖合同,后因矿产品公司未按约定及时供货,也不退还星然实业公司所预付差额货款,造成星然实业公司未能如期向他人履行供货合同而承担违约金的重大损失,现江西星然实业有限公司已经停产,继续履行合同已无必要,遂诉至法院。2019年11月6日,经泰和县人民法院(2019)赣0826民初3003号民事判决,矿产品公司需退回星然实业有限公司货款412141.56元并承担205000元违约金,曹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矿产品公司、曹某未主动履行义务。

(二)执行情况

2020年1月21日,星然实业有限公司向泰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也没有申报财产,法院查封了矿产品公司、曹某名下所有的汽车各一辆;额度冻结了两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并于2020年3月2日将矿产品公司、曹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迫于失信压力,曹某主动联系法院,表示因受新冠疫情影响,企业较晚复工复产,加之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自己与公司又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银行贷款审批无法通过,致使运营资金断裂,目前企业几乎濒临停产,希望法院解除失信等强制措施,以避免再次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并承诺将采取分期履行方式主动履行义务。

考虑到被执行人企业仍在生产经营,且该公司有还款意向,为了保护民营企业顺利度过疫情难关,执行人员多次开展沟通协调工作。最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于协议前后共计支付310000元,剩余款项也约定分期履行,法院立即对被执行人采取信用修复措施,将矿产品公司及曹某的失信及限高信息删除。目前,该公司生产经营步入正轨,并表示将提前付清全部货款。

(三)典型意义

泰和法院秉持善意文明理念,从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出发,又着眼于疫情防控和服务经济发展大局,主动担当作为,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让真金白银装进胜诉人的口袋。同时在综合评估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合理适用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机制,让涉案资产发挥最大价值,促使民营企业在疫情难关下不仅“活过来“、还能“守承诺“,实现了“失信“到“守信“的转变,将生效判决的法定义务切实履行到位,营造了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落实好“六稳“工作“六保“任务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案例三、借力社会性质司法救助协会化解执行不能案件

——安源法院为53名工人领取司法救助款

(一)基本案情

2016年,申请执行人田某等53人到被执行人江西蓝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处从事巡防员工作。因公司经营不善,自2018年底, 江西蓝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便不再安排田某等人工作,双方因经济补偿金等发生争议。为此,田某等人多次与公司负责人联系,但由于公司早已关门,田某等人多次索要公司未果。田某等人遂于2019年12月向萍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仲裁,江西蓝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需向田某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报酬共计25万余元。仲裁裁决生效后,因公司向田某53等人履行执行义务,田某等人遂向法院申请执行。

(二)执行情况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在南昌、新余、抚州等地有多个被执行案件,公司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定代表人已被限制高消费。经网络查控,发现公司名下账户已被多个执行法院采取冻结措施。线下调查亦未发现其名下不动产、车辆等可供财产信息,且根据工商登记档案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公司住所地实际为租赁用房,租用期限至2018年11月止,已不在注册地经营;公司注册资金200万元,为认缴出资,出资期限为2065年。在穷尽了“四查”等执行手段,确定被执行人江西蓝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后,53名申请执行人向安源法院以家庭生活困难为由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并承诺息访息诉。

经安源法院审查,申请人均为从事沪昆高铁巡线护路的体力劳动,属低收入群体,且大部分居住在农村,为家庭主要经济支柱。现因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无其他经济来源,53名申请人均有其所在村(社区)出具相关证明。鉴于申请执行人人数众多,申请人被拖欠工资长达1年之久,如因仲裁裁决得不到执行而无法拿回应得的补偿金和报酬,会使本就收入微薄的家庭更加困难,以“六稳六保”政策依据,从涉及人数、金额、欠款性质及社会影响等多方面考虑,为53名申请执行人向萍乡市安源区司法救助协会申请救助。经萍乡市安源区司法救助协会理事会讨论,一致同意对53案申请人发放救助款12.8万元。

(三) 典型意义

为缓解特困案件当事人和案件执行不能之间的矛盾,萍乡市安源区法院积极探索执行救助新途径,拓宽司法救助金来源和司法救助范围,于2017年10月倡导成立了全省首家社会性质的萍乡市安源区司法救助协会,其资金来源主要以法院筹集为主,以社会捐助为辅,同时用“执行款项回填”机制,发现被执行人有偿还能力后,及时恢复执行,执行款到位后,扣除已发放的司法救助金额,转入司法救助基金账户,确保司法救助金的循环使用。全国人大代表温菲评价安源司法救助协会“一项好的救助制度胜过一万次慰问,点赞安源法院创新司法救助方式,拓宽司法为民路径的做法。”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人数众多,涉及大量家庭经济困难的农村务工人员,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有效落实“六稳六保”,安源法院帮助53名申请执行人获得萍乡市安源区司法救助协会的救助金,缓解了农民工的燃煤之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四、“放水养鱼、腾笼换鸟”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宜春中院妥善处置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

(一)基本案情

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申请执行宜春六星汽车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星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建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民终1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5月12日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六星公司应支付给中建公司工程款24409073.98元,并以24409073.98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款项时止,并支付临设和配电设施部分补偿款800000元及承担案件受理费156652.9元。

(二)执行情况

2020年5月,宜春中院受理该案。在初次接待申请执行人中建公司时,其强烈要求对六星公司采取限高措施,并拍卖其名下土地使用权。宜春中院对六星公司财产进行了细致的调查,发现其名下并无可处置的财产,上述被查封的土地属不可分割之物,且附着很多已建成及在建的房产,于是从善意、文明、科学执行理念以及努力创造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良好法治环境的角度向申请执行人阐释法律、解读政策,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理解。

在执行过程中了解到六星公司系宜春市经开区招商引资进来的重点企业,六星公司因土地被法院查封而面临着三个关键问题:一是建成并已售房产(1-18栋)无法办产权证,导致很多客户不交购房尾款;二是尾气工程无法办理预售许可证,房产无法出售,导致资金无法回笼;三是此案不了结则让顾客望而却步,增加了售房难度。执行法官将六星公司所面临的问题梳理核实,并实地考察六星公司现场销售及施工情况后,一方面督促六星公司履行给付义务,一方面积极与经开区相关部门沟通,努力找到一条既能盘活六星公司、又能保障中建七局债权的路子,争取实现双赢。

在执行法官的不断督促下,2020年8月-11月期间,六星公司先后向中建公司偿还了340余万元欠款,提交了解封土地及查封等额预售房产的置换申请,并以执行担保人肖丛民名下10处房产为上述置换程序做担保。上述申请经向房管部门确认具备可操作性,合议庭对此予以讨论,统一了“放水养鱼”的思想。

2020年9月11日,宜春中院参加了由宜春经开区牵头召开的“疏困解难协调会”,参会单位包括经开区审计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建设局、农商银行等相关单位,共同商讨如何为六星公司疏困解难。会后,宜春中院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并按照协调会之内容,依法对六星公司名下资产完成了置换查封:即先行查封了执行担保人肖丛民的10处房产,然后解封土地并查封192套刚办好预售的房产。通过“腾笼换鸟、活水养鱼”的方式,有效盘活了被执行人六星公司资产,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三)典型意义

涉企执行案件一直是执行工作中的难点,如果处理不好不仅无法保障胜诉人的合法权益,还会损害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2020年以来,诸多企业在新冠疫情的冲击下已经举步维艰,人民法院在具体案件执行过程中不能机械执行、就案办案,而应该坚持善意文明理念,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本案中的被执行人六星公司系宜春市经开区招商引资进来的重点企业,且该企业在疫情期间积极复工复产,既是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经济复苏的需要。在执行过程中,宜春中院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优化当地营商环境,通过采用“置换查封”方案,不仅盘活了被执行人,还最大限度地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五、盘活闲置巧执行,既保民生又助企

——遂川法院善意文明执行取得民生和企业双赢

(一)基本案情

因经营不善,吉安市西满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满公司”)濒临破产。自2017年1月开始给员工放假,并承诺放假期间将发放生活补贴。后因该公司经营状况未出现好转,刘某、叶某等共计75名农民工陆续向该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诉请西满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社会保险及经济补偿金。经仲裁裁决,西满公司需支付刘某、叶某等人劳务薪资、经济补偿金及社会保险金共计200余万元。裁决生效后,因西满公司拒不履行生效裁决所确定的义务,刘某、叶某等人陆续向遂川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执行情况

遂川法院收案后,执行法官了解到该案涉及申请人为农民工群体且人数众多,标的总额较大,执行法官迅速对西满公司的财产状况、经营状况展开深入调查。调查后发现,该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已经停产数月,且背负了其他巨额债务,名下唯一资产为位于遂川县沙子岭的厂房。在此情况下,公司已无力支付200余万元执行款;但如果拍卖厂房,一方面因其厂房价值上千万元,已经远远超出申请的标的额;另一方面,将其厂房拍卖犹如挖了企业的“根”,对企业日后发展尤其不利,复工复产将变得更加遥遥无期。

遂川法院一方面主动向当地县委汇报案件执行情况,加强与劳动局、社保局等各部门沟通协作,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配合;另一方面,组织执行干警向赴宜丰法院学习取经,引入涉濒临破产企业执行案件的先进经验。结合成功经验研判该案的实际情况后,执行法官更加注重倾听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诉求;同时更加审慎采用强制措施,并积极为企业发展寻找新出路,试图以善意文明执行的方式实现双赢。

因西满公司总部设在深圳,执行法官多次前往深圳,希望通过公司总部寻找案件的突破口。经过多轮协商,最终与公司总部达成一致意见,将该公司在遂川的厂房出租,用租金抵扣所欠民工薪资、社保及经济补偿金。执行方案确定后,执行法官为厂房的租赁再次奔走多方沟通。功夫不负有心人,最终在遂川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协调下,该公司的厂房被成功出租给遂川某木制品厂使用。涉案企业遂用租金分批分期偿还75名申请人的劳务工资、社保及经济补偿金。期间,执行法官持续督促执行款按时发放至申请人手中。至2020年12月,该案执行款200余万元全部执行到位并发放完毕。工人们如约拿到了他们的血汗钱。心怀感激的工人们给执行法官谢法官送来一面锦旗,上面写着“公正执法,维护民益”,并激动地说:“感谢法院!感谢法官!本以为这些钱追不回来了,没想到一分不少地拿到了”。

(三)典型意义

在该起涉民生案件的执行过程中,遂川法院紧紧依靠党委,积极寻求县委支持,主动去优秀法院学习取经,引入涉濒临破产企业执行案件的先进经验,并与工业园区无缝对接。最终,通过将该工厂的厂房出租,变租金为执行款的善意文明执行方式,不仅既解决了企业的燃眉之急,又盘活了企业闲置厂房,为其争取了喘息休整的时间。据悉,企业在近期有望实现复工复产。同时,将财产“活封”,使查封财产能够物尽其用,避免了资源浪费;而且有效地维护了涉民生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增强了人民群众在执行工作中的获得感,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六、执行联动破困境,助力民企获新生

——赣州法院高效执结一起涉民营企业案件

(一)基本情况

2018年5月4日,赣州市开发区黄金岭大坪路43号仓库发生火灾,烧毁了赣雅公司存放于仓库内的家具、家纺等货物,财产损失近300万元。2019年9月6日,赣州经开区法院判决邓某、朱某(仓库所有人、出租方)赔偿赣雅公司损失70万元,万某、何某(另一承租人,承租仓库引发火灾)赔偿赣雅公司损失210万元。因不服一审判决,赣雅公司及邓某、朱某向赣州中院提出上诉。2020年1月19日,赣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执行情况

经调查,赣州赣雅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雅公司)创建于1997年,法人代表为陶某,现有员工40余人,是一家具有20多年历史的家具销售企业,主要经营“晚安家居”系列产品,在赣州市卫府里、赣州市家具市场、南康区家具市场等地设有经销点,连续八年被湖南晚安家居总公司评为优秀经销商。

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让赣雅公司停业数月,损失惨重,公司资金链断裂,无力支付房租、水电费、人工工资,员工面临失业,公司面临倒闭。为此,赣雅公司请求加快70万元债务的执行,缓解资金紧张的压力,助其复工复产。

赣州经开区法院及时与信访、街道办、拆迁办等部门取得联系,成立联动工作专班,各司其职、争分夺秒,依法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提取被执行人的拆迁款。由于被执行人邓某、朱某名下的拆迁款存在轮候冻结的情况,赣州鸿生建材有限公司为第一查封人,该笔款项无法划转到赣雅公司账下。

复工复产等不得!赣州中院执行指挥中心接到报告后,积极指导首封案件承办法院加快审判进程,并在与赣州鸿生建材有限公司多次沟通协商后,取得对方理解与同意,让赣雅公司优先受偿赔偿款。此外,各部门齐心协力,发动多方力量,联系销售渠道;帮助建立网上销售模式,尽早恢复生产经营。在多方的共同努力下,70万元标的款顺利划转给赣雅公司,顺利完成店面升级改造工作,建设了600㎡的线上销售展播平台,打造“线上+线下”的综合销售模式。9月18日至20日,赣雅公司将举行“晚安家居 重装升级”试营业活动,企业经营走上正轨。该案获得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肯定。

(三)典型意义

今年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让企业对资金需求更为迫切,一旦发生资金链断裂,将导致企业经营困难,工人面临失业,危及社会稳定。本案中,赣州两级法院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切实加大司法保障力度,为濒临倒闭民营企业开辟绿色执行通道,快速兑现胜诉权益。同时,主动延伸职能,发动多方力量,助力其复工复产,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七、参照破产程序力促企业财产分配最大公约数

——吉州法院积极化解矛盾保障396名农民工领到执行款

(一)基本案情

江西荣光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光汽配公司)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因拖欠11起执行案件申请人民间借贷、建设工程款(含农民工工资)、混凝土等材料款高达3000余万元,396名农民工中部分代表因工资未得到清偿,至省、市、区有关部门信访,系列案件中单笔建设工程款最高欠款达1800余万元。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在拍卖被执行人名下土地和厂房所得款项2200余万元。在财产分配过程中,因部分后顺位保全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系列案件涉案标的额大、案情复杂、涉及当事人多,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二)执行情况

荣光汽配公司在吉州法院执行案件8件、其他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案件3件,合计11件。其中,江西圣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某等人分别诉荣光汽配公司两起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判决荣光公司应给付建设工程款共计2000余万元,工程款涵盖农民工工资亦高达760余万元。因债权人逾期主张建设工程款优先权,农民工工资亦无法优先保障。

2020年4月4日,吉州法院依法司法网络变卖荣光汽配公司位于吉州区城南机械装备制造产业园A1-2地块和在建厂房,成交款为22234240元。9月23日,该院从社会大局稳定及实际执行角度考虑,先将农民工工资6441800元(包含在申请人圣业公司的工程款内)支付给吉安市吉州区财政局账户,同时已作出分配方案分别通知各当事人,部分当事人提出了反对意见并向本院申请荣光汽配公司破产。

11月20日,该院召集已进入执行阶段的11件案件申请人进行听证,将相关权利义务统一释明告知。同时尽最大努力,希望各申请人互谅互让达成一致意见,实现案结事了。各方当事人到场参加并发表了意见,并同意在一周内提出最后的分配意见,如各方能弥合分歧达成一致方案,则按一致方案分配。如各方差距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由相关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或案件转入破产程序进行处理。

12月4日,该院综合所有申请人意见并结合系列案实际情况,以一般债权按债权比例分配为原则,并有效结合农民工工资保障政治任务及“六稳六保”政策依据,再次召集所有申请人进行协商并最终达成分配协议。笔录制作完成后,所有申请人及被执行人均在执行分配笔录上签章,包括396名农民工在内的全部权利人喜领执行款。

(三)典型意义

在执行程序中,对于执行所得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的,对被执行人系企业法人的情形,一般债权人在分配程序中按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进行分配。本案中,针对后位保全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主张,执行人员敏锐分析到如推动执转破,当事人关切的分配所得问题,将引入破产程序进行处理,但随之而来的管理人等破产共益费用负担、诉讼周期较长以及当事人权益不能得到及时保障等问题将立即显现。为此,执行法官经过深入细致研判,“抽丝剥茧”找准矛盾焦点,在充分释明相关法律后果的情况下,说服全部债权人特别是顺位在先债权人理性面对“执转破”的法律后果,始终以对话代替对抗,以善意化解分歧,针对各方当事人关注的焦点问题主动提供解决方案。最终,执行法院参照企业破产的分配原则,按一般债权占债权比例分配为原则,并有效结合农民工工资保障政治任务及“六稳六保”政策依据,促成了全体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就财产分配达成一致意向,避免了后顺位查封企业财产的债权人无钱可分的问题,为最终财产分配和案款顺利、及时发放奠定了坚实基础,体现了强制执行工作中加大执行力度与善意执行理念的有机结合。

案例八、打击拒执不手软 保障民生不放松

——乐平法院依法打击徐粮拒执犯罪案

(一)基本案情

汪某在放学路上被徐粮驾驶的农用车碾压右脚,致右前脚掌全部截除。汪某的父母将肇事司机徐某告上法院。乐平市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汪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89090.33元,扣除已支付128000元,仍应赔偿261090.33元。判决生效后,徐某未主动履行。汪某系在读小学生,事故的发生导致花费巨额医疗费的同时,对汪某本人造成很大的身心伤害。汪某的法定代理人也多次向法院反应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均执行无果,申请人要求执行到位的愿望特别强烈,乐平法院将本案纳入涉访案件库中。

(二)执行情况

在执行汪某与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乐平法院于2018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徐某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并及时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义务。2019年1月4日,乐平法院依法将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徐某因其未在法定期限内申报财产,也未实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乐平法院于2019年1月23日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的措施。经对徐某多次线上线下进行司法查控,仍然没有任何财产线索,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春节期间,乐平法院再次传唤徐某,要求其履行判决义务,被执行人仍以没有财产为由拒绝履行。2020年1月19日,被执行人徐某再次因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司法拘留十五日。2020年3月3日,申请人汪某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2020年3月6日乐平法院依法向徐某送达了恢复执行的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并要求徐某提供书面的个人财产状况,徐某仍然没有引起重视,拒不申报财产状况。2020年3月12日,乐平法院依法向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微信)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协助查询了徐某微信账号2019年1月至2020年3月的交易明细,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反馈查询信息显示,徐某微信账号有8万余元的资金往来。

乐平法院执行法官就案件执行情况进行合议,均认为被执行人徐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乐平法院于2020年4月20日以被执行人徐某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乐平市公安局进行侦查,乐平市公安局于2020年7月13日将徐某刑事拘留,2020年7月25日执行逮捕。

徐某被执行逮捕后,其本人和家属才意识到这次不再是简单的拘留15天就没事了,徐某的家属积极面对本案,寻求解决方案,最终在执行干警的协调下,双方于2020年7月28日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家属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赔偿款190000元,当即履行。申请人对被执行人的履行行为表示肯定,并书面请求司法机关对徐某从轻处罚。最终,乐平法院刑事审判庭认定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以拘役二个月的刑罚。

(三)典型意义

“民生无小事”,侵权案件的执行不仅关乎民生,还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司法权威的认知和对公平正义的认同。本案被执行人徐某本应自觉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蔑视法律、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采取隐匿财产、软抗拒的态度逃避执行的方式,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乐平法院在执行调查中不局限于传统的财产调查模式,而是利用执行信息化建设成果,通过网络查控、事项委托等手段,根据案件情况,多方位、多角度查询被执行人网络虚拟财产,锁定微信转账记录,推进案件的执行。徐某被执行逮捕后,其本人和家属才意识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严重后果,转变态度积极面对,最终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当即履行,被执行人徐某当庭悔罪,通过重拳打击拒不执行行为,有效净化了执行环境,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案例九、审执无缝对接 清财迅速精准

——西湖区法院多举措促涉黑案件一次性到位7000余万元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孙某信等28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故意伤害罪、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二审法院作出生效刑事判决:决定对孙某信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被告人依法判处不同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对孙某信及其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财产及孳息、收益予以没收、追缴;其他单位、组织、个人为支持以孙某信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主动提供的财产予以没收,未扣押的依法追缴;其他单位、组织、个人利用以孙某信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予以没收,未查扣的依法追缴。2020年4月15日,西湖区法院将孙某信等28人刑事罚没一案立案执行。

(二)执行情况

西湖区法院成立孙某信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执行专班。一方面,对移交的银行存款账户、手机、产权明确的不动产等财产,组织专门力量第一时间变现处置,用时20天执行到位1031万元,其中通过“云拍卖”、VR看样、“法官带货”等方式,执行到位450余万元;另一方面,因移交的部分不动产存在被执行人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混同以及涉及案外人合法财产等情况,该院积极向当事人释明执行异议救济途径,对5件有证据证明确系案外人所有的财产,经审查依法予以发还。对需要上缴国库且没有争议的涉案财产,该院积极争取区政府、政法委、扫黑办的支持,协调财政、国资等部门建立无法拍卖在案财物的实物上缴制度,采取实物上缴的方式执行到位3700余万元。最后,该院充分运用“三推送”工作制度,借助基层组织力量,引导被执行人亲属自愿代为履行罚金等。通过上述方式促使3名被执行人及其亲属主动履行全部义务,到位金额约153万元。截至目前,该案共执行到位7000余万元,执行到位率100%,有力地铲除了黑恶势力犯罪经济基础,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三)典型意义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一般涉案财产量大、被执行人众多,执行过程中处理不当将直接影响到“黑财清底”的总体成果。该案中,针对移交财产的权属、定性不明的困难,西湖区法院加强审执衔接,强化沟通研判,对在案财产甄别定性,协调侦查机关补充调取财产定性证据材料,为黑财清底奠定基础。涉案财产移交后,该院充分运用法院执行集约化、信息化成果,快扣划、快评估、快拍卖,打好执行“组合拳”,彻底铲除黑恶势力犯罪的经济基础。在处置“黑财”时,因出现部分涉案财产与案外人财产混同、抵押等情况,该院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畅通执行异议救济渠道,依法保障案外人合法权益,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十、预先评估与沟通协调高效处置案涉黑财

——靖安法院顺利执结冯某华等26人涉黑犯罪刑事罚没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冯某华等26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一案,二审法院作出生效刑事判决,决定对冯某华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被告人依法判处不同的有期徒刑刑期,并处罚金;对冯某华及其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所得活动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财产及孳息、收益继续追缴。2020年1月19日,靖安法院将冯某华等26人刑事罚没一案立案执行。

(二)执行情况

该案移送立案执行后,该院党组高度重视,迅速成立办案专班,制定执行方案,多措并举,在一个月内完成对所有被执行人涉案财产来源、性质、权属等甄别工作,并根据调查情况对涉案财产提前委托评估机构介入,缩短了财产处置时间;提前与县财政部门沟通协调,为涉案财产后续流拍实物上缴工作打下了基础;采取司法网拍公告等“线上线下”联动方式,即在司法网拍平台推送涉案财产网拍公告的同时,另行制作简易拍卖公告,深入涉案财产所在地各社区全覆盖进行张贴,扩大受众面,提高财产网拍成交率。此外,执行法官多次通过电话联系或上门耐心做被执行人家属工作,释法析理,动员被执行人家属代为履行罚金,被执行人家属主动代为缴纳罚没金额317.5万元。在处置涉案财产时,当事人或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该院一律进行立案审查,并召开听证会,保障其合法权益。同时,该院依法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依法退赔被害人胡某斌损失39万余元。在涉案财产流拍后,该院及时以公函形式通知县财政部门以最后一次拍卖流拍保留价予以接收,县财政部门积极配合,如期完成黑财清底工作任务。截至目前,该案共执行到位2900余万元,执行到位率100%。

(三)典型意义

当前,全省各级法院狠抓“六清”工作进度,着力破解堵点痛点难点,推进“黑财清底”专项执行行动,确保“黑财”清干净、清彻底。在冯某华等26人刑事罚没一案执行中,因涉案财产数量较多,金额较大,且涉案财产性质甄别难,靖安法院担当实干,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严格把握涉案财产认定标准,创新预先评估等执行举措,与财政部门协调推动实物上缴工作,并做到依法打财断血与保障民生相结合,与保障案外人合法权益相结合,圆满完成该案黑财清底工作任务,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乔小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