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前,广东恩平人陈超群,选择了“华南地区最好的医院”———广州市中山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来治疗自己的不孕不育症。
陈超群想不到的是,在一个耗时45分钟的小手术之后,自己竟然成为了植物人。
而更让她想不到的是,5年之后,身为植物人的自己竟被医院起诉,要求支付5年间的医疗费用。
在患者家属与医院的5年纠葛中,一二审法院都认定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者植物人状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法院以考虑到“患者个体差异”以及“医学领域尚有许多未知事实”为由,判决医院与患者家属按“7:3”比例担责
▲陈超群的麻醉记录是确定医院是否存在医疗事故的核心证据,但其上并没有医务人员的签名。 王峰 摄
法治周末见习记者 王峰 法治周末记者 韦文洁 发自广州
下午的阳光透过窗户照进来,正好照在陈超群的脸上,但她对阳光毫无反应。在这里,在广州市中山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神经科2楼病房的一张病床上,陈超群已经无声无息地躺了5年。
每天,陈超群的一举一动都要在别人的“操控”下进行,起床、翻身、进食……除了医院的查房时间,两名护工几乎须臾不离陈超群的身边。偶尔的咳嗽和呕吐之外,目光呆滞的陈超群甚至都不知道自己的身份———植物人。
2005年12月20日11点30分,陈超群被推进了中山大一院的手术室。她为了治疗不孕不育症而来,需要做一个耗时45分钟的小手术。结果,在此后的近5年时间里,除了手术结束后20多分钟的“片刻”清醒之外,陈超群一直或将永远昏迷。
陈超群或许万万没有想到,一个小手术竟然会给她带来这样的后果。
那个耗时45分钟的小手术,全称叫做腹腔镜和宫腔镜检查及子宫肌瘤剔除,目的是为了切除陈超群小型子宫肌瘤并左卵巢内小囊肿。
但意外还是在这个“华南地区最好的医院”里发生了。
尽管手术十分顺利,而且术后体征正常的陈超群已被从手术台上抬下,但她却在之后的10分钟里没有了呼吸。很显然,在这10分钟里,手术室里的任何一名医生或护士都没有注意到她。
正是这不至于“致命”的10分钟,却使陈超群成了终生难愈的植物人,也带来了此后长达5年的患者与医院的纠葛。
陈超群更不会想到,在亲人两场诉讼为其呼求之后,自己竟反被医院起诉。
治不孕不育“变”成了植物人
记录显示,从12点55分到13点05分这10分钟里,陈超群并没有受到医护人员的监护。
按照医学常识,人体大脑缺氧在5分钟左右而及时抢救,大脑苏醒的概率较大;当缺氧达到10分钟时,即使积极抢救,大脑复苏的可能性也微乎其微
5年前,时年32岁的广东恩平人陈超群与丈夫李仕浓,结婚5年仍没有怀上孩子。2005年12月16日,经商的夫妻俩选择了“华南地区最好的医院”中山大一院问诊。
4天后,陈超群被确诊并进入了手术室,她本寄望这次手术能让自己成为母亲。但事情的发展却事与愿违。
那天中午11点30分,丈夫李仕浓、姐姐陈超妹和哥哥陈裕进将陈超群送进了手术室。
手术在11点45分开始。手术前,妇产科医生告诉姐姐陈超妹“这个手术很简单,快的话1个小时,慢的话也只要3个小时”。
但在下午1点左右,陈超妹突然看到几名医务人员从手术室里急急忙忙跑出来,到别的科室推回一台仪器,后来又看到一个女医务人员从外面拿回一个插座电源线。
陈超妹当时想到手术室里出事了,但由于手术室里不只陈超群一例手术,他们3人都没有太在意。
直到时间一分一秒过去,而陈超群却迟迟没有出来,3名家属才开始变得焦急起来。
下午4点36分,5名神色紧张的医务人员将3人叫到了手术室门前,他们告诉家属“病人的手术已经做完,曾经叫醒过她,拔管后把病人转移到轮床上,但后来发现病人脸色、嘴唇变黑,遂进行抢救,到现在仍昏迷不醒”。
陈超妹还记得医务人员讲过“陈超群曾心跳、呼吸骤停五六分钟”。
由于没有床位,陈超群在晚上6点30分才被从手术室转移到外科ICU,经过3天3夜的抢救,她脱离了危险,但却被宣布“大脑缺血、缺氧性昏迷”,即俗称“植物人”。
更确切的过程体现在医院病历中:手术于11点45分开始,12点30分结束,12点45分拔除气管导管,拔管后呼吸好,呼之能睁眼对答,生命体征稳定。医护人员观察10分钟后将其移床并继续观察。13点05分患者出现呼吸抑制,也就是中枢神经不能控制呼吸系统,致使呼吸停止。
这个过程同样在陈超群的麻醉记录中准确体现,这张记录成为之后医疗鉴定的核心资料,但在这个记录上,《法治周末》记者没有看到医务人员的签名。
很显然,从12点55分到13点05分这10分钟里,陈超群并没有受到医护人员的监护。按照医学常识,人体大脑缺氧在5分钟左右而及时抢救,大脑苏醒的概率较大;当缺氧达到10分钟时,即使积极抢救,大脑复苏的可能性也微乎其微。
而这10分钟,医院的代理人在法庭上称,“准备在患者再好一点的情况下就将患者送入病房”。
事后,陈超妹无意中听到中山大一院神经科医生在闲聊时说,“这次手术太大意,连最基本的抢救设备都没准备好,也可能是这种手术从来没有出现过意外,以往做一万个也没有出事,但是这次不好彩撞到了”。
医院起诉植物人追讨医疗费
尽管医院在关键问题上“推推搡搡”,“行动”却也迅速而骤然。
虎年春节前,陈超群在“睡梦”中被中山大一院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从2005年12月16日至2009年12月11日拖欠的医疗费19万余元
陈超群昏迷一个星期后,被转往中山大一院神经内科治疗。病情稳定后,陈超群每天的治疗费用在两三百元左右。
这些费用在2008年8月之前一直由患者家属支付。
同年8月18日,李仕浓及其律师与中山大一院医务科进行了会谈。李仕浓对中山大一院医务科科长刘秋生说将停止支付医疗费用,他认为医院应该承担继续治疗的责任。
几天后,刘秋生回复李仕浓,以后陈超群的医疗费用在医院挂账,并委派了一名护工对陈超群专门护理。
但事情远未解决,院方始终没有同意李仕浓提出的对患者终身治疗以及病人住单间病房的要求。
“中山大一院的医务科始终认为这是一起医疗意外,而不是医疗事故。”陈超群的代理律师、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陈郸告诉《法治周末》记者。陈郸曾多次找到中山大一院医务科,但双方沟通时医务科“很少表态”,“在玩太极推手”。
陈郸曾提出多种解决方案,但每次,中山大一院都特意表示“接收”而不是“接受”这些方案。陈郸也曾拟出一份措辞严厉的《请求书》,医务科拒绝签收,陈郸只好通过特快专递邮寄给后者。
在中山大一院这个拥有61个临床科室、15个医技科室的庞大医院,下属于医务科、只有3名工作人员的医疗服务科负责全院的医疗纠纷处理。在采访过程中,《法治周末》记者看到在一名医疗服务科工作人员的办公桌上,还放着两起重症医疗纠纷的材料。
“对于中山大一院这样一个正厅级单位来说,一个医务科科长是作不了任何决定的。”陈郸无奈。
尽管医院在关键问题上“推推搡搡”,“行动”却也迅速而骤然。
虎年春节前,陈超群在“睡梦”中被中山大一院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从2005年12月16日至2009年12月11日拖欠的医疗费19万余元。
2010年3月4日,广州市越秀区法院下达了调解书,调解的结果是陈超群与李仕浓在3日内支付拖欠的医疗费。“如果不同意,陈超群恐怕会花费更多的医药费。”陈郸说。
毕竟,2009年12月11日以来的医疗费仍在每天产生,“中山大一院在这个时候起诉患者,是要给她的家属做个样子,告诉他们这之后的医疗费还是要付的”。陈超群的另一名代理人说。
而中山大一院起诉陈超群支付拖欠费用的背后,还有着更大的争议。
医疗事故鉴定非医学会不可
为了讨回公道,陈超群家属委托两家机构进行了三次鉴定。
对此,中山大一院始终不予认可。他们认为医疗鉴定必须是双方共同委托;单方委托也可以,但必须到广州市医学会
实际上,从陈超群出事之日起,其家属花费的医疗费用已达百万元之巨。
但费用的数目并不是陈超群家属关注的重点,自始至终,他们的要求是医院对陈超群进行终身治疗。他们认为医院造成了医疗事故,就应当对错误负责,然而,中山大一院则始终坚持认为这只是一次医疗意外。
走法律程序成为双方惟一的选择,而在这样的官司中,医疗事故鉴定成为绕不开的环节。
接受陈超群家属的委托后,律师就到中山大一院复印了陈超群的病历,随后,陈超群的代理律师委托两家机构进行了三次鉴定。
2006年7月20日,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给出了一份并非司法鉴定书的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称在排除患者自身严重心、脑、肺疾病条件下,不排除医疗方的过错行为与患者“植物人状态”的因果关系。
2006年12月8日,广东天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超群伤残等级为一级。据介绍,鉴定中心人员到陈超群病房拍照、录像时遭到了保安的粗暴干扰和阻止。
2007年4月9日,广东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再次作出鉴定,称中山大一院对陈超群施行手术后的诊疗行为,与其目前的“植物人状态”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带着这3份报告,陈超群家属将中山大一院告上了法庭。但这些报告遭到了中山大一院的否定。
在法庭上,中山大一院的代理人称西南政法大学的报告“没有鉴定人签署鉴定意见,仅仅是咨询意见说明人写的咨询意见书,这显然说明咨询意见说明人不具备鉴定资格和能力”。
对于广东天正司法鉴定中心的报告,中山大一院首先质疑天正司法鉴定中心这一公安系统属下的非独立机构是否具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执业范围,“即使有,也因缺乏妇产科、麻醉科的经验而不具备对诊治及患者现状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的能力”。
“自始至终,中山大一院都不认可我们所委托的部门作出的鉴定,他们称医疗鉴定必须是双方共同委托,单方委托也可以,但必须到广州市医学会。”陈超群的代理律师陈郸说。
但由广州市医学会负责做本市医院的医疗鉴定遭到了陈超群一方的强烈反对和质疑。
“在广州地区,很多医院的科主任、教授、带头人几乎无一例外都是中山大学医学部(其前身为中山医科大学)毕业的,或者同这个学校有关系,这些人评职称、评级别,免不了要和中山大学有关系。”陈郸称。
在国内,通常的做法是,一个城市发生的医疗事故纠纷,必须由当地医学会鉴定,如果对结果不服,可以到省一级医学会复议。陈郸说这样的规定没有法规出处,但被普遍执行。
果不其然,在一审开庭时,广州市越秀区法院主审法官李东辉决定委托广州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称“如果原告方不配合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因此产生的后果由原告方承担”。
主审法官还告诉提出异议的陈郸:“按照我市目前的做法,暂不允许到省外的鉴定机构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需要在广州医学会进行。”
在陈郸的意料之中,广州市医学会认定此案不构成医疗事故,认为陈超群的后果与医方的医疗行为和医疗缺陷没有因果关系。
这份广州医鉴(2007)144号鉴定书详细论证了陈超群手术、麻醉及抢救的合乎规范,但这引起陈超群家属的不满,“手术、麻醉和抢救我们也认为没问题,我们认为有问题的是病人10分钟没有得到监护是不是医疗事故,但鉴定书恰恰回避了这个问题”。
值得回味的是,鉴定书也认为医疗方对全身麻醉患者复苏后的生命体征检测不够严密,但生命体征的指标罗列了脉搏、血氧饱和度、心电图和血压,惟独没有列呼吸这一项。
刑事自诉路被堵死
一审判决书认定中山大一院的医疗行为与陈超群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然而一审法院却没有完全支持陈超群家属的请求,而是判决医疗费用由中山大一院和陈超群按“7:3”比例承担。
法院给出的理由是考虑到“患者个体差异”以及“医学领域尚有许多未知事实”,将损害后果完全归责于医院不符合公平原则
2008年12月,此案的一审法院作出了一个令双方皆不认同,尤其让陈超群一方感到逻辑矛盾的判决。
令陈超群家属欣慰的是,一审法院认可了他们单方委托的司法鉴定,法院认为陈超群委托的鉴定比广州市医学会的鉴定“符合医学常理,更具合理性,较为接近客观事实”。
一审判决书认定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然而最终,一审法院却没有完全支持陈超群家属的请求,而是判决医疗费用由中山大一院和陈超群按“7:3”比例承担。
法院给出的理由是:考虑到“患者个体差异”以及“医学领域尚有许多未知事实”,将损害后果完全归责于医院不符合公平原则。
此外,陈超群家属提出的20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只获得了4万元的支持。
就这样,陈超群在呼吸抑制10分钟足以导致植物人的必然条件下,又要为“医学领域的未知事实”这一可能条件埋单,这招致了其家属的不满。
而中山大一院一方亦不认同这一判决,双方同时提起了上诉。
与一审不同,广州中院的二审否定了陈超群单方委托的鉴定报告。二审法官贾震华认为,陈超群委托的两家机构,只是“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进行鉴定,也没有反映和说明鉴定材料的具体内容”。
二审法官还认为,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咨询意见书并非明确的鉴定结论,这些都不符合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终未予采信。
但最终的判决结果却也没有利于中山大一院一方,二审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原因是陈超群家属提起的是医疗损害赔偿而不是医疗事故赔偿,由于构成医疗损害并不以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为前提,二审法院因此认定中山大一院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其实,在提起民事诉讼前,陈超群的律师还想过通过刑事手段达到目的。
2007年1月,陈超群家属到广州市越秀区公安分局正式举报为陈超群手术的4名医护人员,要求追究他们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责任。
据陈超群一名代理人介绍,办案民警在接到举报后,表示没听说过医疗事故罪这一刑事罪名,在请示了多个领导后,办案民警写下了收到举报的回执。
7天后,陈超群的律师等到了意料中的不立案决定;半个月后,越秀区公安分局又驳回了他们的复议。又过了1个多月,越秀区检察院作出了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
至此,刑事途径只剩刑事自诉一条。
但法院没有受理陈超群家属的刑事自诉案,甚至连不予立案的通知都没有下达。记者从广东省高院一名法官处了解到,广东省还没有过医疗事故刑事犯罪的案例。
刑事自诉之路被堵死,让陈超群的家属只能选择民事诉讼。
2009年12月,二审判决刚一作出,也就是中山大一院需承担的七成医疗费共60余万元刚刚被强制执行入一审法院的账户,中山大一院即起诉陈超群拖欠医疗费。
于是,这笔款项被迫冻结。
直到2010年3月4日,双方第3场诉讼调解结束后,陈超群的家属才拿到扣除了19万余元之后的余款。
但中山大一院医务科工作人员施祥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剩下的那19万余元款项仍被法院冻结,而且“患者家属肯定会反诉”,由此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此时的陈超群,还静静地躺在病床上,只要她的生命延续一天,她就或许还会等来医院追要医疗费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