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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出台办法规范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管理

2026-05-18 14:50:27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标准+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罗莎莎 通讯员虞宙

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近日,江苏省常州市创新出台《常州市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以制度化、规范化的执法监督举措,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全市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办法将于2026年6月1日正式施行。

涉企行政处罚直接关系企业生产经营、生存发展,规范重大涉企处罚行为,是破解执法随意性、防范执法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抓手。《办法(试行)》立足常州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聚焦企业关切,构建起权责清晰、流程规范的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管体系,填补了常州涉企重大处罚备案监督制度的空白,在全省率先实现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全链条闭环监管。

《办法(试行)》精准划定监督范围,明确四类情形纳入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管理:对企业作出 5 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价值5万元以上、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或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均需依规报备,实现精准监督。

在职责分工上,《办法(试行)》厘清监督权责,构建政府统筹、司法行政部门主抓、行政处罚机关落实的三级工作格局。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作为备案监督机构,承担指导、监督、审查职能;各级行政处罚机关落实主体责任,按规报送备案、配合监督核查,形成上下联动、分级负责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监督工作落地见效。

《办法(试行)》细化备案流程,压实执法主体责任,规定行政处罚机关需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交备案登记表、处罚决定书完成备案;同时赋予备案监督机构查阅案卷、问询情况、函请协助等核查权限,对违法或明显不当的处罚决定督促整改,建立异议复查机制,保障执法机关合理诉求,做到监督有尺度、纠错有依据。

为强化制度刚性约束,《办法(试行)》明确责任追究机制。对拒不备案、拒不配合监督核查、拒不落实整改意见的执法机关,依法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严肃追责问责;对备案监督机构履职不力行为,依规督促整改、依规处分,以双向责任约束,倒逼执法与监督双规范,坚决杜绝随意执法、选择性执法,切实防范趋利性执法、粗暴执法损害企业权益。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此次《办法(试行)》的出台既是常州落实规范涉企行政执法长效机制、健全执法监督体系的创新实践,更是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厚植企业发展沃土的重要举措。常州将以《办法(试行)》实施为契机,抓好制度落地执行,强化执法监督实效,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发展信心,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编辑:梁梦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