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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完善地方债发行机制和信息披露等
发布时间:2020-11-17 14:29 星期二
来源:经济日报

原标题:财政部发文要求完善发行机制和信息披露等——提升地方债发行市场化水平

财政部11月11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就完善地方债发行机制、科学设计地方债发行计划、完善地方债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等问题作出规定,有利于保障地方债发行工作长期可持续开展。目前,地方债发行基本完成年度目标,有力推动了补短板、稳投资。

11月11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完善地方债发行机制、科学设计地方债发行计划、完善地方债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等问题作出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地方债特别是专项债在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意见》实施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地方债发行机制,保障地方债发行工作长期可持续开展。”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财政研究室副主任何代欣表示。

《意见》要求,不断完善地方债发行机制,提升发行市场化水平。地方财政部门、地方债承销团成员、信用评级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当进一步强化市场化意识,按照市场化、规范化原则做好地方债发行工作,积极推动地方债市场发展。

同时,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参考地方债收益率曲线合理设定投标区间,不断提升地方债发行市场化水平,杜绝行政干预和窗口指导,促进地方债发行利率合理反映地区差异和项目差异。

《意见》提出,科学设计地方债发行计划,维护债券市场平稳运行。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发债进度要求、财政支出使用需要、库款水平、债券市场等因素,科学设计地方债发行计划,合理选择发行时间窗口,适度均衡发债节奏,既要保障项目建设需要,又要避免债券资金长期滞留国库。

同时,地方财政部门应当统筹考虑地方债收益率曲线建设、项目期限、融资成本、到期债务分布、投资者需求等因素,科学设计债券期限。允许地方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到期还本、提前还本、分年还本等不同还本方式。

此外,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保障专项债券期限与项目期限相匹配。新增专项债券到期后原则上由地方政府安排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偿还,债券与项目期限不匹配的允许在同一项目周期内接续发行,再融资专项债券期限原则上与同一项目剩余期限相匹配。

统计显示,1月份至10月份,地方政府债券平均发行期限14.89年,比2019年同期延长4.77年。其中,一般债券15年,专项债券14.84年。10年期及以上债券47380.5亿元,占比77.4%,比2019年的46.83%高30.57个百分点。

“今年地方债发行周期较过去年份有所增加,对于铁路、城际交通、收费公路、水利工程等建设和运营期限较长的重大项目,能更好匹配项目资金需求和期限,避免频繁发债增加成本。”何代欣说。

在风险防控方面,《意见》明确,地方财政部门应严格专项债券项目合规性审核和风险把控,加强对拟发债项目评估,切实保障项目质量,严格落实收支平衡有关要求。同时,应对专项债券项目“借、用、管、还”全过程实行逐笔监控,严防偿付风险。

《意见》要求,完善地方债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促进形成市场化融资约束机制。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在每月20日前披露本地区下月地方债发行计划,在3月、6月、9月和12月20日前披露本地区下季度地方债发行计划。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充分披露专项债券对应项目详细情况、项目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第三方评估意见等。

此外,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建承销团,合理设定目标数量,鼓励优先吸纳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加入承销团,鼓励优先吸纳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成为主承销商。

数据显示,截至10月底,今年累计发行地方债61218亿元。其中,新增债券44945亿元,再融资债券16273亿元。新增债券中,专项债券发行35466亿元,完成全年计划37500亿元的94.6%,完成已下达额度35500亿元的99.9%。

“目前,地方债发行基本完成年度目标,有力推动了补短板、稳投资,助力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何代欣说。(记者 曾金华)



责任编辑:周芬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