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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住建厅征集告知承诺制审批核查办法
发布时间:2020-07-01 12:02 星期三
来源:人民网

黑龙江省住建厅征集告知承诺制行政审批核查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

人民网哈尔滨6月29日电(袁成亮)6月29日,来自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消息,该厅日前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告知承诺制行政审批核查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6月23日—7月22日。

《办法》明确,省住建厅按照“谁承诺、谁负责;谁违诺,谁负责”的原则开展告知承诺制行政审批。省住建厅机关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处室负责本部门采用告知承诺方式作出行政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

省住建厅对权限内以下行政审批事项开展告知承诺。房建、市政类总承包和房建、市政类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权限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新办、变更、增项和延续;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新办、变更、增项和延续;工程造价企业资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许可;人员类行政审批事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省住建厅确定的其他权限内行政审批事项。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审批事项,应当由审批部门提供告知承诺书,并在网站上公示告知承诺书,便于申请人索取或下载。

在事中事后监管方面,《办法》明确,省住建厅在门户网站显著位置开设告知承诺制行政审批专栏,对申报单位申报材料中的企业基本信息、主要人员、工程业绩、必要的技术设备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举报。

核查结束后,省住建厅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核查意见公示。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审批机关要求行政相对人在一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并予以公布,同时3年内不得使用告知承诺的方式向省住建厅申请行政许可。

行政相对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还要由相关部门依法做出行政处罚。申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欺诈隐瞒、恶意欺骗情形的;未按时提交约定申请材料的;提交约定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行政许可决定被撤销的;在后续监管中被发现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行政审批决定但不具备审批条件且无法联系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行政相对人严重失信的,各审批部门要将数据推送至发省住建厅严重失信名单平台。行政相对人基于审批决定发生的行为给第三方造成的不良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建立行政相对人诚信档案。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周芬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