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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辖区所有人身损害赔偿案城乡“同价”
发布时间:2020-01-22 11:14 星期三
来源:人民网

下月起 成都辖区所有人身损害赔偿案城乡“同价”

人民网成都1月21日电 近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明确将在今年2月1日起在全市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工作,即在成都辖区内侵权行为发生在2月1日以后(含当日)的所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其中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将适用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

两个特点

据了解,与其他试点法院不同,成都法院这次试点有两个明显的特点:

试点案件范围广。适用于全市法院受理的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包括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适用标准更为灵活。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即外省赔偿权利人能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统计数据高于四川省标准的,上述赔偿项目还可以按照当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赔偿。

标准变化

我国的民事侵权赔偿,实行的是“损失填平原则”,也就是说,赔偿是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为前提,即权利人损失多少,侵权人就赔偿多少。

而人身损害赔偿中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在以往城乡差别较大的情况下,区分城乡,分别适用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两个标准,即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客观实际,也公平合理保护了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这对及时妥善化解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应有作用。其实这并不是“同命不同价”问题,而是我国民事侵权赔偿原则及当时客观现实等决定的。

当前,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城乡居民流动不断加大,城乡差距也在不断缩小,少部分地区甚至出现反超。而成都作为我国西部特大新一线城市,早在2003年就开始推进城乡一体化,2007年又获批国家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目前成都地区已经将城镇、农村户籍统一为“居民家庭户”,城乡融合度高,城乡差距较小。成都法院近几年审理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适用农村居民标准判决的案件占比已极低。因此,成都法院这次将所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均纳入试点范围,既确保案件的处理符合成都地区实际,也能真正体现城乡居民人身权利的平等保护。

因此在2月1日以后,成都辖区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四川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四川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责任编辑:周芬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