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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助推法治政府建设
行政执法透明度公正性规范性显著提升
发布时间:2019-01-04 10:26 星期五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 法制网记者 张维

于2017年1月启动的行政执法领域的一场革新,在经历了一年的试点,以及近一年的经验总结、研究酝酿之后,终于落地为一份于中国法治政府建设意义颇为重大的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不仅关系行政执法水平质量,而且关涉我国法治和法治政府建设的基础性、具有整体性效应的重大制度设计,具有重大意义。”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部副主任杨伟东教授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磊指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定》的要求,也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布置的具体任务,全面贯彻落实《指导意见》将会大力提升行政执法的能力和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的建设。

问题导向对症下药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提法,始自《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方案》)的发布。这份文件的分量之重,从其由中央深改组会议审议通过即可见一斑。

行政执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其涵盖领域广、涉及面宽、数量大,我国80%以上的法律、90%左右的地方性法规和几乎所有行政法规、规章都主要是由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的。“可以说,行政机关是我国主要的法律实施机关,行政执法是我国主要的法律实施途径,行政执法的成效关乎我国法治建设的成效,关乎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如果行政执法不力、成效不彰,全民守法就无法落实,法律实施就可能成为空谈。”杨伟东说。

但恰恰就是行政执法,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反而成为我国法治建设中的一大短板,存在着诸多问题,阻滞了法治建设的深化。其中,行政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规范、不透明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

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正是为此而出。“坚持问题导向”是《方案》明确写在文中的:“试点任务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行政执法不规范、办事效率低、影响营商环境、侵犯人民群众利益等问题”。

杨伟东认为,《指导意见》以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为突破口,把行政执法的公示、全过程记录和法制审核作为提高行政执法成效的关节点,通过行政执法的程序、机制的调整,调动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积极性和能动性,保证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并进而带动公众和全社会对行政执法的配合和支持,从而在行政执法相对人与行政执法者之间形成良好的关系,让法律能够得到顺利实施,成为深化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

弥补程序法典缺位

《指导意见》的出台,既是对过去行政执法问题的反思与破解,又是对其中有益探索与经验的总结。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安排,正是近年来我们在反思行政执法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寻找到的解决问题之道。它聚焦行政执法的源头、过程、结果三个关键环节,力度破解行政执法的困境。”杨伟东说。

比如,《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能力、水平整体大幅提升,行政执法行为被纠错率明显下降,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在杨伟东看来,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旨在减少行政执法中的暗箱操作,全力提升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增加当事人和公众对行政执法的信任感和满意度,从而能自觉接受行政执法和配合行政执法,从源头上减少行政执法的阻力。全过程记录旨在提高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减少行政执法中的冲突。即使有冲突,也能还原事实真相。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旨在提升行政执法决定的质量和水准,在行政执法的实体和程序上保证执法的合法性合规性,让行政执法能够经受住不仅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考验,更是人民群众的考验。

王磊认为,2007年1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32个单位开展的试点,为《指导意见》形成了经验基础。同时,《指导意见》也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依法行政实践的经验总结,主要是涉及行政程序的立法、执法以及相关司法实践的经验总结。在中央立法层面,国家立法机关在制定单行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时越来越强调程序方面的要求,例如,《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中都规定了行政机关负有告知相对人权利义务、采取行政行为的理由、依据的义务;要听取相对人的申辩和陈述的义务,执法时要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等。

在地方立法层面,有38部地方性法规直接涉及行政执法,这些地方性法规共有8个类别,其中14部名称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7部名称为“行政执法条例”,7部名称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5部名称为“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1部名称为“行政执法与监督条例”,1部名称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1部名称为“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条例”,1部名称为“监督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工作办法”,1部名称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无论是中央立法还是地方立法,它们的制定和实施都为‘三项制度’的建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王磊说。

这也意味着《指导意见》起到了弥补行政程序法典缺位的作用。王磊指出,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行政程序也大多散见于分门别类的单行行政法律法规。《指导意见》从公开、记录、审核三个方面严格规范行政执法,使得行政执法活动在全国范围内有一个明确和统一的指导,从而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逐步完善地方立法

值得注意的是,《指导意见》虽然注重程序,却并不单纯是一部行政执法的程序法,其中很多规定也涉及实体法的内容。

比如,《指导意见》在强化事前公开的部分要求“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其中的“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主要属于实体法方面的内容。再比如,在法律审核部分的“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的要求,也主要是实体法的内容。

王磊认为,事实与法律并重,也是《指导意见》的一大亮点。“三项制度”中的两项,即“公开”和“审核”都主要侧重于解决法律问题,但“三项制度”同样重视事实和证据,“记录”就体现了“指导意见”在重视法律的情况下,仍然重视事实和证据。行政执法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两个,一个是事实清楚,一个是适用法律正确。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指导意见》尤其提到“充分发挥音像记录直观有力的证据作用、规范执法的监督作用、依法履职的保障作用”。

王磊建议,应逐步完善地方立法,在地方立法中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改革成果。从长远来看,还需要依据《指导意见》对本地区、本部门已有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研究,待条件成熟时加以修改和完善。对于有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有关行政执法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可以通过提出地方性法规修改议案的方式,推动相关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和完善。“不仅在地方层面可以考虑将行政执法改革的成果用立法的方式固定下来,在中央层面制定国家的《行政执法程序法》也许是一项不错的选择。”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保证。“以打造法治政府为基点,围绕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要求对行政执法的关键环节进行改革和部署,设置更为科学、合理的机制,以点带面,以小见大,引领法治政府建设。”杨伟东说。


责任编辑:李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