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除执法陋习
本期撰稿人 杨悦新
近日有两条不太显眼的新闻引起了笔者的兴趣:一则是又一起“夫妻看黄碟事件”在河南发生;另一则是曾经在第一起“黄碟事件”中充当主角的陕西省延安市某派出所,在经历了那一次被他们称为“永久的痛”之后,其上级机关市公安局出台了“治安案件只查处不罚款”的规定。这两则新闻都与“黄碟事件”有关,但不同的是,前者说明在治安执法中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事情仍然时有发生,后者说明为解决治安执法中的问题,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正在做积极努力,寻求解决对策。
治安执法是行政执法中的一种。行政执法涉及的领域非常广,对公民权利的影响也最大。一个人可以一辈子不与法院打交道,但却不可避免地要与行政机关打交道。作为社会的一员,公民无时不成为行政管理相对人,即行政机关管理的对象。行政机关无论是制定和发布规章、条例的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做出许可、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都会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可见,行政执法权的正当行使有着很重要的意义,这些权力如果一旦被滥用,必然会对管理相对人造成侵害。因此,在现代法治国家,如何监督制约行政机关的权力,保证行政权力的正当行使,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成为一个重要课题。
在我国,行政执法权的滥用问题已引起广泛关注。在今年的“两会”上,执法问题就成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虽然存在于不同领域的执法问题各有不同,但是不同的执法问题的背后却是出于同样的原因:执法人员素质低,特权思想严重,霸气十足,为所欲为;监督机制不力,执法过程缺少相应的约束,违法行为难以得到及时的纠正与制裁。正是这些原因使得不同的行政执法领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共同的执法陋习:重目的,轻手段;重实体,轻程序;重惩罚,轻保护……这些陋习不除,执法中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事就在所难免。正如非典灾难让我们痛下决心要革除生活陋习一样,不时发生的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事件,也应该让我们警醒:革除执法陋习已成当务之急!
法律是由人来实施的,社会管理也是由人来完成的,因此,肩负着如此使命的人的作用至关重要。要保证用品德好、素质高的人来执法,要保证及时将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者清除出行政执法队伍,确保执法队伍的纯洁性与高素质。把好执法者品德素质这一关是革除执法陋习的第一步。
人的道德与素质约束尽管十分重要,但是却具有不确定性,因而更需要健全完善而科学的制度。这也是革除执法陋习最为关键的一步。首先,要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审查机制,及时清除与废止违背宪法与法律的行政规范,保证行政执法所依之法是“良法”,否则再规范的执法行为也因所依之规有“瑕疵”而悖离执法的初衷,更何况这样的“瑕疵之法”常常为滥用权力者提供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机会。
其次,尽早出台行政程序法,完善行政程序制度。行政程序为行政权力的行使设定了严格的规则,行政权力尤其是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被限定在事先设计好的公正合理的程序内进行。这就意味着执法者必须、只能如何去做,否则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这样将很好规范行政执法者的行为,最大限度地避免侵害公民权益现象的发生。事实上,很多侵权事件,包括“黄碟事件”的发生很大程度上是没有程序或对程序缺少应有重视造成的悲剧。
不起眼的新闻不一定没有深意。又一起“黄碟事件”的发生,使我们对执法陋习有了更深刻的感受,而对如何革除执法陋习的探讨,又定会给寻求对策的延安市公安局等相关机构,提供有益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