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作弊:一道法律难解的题
李富金
今年高考期间,在山东潍坊、东营等地出现了所谓的“助考公司”,不法人员声称考生可以通过手机、寻呼机接收答案,全套答案的价格为3000元,而且保证能考上本科,在高考的第一天就抓到违规将手机带入考场的学生。除了高考,近年来各种关于考试作弊的新闻报道频传。
一个人从上学起直到走上社会,一生要经历无数场考试。有人说,有考试就有作弊,如同有人群的地方就会有犯罪一样。面对日益严重的考试作弊现象,法律还能保持沉默吗?
考试作弊是一种用不正当的方法而取得某种利益的行为,从广义上讲,作弊的主体不仅包括考生,监考人员及有关行政管理人员也可能构成作弊的“共犯”。
考试作弊并不是一个偶然的现象。在社会转型期,考试作弊表面上看来是为了分数,其实分数背后是利益。在竞争激烈的社会,考试就是一场竞技,带有很强的功利性、目的性,谁能在竞技中获胜,就有可能获得更多的利益。及格与不及格、通过与不通过往往就意味着成功与失败、奖励与惩罚、荣誉与耻辱,这已是不争的事实。现在各种名目的考试都与考生的利益密切相关,比如中考,往往因为一分之差,要进入某名牌中学就要多付几千甚至上万元的所谓“借读费”、“培养费”。而对于高考,一分之差,就可能名落孙山。而对于老师、学校,考试的结果也与他们休戚相关。学校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谁的考试成绩好,无疑为学校的招生增加了砝码。一些学校也对老师有各种刺激、奖励政策,如果学生能考更高的分数,老师也能获得更多的奖金或晋升机会。而对于学校的校长、教育行政管理人员,考试成绩则也就是政绩。对于制作作弊工具、出售考试答案者,则明显是以营利为目的,“考试经济”已经逐渐成为一项产业,一些心术不正的人在此找到了发财的“藏宝山洞”。
作弊的盛衰也与社会的道德风尚有密切的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人对考试作弊的观念也发生了变化。一些人认为考试是以“成败论英雄”,只要目的达到,哪管手段如何。由于道德上的麻木,对作弊行为逐渐地容忍、放纵甚至支持,导致作弊日益泛滥。加上对作弊的攀比、从众心理,认为如果别人作弊而我不作弊就会吃亏,所以一些考生也就跟着作弊。
考试本身的不科学也是作弊的重要原因之一。虽然素质教育的口号提出已经有许多年了,但教育改革的道路还是任重道远,有的考试仍然侧重于死记硬背,这些内容可以只能反映学生背诵记忆的能力而不能反映其他,面对内容庞杂、压力巨大的考试,有的考生于是就采取作弊手段,投机取巧。当然一些考试试卷设计技术上的漏洞,客观上为作弊打开了方便之门,如一些标准化的试题,因为都是涂圈,就非常容易被抄袭。
现在的文凭贬值,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考试作弊。一些单位人才高消费,动辄就要本科生、研究生,甚至打字员还要本科生,大专生免谈。由于文凭在贬值,在急功近利思想的影响下,许多人迫切需要“混”得一张文凭,而一些成人办学单位正好找到了创收的好机会,只要来钱就发文凭,至于考试只是形式而已,这就难怪考试作弊日益司空见惯。
考试仍然是评价和竞争的主要手段,尽管考试本身存在各种弊端,但是目前仍然没有发现比考试更好的选拔人才方法。如果说考试是一种竞争的程序,作弊则是对这种程序的破坏。公平竞争是考试制度的灵魂,作弊是对这种平等竞争的破坏。作弊之风助长了考生的投机取巧之风,因为可以作弊,有的学生就不上课,只在考前复印一下笔记,再到考场上去“发挥”,长此以往,将会动摇教育制度的根基。而且作弊还会对考生的心理造成不良影响。
对待作弊,是否也像足球“黑哨”一样需要司法介入?作弊的性质是违纪还是违法?目前处理作弊的各种规定在法律上生效吗?如何认定作弊?如何在法律上处理作弊问题,这些都是摆在法律面前的难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是人们进行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作弊是一种违背诚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果社会舆论环境形成了一个反作弊的强大氛围,人们就会自觉抵制作弊行为。反之,人们就会认为作弊情有可原,为作弊者说情。
治理作弊需要依靠道德的力量。但是,由于道德手段的非强制性,法律手段仍然是解决考试作弊问题的最终手段。
违法行为按照程序可以分为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作弊也是这样。对情节较轻的作弊,只是一种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违法或犯罪,就像普通的盗窃十块八块钱并不能被判刑一样。情节较重一点的,可以构成行政违法行为。对此,可以予以一定的行政处分,如该门考试以零分计算或者取消考试资格,再严厉的是取消一定期限甚至终生禁考,比如《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就规定参加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参与有组织作弊的及其他有特别严重作弊行为的,将会被终生禁考。教育部在7月4日发出的关于制止违纪舞弊的通知中,规定对雇人替考者和“枪手”,都给予退学或取消学籍的处分,若系在职人员,也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当然,情节严重的作弊是可能构成犯罪的。决定某一种行为是不是构成犯罪,最主要的就要看它的社会危害性。作弊盗窃分数,就可能使原本可能通过考试的人由于“鸠占雀巢”而失去机会,这种对个人造成的损害有时是非常巨大的,危害性远比盗窃几千块钱更严重。作弊反而通过考试,对认真学习的学生是不公平的,客观上也使得其他学生所取得的成绩贬值,为什么一些文凭现在不值钱了,就是因为考试作弊太严重,通过太容易了。更何况作弊不仅是对社会诚信的巨大破坏,加剧社会的信用危机。如果每年高考都不断爆出作弊丑闻,则高考制度的信誉必将得不到保证,最终受损害的是广大学生。而发生在高考中的有组织的团伙作弊,后果则更为严重,可能造成一定范围或地区的重考,这种破坏考场秩序的行为如果不用刑法调整,就不能体现犯罪行为与刑事责任的相适应。所以,应当对专职代考、组织多人作弊等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法无明文不为罪,应当在立法中规定作弊是一种犯罪行为。另外,就是对考试相关的作弊行为进行法律惩处。如在招生考试工作中索贿受贿的、泄露国家秘密的、制造假身份证的、利用考试进行诈骗的、作弊中对监考人员进行人身威胁的,要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教育领域,目前对考试作弊的规定主要是原国家教委制定的《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国务院转发的原国家教委《关于加快改革和积极发展普通高等教育的意见》、《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以及今年7月4日教育部的《关于坚决制止和严肃处理各类高等教育考试中替考等违纪舞弊现象的通知》,以通知、意见、规定等非法律规范的方式对考试作弊进行规定,缺少法律的权威性。
当一种社会现象的危害性足够大的时候,就需要司法介入,比如足球黑哨就是这样。
制定一部专门的考试法,可以说是将考试制度纳入法制化的必然选择。在考试法中,应当明确专门的考试管理机构,还要规定哪些行为属于作弊,对作弊行为的认定程序以及对作弊的处理、违反考试法的法律责任等,改变以往作弊都是监考人员单方说了算的情况。对认定作弊的,应当允许考生进行申辩,这些内容均应通过考试法加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