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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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7月以前




 

村里“气死”个人

  河南省宝丰县商酒务镇龙泉寺村患有高血压病的农妇张花,在丈夫与人争执时,突发病情,晕倒在事发现场,不久即告身亡。张花被安葬后,其丈夫孙增朝走上法庭,欲为妻子的死寻求说法。

  孙增朝在诉状中说,张花平时患有高血压病是导致其死亡的内因。詹要峰运载钢模板撞擦其住房后墙而发出的巨大刺耳的噪声和墙体震动,属外在不良刺激,使安睡中的高血压病人张花突然精神紧张,心悸恐惧,詹要峰的无理争吵,更使张花感到气愤,这是导致张花血压骤然升高,脑血管破裂出血死亡的外因。因此詹要峰、拖拉机的借用人赵有仁依法应对张花的死亡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詹要峰、赵有仁二人承担张花死亡的丧葬费、补偿费、抢救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项费用的一半。

  詹要峰、赵有仁答辩称,张花因高血压病发作造成死亡的后果和詹、赵二人的行为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故不应对张花的死亡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詹要峰拖拉机上拉的钢模板擦住孙增朝家后墙表皮,孙增朝为此与詹要峰发生争执,患有高血压的张花在屋内休息,听到响声后出来查看,并指责与孙增朝争吵的詹要峰,后张花晕倒在地,被送往医院抢救,出院后死亡。但导致高血压病人病情恶化死亡的因素较多,孙增朝举不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妻的死亡是因钢模板的擦墙声及双方发生争吵引起病情恶化所致,因此,对孙增朝要求赔偿其医疗费、丧葬费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着公平原则,因詹要峰在为赵有仁拉钢模板过程中,钢模板擦住孙增朝家后墙表皮,引起双方争吵的事实存在,驾车人詹要峰和受益人赵有仁应当给予孙增朝一定的经济补偿。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判决:詹要峰、赵有仁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孙增朝经济补偿费2500元,驳回孙增朝主张詹要峰、赵有仁赔偿其妻的抢救费、埋葬费和死亡补偿费的诉讼请求。

  人们明白了,张花之死与其丈夫和人争执并无内在的必然联系,如果张花是一位健康的妇女,虽历经事故,也不会死亡。张花死亡原因主要还是其本人身患高血压疾病所致,是不能简单地用“气死”来解释的。也是的,回过头再想想周瑜之死,若不是周瑜心胸狭隘,身有战伤,他能被“气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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