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馨文
3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在全社会推进儿童友好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儿童作为未成年人,其身心发展的未成熟性决定了权利保障需要超越一般主体的倾斜性关照。《意见》的出台,正是将宪法及专门法确立的儿童权利原则转化为制度的生动实践,推动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从法定权利向实有权利的转化。
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为儿童人权保障奠定了根本法基础。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则以专门法形式确立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构建起六大保护体系,成为儿童权利保护的核心法律依据。《意见》将儿童优先发展原则贯穿公共政策制定、公共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供给全过程,要求在空间规划中引入“1米高度”儿童视角、在重大行政决策中开展儿童影响评价,正是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儿童参与权等权利的制度延伸,让儿童成为城市建设的“小主人”,彰显了人权保障的主体性本质。从法理层面而言,这一实践有利于实现应然人权向法定人权、实有人权的递进,让儿童人权保障进一步走向具象化落地。
《意见》鼓励地方制定儿童友好建设地方性法规,推动儿童友好建设的制度化、法治化,是对儿童人权立法保护的完善与补充;在行政保护层面,《意见》明确的HPV疫苗免费接种、0-3岁儿童急危重症救治绿色通道、适儿化空间改造等举措,将行政机关的儿童权利保障责任具体化,契合行政保护的主动性特征,推动法定权利转化为现实福利;同时,在司法保护层面,《意见》强调严格执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依法严厉打击针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与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司法保护的相关规定形成呼应,有利于筑牢儿童人权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让儿童权利保障形成“立法-行政-司法”的完整链条。
儿童友好建设的深层法理,在于对儿童发展权的全面保障。不同于传统的生存权保护,《意见》在聚焦儿童安全底线筑牢的同时,更强调成长空间的拓展与发展环境的优化,从普惠托育服务的完善到校外实践场所的增补,从流动儿童的精准帮扶到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强化,均围绕儿童发展权展开。同时,《意见》覆盖城乡全域,关注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儿童等弱势群体,体现了法对人权的实质平等保护,让全体儿童平等享有发展机会,彰显了人权享有的普遍性价值。
儿童权利保护是全球人权治理的重要议题,我国从儿童友好城市试点到全社会推进建设的实践,探索出一条以发展为导向的儿童人权保障路径,这一实践为全球儿童权利保护贡献了中国智慧。从法理到实践,儿童友好建设的推进,本质上是我国以法治保障特殊主体人权的生动探索,是将“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理念落到实处的具体行动。
法治是儿童友好建设的根本保障。唯有将儿童友好理念贯穿法治建设全过程,完善立法体系、压实行政责任、强化司法保护、凝聚社会合力,才能让儿童优先成为全社会的共同共识和行为准则。以《意见》出台为契机,推动儿童权利保障的法治化、制度化、常态化,为儿童成长营造适宜的环境,更能彰显我国人权保障的实践温度与制度优势,让法治的光芒照亮每个儿童的成长之路,为人口高质量发展和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筑牢人才根基。
(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编辑: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