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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进新时代的司法改革

《司法改革:新时代与再进阶》前言

2023-08-16 10:42:55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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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树德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这个新时代,是承前启后、继往开来、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续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时代,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时代,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不断创造美好生活、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时代,是全体中华儿女勠力同心、奋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时代,是我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不断为人类作出更大贡献的时代”。与之同步,司法改革亦迈进新时代。

立足新时代,要全面充分科学地总结好既有司法改革的成就与经验。司法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取得了“重大突破”和“突破性进展”,使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更加完善,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可以说,新时代的司法改革无疑在自改革开放以来四十余年的司法改革光辉历程上谱写了新的篇章。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逐步完善了以学习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为主要内容的“四史”学习教育总体思路。我们有必要全面、充分、科学地总结好四十余年司法改革所取得的显著成就、形成的有益经验。

立足新时代,要严格切实推进既有改革举措的落地见效。无论是改革方案,还是立法成果,贵在落实,贵在实效。案例指导制度改革、裁判文书说理改革、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等,最高人民法院均已出台一份或者多份改革文件,关键的“最后一公里”就是落实,即确保从“纸面上的(法)规定”转变为“实践中的行动”。当然,这些改革举措在具体推进落实过程中可能会遇到新的问题与挑战,例如,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而言,还存在适用范围太窄、值班律师虚置、量刑建议单方决定等,需要及时地应对与解决。

立足新时代,要适时调整已不符合实践需要的司法改革举措。“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改革方案推出的具体改革举措是否科学、可行、有效,均要接受实践的检验。实事求是地说,个别改革举措或者因当时决策设计者认识不到位等主观方面因素的影响或者因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发展变化的制约,需要被终止、调整或者优化。正如达马什卡所言,“程序创新的命运在很大程度上并不取决于那些喜欢欣赏规则之完备性的法律人。改革的成败主要取决于新规则与某一特定国家的司法管理模式所植根于其中的文化和制度背景的兼容性”。因此,既已出台的改革举措,凡是呈现出不兼容、不适应、不科学、不经济的“症候”的,就要本着“宽容在改革创新、先行先试中出现的失误,最大限度调动干部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精神,主动、及时、实事求是地予以终止或者作出调整。

立足新时代,要继续推出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展需要的司法改革举措。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尚是一个相对较长的过程,这就意味着改革仍在路上。就司法领域改革而言,一是要从具体制度层面细化落实好中央深改委已经作出的改革方案。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具体规定了“完善行政案件级别管辖制度”“完善案件提级管辖机制”“改革再审程序”“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等方面的内容;二是要适应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的发展,及时推出具有填补空白意义的创新性改革举措。换言之,司法改革始终要处理好司法体制的稳定性与发展性的平衡;三是要在“精装修”阶段强化机制性改革层面的制度建设。

“裁判过程的开放性必须依靠制度化”,其他诸多领域的司法改革举措均需要不断地修改完善具体制度。例如,随着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关于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司法解释中个人信息隐名处理、敏感类信息的表述方式等方面的规定均需要作出修改,等等。

实践发展永无止境,解放思想永无止境,改革开放永无止境。司法改革进入新时代,需要包括理论界、实务界在内的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方能在改革方案的科学设计、有序运行、良好效果等方面再进阶,从而为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作出应有的贡献。

编辑:武卓立